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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商务经理培训课程之五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ziliao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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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商务 经理 培训 课程 课件
    资源描述:

    1、商务经理培训课程之五 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担保法和合同管理办法n方仲炳招标投标法、担保法、合同法n法律名录:n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保险法等n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n司法解释n招标投标法是签订合同的程序法,担保法是保证合同执行的法律。合同法的特点n99年10月1日生效,共23章,428条。n形式特点:n1,三法统一,简便科学;n2,专家起草,广泛征求意见;n3,条款多,内容较全面;n实质特点:n1,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减少了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赋予当事人较大的自由和平等;n2,由于国家监督力度减弱,故合同风险大,要求合同当事

    2、人加强合同管理n3,妥善处理鼓励交易和保证交易安全之间的辨证关系,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如代位权、撤消权等n4,借鉴了国外关于合同立法的成功经验;如缔约过失责任、表见代理、不安抗辩等。合同概述n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n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协议适用劳动法)n主体平等性n内容经济性n合法性合同的分类n按照合同在法律上有无名称,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n按照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n按照合同存在的形式,可分为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 n按照合同双方当

    3、事人权利义务的关联性,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n按照合同能否独立存在,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n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n平等原则。(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n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n公平原则。(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n诚实信用原则。(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n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第7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n合法的合同优先原则:(第8

    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订立程序n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特点: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n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承诺n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n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n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n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

    5、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n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合同订立的特殊途径-招标投标n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生效,共6章68条,主要适用于国内工程项目、成套设备采购和服务。目前工程类招标最多。n招标原则:n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结合的原则;n公开、公平、公正原则;n对招标人权力合理限制原则。强制招标范围n(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

    6、全的基础设施;n(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n(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n(四)国家融资项目;n(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规模标准n上述各类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n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n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n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的人民币以上的;n4,单项合同估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n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

    7、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设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种类n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n公开招标也叫无限竞争性招标。它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投标,并从中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n公开招标的好处是能够在较大范围内选择中标人,从而体现优胜劣汰、择优录用的招标本质,但公开招标需要的费用大、时间长。邀请招标n邀请招标也叫有限竞争性招标,它是招标人以邀请招标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三家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投标的活动。n邀请招标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1,因技术专有、复杂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

    8、建设规模小、工程项目要求的技术水平低;3,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如有些军工项目需要保密。招标投标法没有解决的问题n评标委员会的人选问题。n评标委员会与评标领导小组的关系问题。即评标领导小组的权力问题。n评标的时间问题。n招标投标的费用问题。n串通投标的取证问题。n招标投标异议问题。缔约过失责任n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n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n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n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n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有欺诈、腐败及其他严重违反投标承诺的行为,可能导致投标保证金

    9、被没收。合同的形式n书面合同:文本合同;往来信函;传真件;会议纪要;谅解备忘录;报价单;出库单;各种协议等。n口头合同:当事人无疑异或者有其他证据。n其他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1,无纸合同;2,通过计算机自动撮合;3,无须签字盖章;4,有第三方网络经营者参与。n事实合同或者默示合同。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n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n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n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

    10、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n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的文本结构和语言特征n从文本结构上分为首部(合同名称、编号、当事人法律地位和名称)、主文(合同主要条款)和尾部(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地、电话、联系人、签订时间)三部分。n部分合同有合同附件n合同的语言应当具有准确性、周密性、简洁性和通俗性的特点。合同主要内容n内容为: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

    11、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n由于合同的种类和复杂程度不同,合同内容千差万别。审查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n只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审查合同: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合同涉及的技术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外语知识、贸易知识等。n审查合同要全面、认真、仔细。n形式上有无语言表达不规范、错别漏字、名称是否相符、大小写是否一致。n内容上是否完整,主要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合同约定是否可行,风险预测和规避措施等。n审查记录和责任。首部n合同名称n当事人法律地位n当事人名称n法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注册所在地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营业执照号码,银行帐号,外国法人的要用原文。n自然人:姓名,性别,

    12、年龄,职业,住址,身份证号。n委托代理人合同首、尾部常见的问题 1,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n2,签订合同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n3,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与相关文件记载不一致或者首尾不一致;n4,错别字。标的n标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n可以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有:n任意流通物(不可分物、主物和从物)n限制流通物(如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外币)n财或者货币n工程项目n知识产权和其他智力成果n劳务不能作为合同标的n非法取得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审批的项目。n违禁品:如毒品,枪支,假币、假药、淫秽物品等n人口及人的身体器官n珍稀动物及其制品,珍惜植物及其制品,公章,营业执照,各种证件n所有权不明

    13、的物品n其他物品。如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数量n数与量的结合n关键的数字应当用大写n计量符合法定单位。n以上、以下等是否包含本数n尽量避免出现大约、左右等模棱两可的字词;n关于“溢短装”问题。质量n标的物应当有质量标准。n国家标准产品可以简称国标代码,没有强制标准的,还可以采用样品封存的方式。n国家有强制标准的,必须达到强制标准。n当事人没有约定质量标准的,按照强制标准执行;没有强制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n应当约定产品的包装质量。n应当约定质量验收和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产品质量法的要求n产品的内在质量要求:n(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14、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n(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n(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的包装质量要求n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n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n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n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n

