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第二章合同的成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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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 法学 第二 合同 成立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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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第六节 格式合同第七节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合意,只有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才能成立。合同成立在合同法中是十分重要的,这表现在:第一,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第二,合同的成立是区分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根本标志。在一般
2、情况下,合法的合同一经成立便生效,因此合合同成立的时间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断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合同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包括:一、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所谓订约主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所谓主要条款主要条款,是指根据特定合同性质所应具备的条款,如果缺少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3条条特定的成立要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实际交付标的物付标的物作为其成立要件。第二节 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3、 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四、要约的法律效力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失效一、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4条条要约的性质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区别于要约邀请、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要约邀请、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二、要约的有效条件 要约的有效条件包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订立合同的意图(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发出(四)要约的内容
4、必须具体确定具体确定(五)要约必须送达送达到受要约人 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一)要约邀请与要约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第三,约邀请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区别的标准: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3.根据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区分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5、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5条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四、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一是发信主义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只要要约已处于要约人控制范围之外,要约即产生效力。二是到达主义到达主义,又称为受信主义,即要约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之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约第第15条条特殊情形:采用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电子商务示范法范法第第15条条和和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6条条(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期限问题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没有确定,则
6、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合理期限。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合理时间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1.即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时间;2.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3.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的法律效力的内容表现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其次
7、,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实质拘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所谓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7条条撤回只能使用于其他非直接对话非直接对话的订约方式。所谓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撤销与撤回区别表现在:1.发生时间不同发生时间不同。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
8、承诺的期限内。2.要约的撤销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9条条六、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0条条):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三节 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二、承诺的方式 三、承诺的期限 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合同法法第第21条条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9、(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四)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五)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的方式 所谓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通过何种形式将承诺的意思送达给要约人。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一种要件的条件:要约的内容是否对承诺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了,那么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特殊要件。反之,则不能将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特殊要件。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2条条三、承诺的期限(一)要约规定期限。(二)要约没有规定期限。合同法第23条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
10、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合理期限内到达”。四、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一)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的迟延可以分为两种:一是通常的迟延通常的迟延。这种迟延是指承诺人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8条条二是特殊的迟延特殊的迟延。这种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没有迟发承诺的通知,但因为送达等原因而导致迟延。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9条条(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合同法
11、合同法第第27条条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一)确认书及其性质 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3条。条。(二)关于依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订立合同的问题(二)交叉要约 所谓交叉要约交叉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对于交叉要约是否可以成立合同,有两种不同观点:1.交叉要约本身并不能成立合同。2.既然双方已经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推定双方已经作出了承诺。本书认为:从鼓励交易鼓励交易的需要出发,可以认定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四)合同的实际成立条件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6条条第一,必须是双方实际从事了履行行
12、为。第二,必须是双方履行了主要义务。第三,如果双方的实际履行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合同成立的时间的几种特殊情形:第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承诺到达迟延。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9条。条。第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6条。条。第三,以直接对话方式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根据大陆法的到达主义到达主义,则意思表示到达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根据
13、英美法的送信主义送信主义,则发信人所在地为承诺生效的地点。我国: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合同法合同法第第34条条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2和和43条条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二)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三)造成他人
14、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产生的阶段不同。第二,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第三,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则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例外情况在才实行过错责任。第四,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第五、赔偿范围不同。信赖利益的损失。(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第一,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不同。接触和磋商是前提和基础。第二,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先合同义务。第三,保护的利益不同。信赖利益。固有利益。第四,缔约过失责任只是是一种补充性的民补充性的民事责任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侵权责任还包括赔礼道歉等精神损失。三、缔
15、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2、43条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信赖利益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这里的直接直接损失损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第六节 格式合同一、法律概念及特征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和缔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订的,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做 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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