消防工程师-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课程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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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工程师-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课程讲义学习要求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了解与消防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主要内容,掌握消防工作方针、原则和责任制的根本要求,熟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熟悉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消防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刑法(八个)。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2、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74条。一、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义务、制度、设施、检测、通道、检查、演练、其他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一)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
3、防宣传教育。(二)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三)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
4、责:人、档、查、训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五)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三不得)(六)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
5、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无偿报警、积极扑救、保护现场、接受调查(七)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同时,消防法还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停)三、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一)
6、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二)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三)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四)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五)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1维护安全参加灭火2不得损坏占用消防设施3报警义务4配
7、合调查5检举控告四、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一)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二)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
8、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三)消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消防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五、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
9、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法完善了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一)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二)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限和工作要求,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三)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直接给予责令停止
10、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六、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同时,明确了消防安全要求,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七、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产品标准、强制认证、管理主体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一)明确了对消防产
11、品的基本要求,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二)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三)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主体,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
12、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消防法还规定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的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制度。八、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本条既是确立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地位、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及其消防技术服务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我国消防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项创新成果。九、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消防法强化了法律责任追究,共设有警告、罚款、拘留、责令
13、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例如,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第二节相关法律消防安全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共消防安全法律规范是由多种法律综合构成的。本节主要介绍消防安全领域以外但与消防工作密切相关的七部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70条。(一)适用范围统筹布局、城市规
15、划城乡规划法所称的城乡规划,是指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一个规划体系,调整的是城市、镇、村庄等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是覆盖全部国土面积的规划。(二)城乡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它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密切相关,只有与这些综合性规划相互衔接、相互协调,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因此,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条件、土地利用
16、(三)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作了以下规定:1. 明确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要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2. 明确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针对不同种类、不同层次规划的具体情况,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分别负责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明确了规划的
17、审批程序。 3. 扩大社会公众参与。明确了规划制定的程序,要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将规划予以公告,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作为城乡规划报送审批的必备材料;村庄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还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4. 增加规划的透明度。要求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城乡规划。(四)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作出了以下具体规定:1. 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当地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2. 控制频繁修改城乡规划。城乡规划
18、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如修改城乡规划必须符合法定条件。3. 明确规划修改的审批程序。涉及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先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将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4. 强调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明确要求土地的划拨与出让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同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5. 强化监督检查措施。专设监督检查一章,强化对规划的权力机关监督、公众监督、上级机关监督以及各项监督检查措施。(五)法律责任城乡规划法设专章规定了城乡规划与建设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强
19、调了对不同类型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追究,明确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采取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加大了对恶意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85条。(一)适用范围建筑法重点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二)建筑许可建筑法规定的建筑许可主要包括建筑
20、工程施工许可以及对从业资格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并非所有的建筑工程都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本法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限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以规避申领施工许可证。招标工程应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投资和规模作为办理许可证的最小单位。第十二条至
21、第十四条对建筑业企业从业资格作出规定,明确从事建筑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勘查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从业资格,并在相应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法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强调,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按照招标投标的法定程序,采取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同时,还就建筑工程发包、总包、承包单位采购权、联合体承包建筑工程以及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作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四)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筑法第四章是
22、关于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定”。第三十四条特别强调工程监理单位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对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也做了明确的规定。(五)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首先强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等内容作出规定。第六章对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出了具体规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六)法律责
23、任建筑法第七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在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例如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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