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6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参考模板范本.doc

  • 上传人(卖家):林田
  • 文档编号:6033234
  • 上传时间:2023-05-23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52.50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参考模板范本.doc》由用户(林田)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工业 信息化 随机 抽查 事项 清单 参考 模板 范本
    资源描述: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项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列抽查频次责任科室1对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监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50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1.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妥善保存与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

    2、不得少于3年;2.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妥善保存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3.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移交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4.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妥善保存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将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记录移交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现场监察、书面监察、网络监察50%2次/年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民爆物品监管科)2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

    3、66号,第653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4、;(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5、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省经信委关于印发省工信部门民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规定和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通知(经信民爆【2017】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市级工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监管。一是协助省经信委做好辖区内民爆物品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及民爆物品建设项目监管管理,二是参与查处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行为,三是依法实施辖区内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

    6、生产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查处企业违反民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行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1、是否取得相应许可资格;2、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一是有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是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是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是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是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是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7、的,八是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3、未按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4、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5、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爆爆炸物品的;6、民用爆炸物品变质或过期实效未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的;7、在同一库房储存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的;8、是否按规定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并确保有效运行;9、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严格生产和销售库房现场管理;10、是否按照规定配齐配足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11、是否进行重大危险

    8、源检测、评估,是否制定有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是否按期进行年检,并取得合格。现场监察、书面监察、网络监察40%2次/年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民爆物品监管科)3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1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71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

    9、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72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77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82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83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

    10、不落实本法第54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84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6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第5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

    11、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56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57条: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2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重点用能企业1.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行为;2.是否存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行为;3.是否存在无偿

    12、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行为;5.是否存在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行为;6.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7.是否存在不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的行为。现场监察、书面监察、网络监察30%2次/年节能与综合利用科4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监督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信息化条例(2017修正)第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

    13、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42条:违反本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或者冒用其他取得资质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将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43条:违反本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未经审查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44条:违反本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未经验

    14、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45条:违反本条例第38条规定,没有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或者建设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未经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或者测评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46条:违反本条例第39条规定,未制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1.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或者冒用

    15、其他取得资质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工程投入使用的行为;3.是否存在没有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或者建设信息安全工程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未经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或者测评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4.是否存在未制定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现场监察、书面监察、网络监察30%2次/年信息产业科5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发布)(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

    16、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单位1.项目是否依照规定进行备案;2.已备案项目是否存在的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情况;3.企业投

    17、资建设的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现场监察、书面监察、网络监察30%2次/年规划与投资科6煤矿企业安全监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18、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六)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煤矿企业1、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2、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5、是否有违法组织生产行为现场抽查按(A、B、C、D)分类抽查30%2次/年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民爆物品监管科)6 / 6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参考模板范本.doc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6033234.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