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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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 股东 及其 权利 义务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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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01PART股东一、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指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或其他合法原因,持有公司资本一定份额,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享有权利和承受取得股权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担义务的人。在公司成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在公司成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一)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或者通过出资换取公司的股权。
2、设立取得增资取得原始取得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而成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认购公司新增资本而取得股东资格(二)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因转让、继承、赠与、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因公司合并取得赠与取得继承取得转让取得三、股东资格的认定(一)股东资格认定中的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形式特征形式特征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的登记、公司章程的记载、股登记、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东名册的记载。实质特征实质特征向公司实际出资或依法继受向公司实际出资或依法继受股权、取得出资证明书及实股权、取得出资证明书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际享
3、有股东权利。(1)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记载或变更记载(2)依法出资或认缴出资或者依法继受股权(3)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股东的登记或变更登记(对抗要件)对抗要件)公司法第32条第3款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4)取得出资证明书(5)股东名册对股东的记载或变更记载(生效要件(生效要件)公司法第32条第2款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6)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三)股东资格认定中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的效力形式特征实质特征功能主要是对外的,是为功能主要是对外的,是为使相对人
4、易于判断和辨识使相对人易于判断和辨识,它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它在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人的争议中对于股东资格的认定方面一般比实质性的认定方面一般比实质性特征更有意义。特征更有意义。功能主要是对内的,用于功能主要是对内的,用于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在解决股东之间的争议时其意义一般优于形式特时其意义一般优于形式特征。征。【问题一】股权归属争议中股东资格的确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5、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例题1】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问题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的关系处理名义股东(显名股东),是指登记于股东名册之上,但事实上并没有向公司出资的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
6、利,但其名称并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也即公司的真实的出资人。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的内部关系处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四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
7、民法院不予支持。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的外部关系处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对债权人对公司对第三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关系图实际出资人持股协议【例题2】甲出现金50万元,欲找乙合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乙与丙签订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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