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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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 省直 单位 政务信息 系统 项目 建设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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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3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是指运
2、用信息技术支持省直单位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系统,包括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由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购买服务或需要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运行维护的系统(含新建、扩建和改造升级系统)。前款所称省直单位是指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第三条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高效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审定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涉及到“数字政府”平台建设的项目,应报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再报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
3、小组审定。省委办公厅委托省委机要局,提出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审查涉密项目的信息化创新等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省政务局,提出非涉密项目年度建设建议,牵头非涉密项目的前置审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审查项目的网络安全、是否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战略等,对信息安全验收不合格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符合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58号)规定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审查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技术标准、管
4、理规范和信息化创新等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建设项目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监管、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的统筹安排。省审计厅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审计监督。省国家保密局负责审查项目的保密情况。省国家密码局负责对国产密码应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档案局负责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审查项目的技术架构和依托现有政务云资源集约化建设、各系统协同、数据共享开放等情况,受省政府办公厅委托管理省电子政务外网。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编制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5、规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现实基础、发展趋势、总体要求、主攻方向、重大任务和优先行动等。省直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当与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相衔接。第六条符合建设规划的方向、领域,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涉密和非涉密性质,研究形成具体项目,在上一年度末申报纳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原则上,项目申报一年一次,特殊情况经省党政系统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一事一议”处理。第七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实行前置审查制度。前置审查的相关要求和程序依照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前置审查管理办法(试行)(湘党政信发20191号)执行。纳入年度计划的涉密项目,报省委机要局组织
6、前置审查;非涉密项目,报省政务局前置审查。通过前置审查的项目,按规定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第八条纳入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是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前置审查、申请项目立项、安排运行维护资金的前提和依据。未通过前置审查和立项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不得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第九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实行审批制度,原则上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审批和相关方案编制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范(提纲)(附件1)、湖南省省直单
7、位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规范(提纲)(附件2)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要满足时效要求、前期工作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跨部门跨领域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形成项目整体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可研报告须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项目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目标。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牵头部门统一编制,并报项目审批部门。需要与市州、县市区共享协同的项目,项目建设牵头单位要加强指导,统筹制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
8、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市州、县市区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直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省内垂直管理单位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应由省级统筹,形成整体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避免重复建设。由国家全额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可直接申请前置审查。通过前置审查的项目可依规办理建设手续。第十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但涉及新建土建、机房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第十一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前置审查、审批立项实行专家论证制度。计划投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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