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的反间谍法(讲义)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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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间谍法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的反间谍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反间谍法的修订背景反间谍斗争本质上是反渗透、反颠覆斗争,事关国家安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间谍工作,对进一步加强新时代反间谍斗争提出明确要求。现行反间谍法制定于2014年,作为新中国第一部规范和保障反间谍斗争的专门法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反间谍斗争形势较为严峻,各类间谍情报活动的主体更加复杂、领域更加广泛、目标更加多元、手法更加隐蔽。现行反间谍
2、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反间谍斗争实践需要,亟需修改完善。第二部分:反间谍法的总体思路2021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就反间谍法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将修改反间谍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会同七部门组建工作专班负责起草工作,广泛听取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修改反间谍法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一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党中央对反间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更好维护
3、国家安全。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现行反间谍法实施中存在的“间谍行为”概念不清晰、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行政执法赋权不足等重点、难点问题,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三是兼顾赋权与限权,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四是注重系统观念。立足我国反间谍工作实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加强相关法律衔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反间谍法律制度。第三部分:反间谍法的主要内容本次反间谍法修改,在现行法律5章40条的基础上,新增28条,修订或拆分37条,修订后为6章68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进一步强化党中央对反间谍工作的领导草案明确规定党中央对反间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新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思想和“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
4、;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科学界定“间谍行为”;加强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教育培训。(二)完善反间谍安全防范规定草案新增“安全防范”一章,明确了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的主体责任;重点单位、重点领域的安全防范责任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制度等。(三)增加反间谍行政执法职权草案完善反间谍调查措施,增加查阅调取数据、传唤、财产信息查询、检查、不准出入境等行政执法职权。(四)加强反间谍工作保障草案专设“工作保障”一章,增加与有关个人和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对相关人员予以保护、营救、补偿、安置、抚恤优待等规定,明确专业队伍建设相关要求
5、。(五)完善反间谍工作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理手段草案规定通报批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种类,完善行政拘留适用情形。(六)加强对反间谍工作的监督草案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执法规范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此外,草案还对部分条款及文字作了调整修改。第四部分:反间谍法的全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防范第三章调查处置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反间谍
6、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第三条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
7、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8、安全的,适用本法。第五条国家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第八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
9、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第九条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个人和组织给予保护。对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在反间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个人和组织的信息,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
10、人信息的,应当保密。第二章安全防范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有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内容,增强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
11、对性地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第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第十六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将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
12、七条国家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明确内设职能部门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第十八条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反间谍安全防范的教育和管理,对离岗离职人员脱密期内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等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采取隔离加固、封闭管理、设置警戒等反间谍物理防范措施。第二十条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反间谍技术防范的要求和标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对要害部门部位、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的反间谍技术防
13、范。第二十一条在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和划定的安全控制区域,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安全控制区域的划定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科学合理、确有必要的原则,由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技工业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动态调整。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
14、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单位,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第三章调查处置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第二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可以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个人和组织问询有关情况,对身份不明、有间谍行为嫌疑的人员,可以查看其随带物品。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出示工
15、作证件,可以查验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隐患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电子设备、设施及有关程序、工具,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第二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调取有关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予以配合。查阅、调取不得超出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所需的范围和限度。第二十七条需要传唤违反本法的人员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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