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参考模板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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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项目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列抽查频次责任科室1对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监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50条,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1.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妥善保存与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保存期限
2、不得少于3年;2.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妥善保存与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3.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应当将与监控化学品生产、使用有关的记录移交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4.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妥善保存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有关的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5.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将与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生产记录移交所在地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现场监察、书面监察、网络监察50%2次/年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民爆物品监管科)2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
3、66号,第653号令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4、;(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5、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省经信委关于印发省工信部门民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规定和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通知(经信民爆【2017】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市级工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监管。一是协助省经信委做好辖区内民爆物品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许可、销售许可及民爆物品建设项目监管管理,二是参与查处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的行为,三是依法实施辖区内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
6、生产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查处企业违反民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行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1、是否取得相应许可资格;2、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一是有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是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是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是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是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是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7、的,八是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3、未按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4、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5、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爆爆炸物品的;6、民用爆炸物品变质或过期实效未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的;7、在同一库房储存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的;8、是否按规定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并确保有效运行;9、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严格生产和销售库房现场管理;10、是否按照规定配齐配足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11、是否进行重大危险
8、源检测、评估,是否制定有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是否按期进行年检,并取得合格。现场监察、书面监察、网络监察40%2次/年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民爆物品监管科)3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1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第71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
9、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72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77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82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83条: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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