    1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n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n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n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n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n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价款或者报酬n数额和币种的约定符合价格法和货币管理相关法律规定。n价款包含的具体内容:成本、费

    16、用、税金等。n支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n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n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算;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n可以是一次履行,也可以是分期分批履行。但履行的期限应当具体到年、月、日甚至到时。可以约定履行的最早期限或者最晚期限。n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

    17、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n履行地点由双方商定。没有商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n履行方式:自己履行和他人代为履行;实物交付、货币交付、银行转帐、送货上门或者自己提货等。违约责任n继续履行n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三包责任)n违约金: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总数违约金和比例违约金;违约金的比例;违约金的方式;违约金的性质n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的确定n定金:n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的冲突。争议解决的方式n仲裁:有明确的仲裁机关n涉外仲裁n诉讼:民诉法25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

    18、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n不得排除对仲裁和诉讼方式的选择。n具体内容见“经济纠纷解决”。合同的文本和生效n合同以什么文本存在n文本的法律效力n文本的保存n签字盖章后生效n在当事人作出一定的行为后生效n经过公证或者见证后生效n登记或者备案后生效免责事由n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n一般包括战争、国家关系、罢工、洪水、地震、海啸、雪崩、泥石流等。n需要特别注意的:国家政策调整、市场行情变化、高温、低温、干旱、大风、虫灾、流行疾病等。n当事人迟延履行后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n造成对方人

    19、身伤害的不能免责。n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不能免责。担保的特征和作用n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实现而要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设立的又一种权利义务关系。n担保的特点n附属性(从属性)。n预防性n合法性n选择性n作用:鼓励交易、预防违约和保证债权人利益。保证n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担保.n保证担保的特点:1,无须保证人实际出钱或者出物,只须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即可;2,保证的效力以保证人的资产和信誉为前提。n保证人资格:代位履行能力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能力。(独立法人、有财产、能强制执行)n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有:国

    20、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政党组织;以公益为目的的慈善机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n不具备承担责任能力的单位n保证合同的形式:书面的保证合同、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盖章n保证人字样。n保证责任的种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n保证责任的范围: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n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n共同保证。n保证期限。没有约定期限的,一般为合同主债权存续期间及主债权到期之日后6个月。n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

    21、届满之日起六个月。n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n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权利的转让n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n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效保证后果n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主合同无效;2,保证合同

    22、形式无效;3,未经保证人同意,当事人变更主合同的内容加大保证人的责任。4,债权人放弃了物权的担保。5,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n无效保证的损害赔偿问题。抵押n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抵押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n抵押的特点:1,无须转移财产,费用较低;2,抵押权人不直接控制抵押物,有一定的风险。n抵押物的范围: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

    23、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其他财产。(见第34条)n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使用权、所有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见第37条)n抵押合同:(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

    24、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n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n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或者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n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公证机关。n办理抵押登记应当提供的文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n

    25、抵押担保的范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n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n最高额抵押n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n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质押n质押人将质押财产或者权利凭证实际交付给质押权人保管,并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n特点:1,转移财产,对质押权人有保障;2,质押权人负责质押物的保

    26、管。n质押合同和质押登记n质押种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n质押合同的生效动产质押n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n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n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权利质押n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n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

    27、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n 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留置n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n留置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n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n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n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

    28、人受偿。n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n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n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n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定金n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的存在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n特点:1,简单,易执行;2,惩罚性较强,担保作用大。n定金罚则:收到定金的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n定金交付

    29、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n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n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n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n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30、追偿。合同效力和履行n合同的成立与生效n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n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n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有效合同n(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n交付标

    31、的物、验收和结算n违反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有效合同变更n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n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有效合同的转让n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n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n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n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转让的效力n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2、n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n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n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n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n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n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n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

    33、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n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n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n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n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n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n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n合同解除;解除条件:1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34、成熟;2因为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3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4对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不能实行合同目的的。n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n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解除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n债务互相抵消;n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时,可以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等待继承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n债权人免除债务;n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n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承担违约责任的例外n同时履行抗辩权(66条)n 当事人互负

    35、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n后履行抗辩权(67条)n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n不安抗辩权(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的;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n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债权人利益

    36、的保护n代位权(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n撤消权(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撤消权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为五年。效力待定的合同n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n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n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

    37、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撤消权的期限为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后的一年)n无代理权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等待追认期间。无效合同n主体不合法:主体虚假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n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未被追认或者不是表见代理。(追认:语言追认或者行为追认。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表行为有效。)n合同形式不合法n签订合同的手段不合法:欺诈、胁迫或者恶意串通n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合法n合同执行的结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n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的其他强制性规定。n合同约定的生效条款没有实现。无效合同的法律

    38、后果n无效合同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对合同当事人没有约束力。n无效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无效。n无效合同的认定机关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n无效合同的处理:n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换或者没收;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n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合同管理的目的n提高经济效益n提高管理效益n避免经营风险n依法治企的表现合同管理的内容n把握四个环节;n建立三个制度;n加强三个管理四个环节n签订合同前期的市场调查和潜在合作伙伴或者竞争对手的资信调查;n起草和审核合同条文;n严格执行合同;n及时处理合同纠纷。三个制度n合同承办人制度;n审核会签制度;n登记备案制度。三个管理n印章管理;n授权委托书管理;n合同文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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