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刑法学基础班笔记(DOC 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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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硕刑法学基础班笔记DOC 17页 刑法学 基础 笔记 DOC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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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硕刑法学基础班笔记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BasicPrinciples):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刑法面前
2、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ScopeofApplicationoftheCriminalLaw)(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法律有特别规定
3、的含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
4、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
5、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第三章、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念:基修标派简复叙空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的种类: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联系区别 三、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
6、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必要要件(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c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四、犯罪主体 1.自然人:实施了危害行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7、(4分法)(homicide,intentionallyinjuringanotherpersonresultinginseriousbodilyinjuryordeath,rape,robbery,sellingnarcoticdrugs,arson,causingexplosion,spreadingdangerousmaterial)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五、犯罪
8、主观方面 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包括意识因素(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对犯罪客体的认识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和意志因素(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放任、疏忽、过于自信) 4.犯罪故意:意识因素上,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希望or放任态度 5.犯罪过失(anegligentcrime):意识因素上,应预见危害
9、结果但没预见或已预见危害结果轻信能避免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根本否定的态度 意识因素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 对比 直接故意 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clearlyknow 希望wish 直故vs.间故:意识意志上对危害结果发生直故对危害结果有直接追求性,间故以追求其他目的为前提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know 放任allow 疏忽大意 应预见危害结果,但疏忽没预见 根本否定deny 间故vs.过于自信过失:意识上,对危害结果的防止,间故没有认识或不关心,过于自信有一定认识意志 过于自信 已预见危害结果,但轻信能避免foresee 根本否定deny 6.犯罪目的,指犯罪
10、人通过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犯罪动机之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因。 7.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1)法律上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总原则: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认识错误而变化 2)事实上认识错误: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3)行为差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发生了不是行为人预期的结果,一般要负未遂责任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一、犯罪既遂 1.结果犯:实行完犯罪行为且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故杀、故伤、盗窃、诈骗、抢劫) 2.危险犯: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出现即既遂(放火投毒、破坏交通工具、设施) 3
11、.行为犯:要求行为人实行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既遂(脱逃罪、绑架罪、强奸罪) 4.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即既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罪、教授犯罪方法罪) 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要件:已经为犯罪预备在犯罪实行前停止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三、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要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没有完全符合特定犯罪全部构成要件)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分类:实行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 四、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1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vs.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要件:在预备过程或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自动放弃犯罪彻底放弃 要件:犯罪实行完毕犯罪结果未出现自动放弃犯罪彻底放弃有效预防犯罪结果发生 第五章、共同犯罪(存在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中)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 1.主体要件:必须2人以上,自然人or单位(必须符合前论所述犯罪主体的要件) 2.客观要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相结合)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认识因素和共同意志因素(希望or放任)(同时犯、故意内容不同、
13、超出共同故意均非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任弼时复检一特务 1.任意vs.必要:任意共犯指可由一个人完成的犯罪,当2个人共同实施时。必要指只能2人以上才能实施的:聚合性共同犯罪集团性共同犯罪 2.一般vs.特殊:特殊指有组织的,通称为犯罪集团(3人以上/稳定性/组织性/一定目的性) 3.简单vs.复杂:没分工简单,有犯罪分工复杂。可按犯罪分工划分(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 4.事前通谋vs.事前无通谋(事前共犯、事中共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以下为刑法中分类)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
14、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3)其他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按其所参与的罪行处罚 2.从犯:接怂恿起次要or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帮助犯、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Apersonwhoiscompelledtoparticipateinacrime)被胁迫参加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instigatesotherstocommitacrime)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劝说、利诱、授意、收买、威胁。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
15、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一、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vs.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概念 特征 处断原则 继续犯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处于持续状态 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必须同时持续一定时间、避险以持续一定时间为成立条件 以一罪论,不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 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实施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 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直接客体触犯不同罪名 从一重处断 结果加重犯 实施的基本犯罪构
16、成要件行为引起了加重的后果 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引起了加重的后果刑法明文规定了加重后果行为人对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后果均有故意? 按刑法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连续犯 基于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实施数个独立的危害行为数个犯罪具有连续性触犯同一罪名 按一罪从重or按加重构成情节处 牵连犯 实施一种犯罪,而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 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2个以上相对独立的行为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数个危害行为间有牵连关系 刑法有规定从规定,无规定从一重处断 吸收犯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依附关系,一罪名被另一罪名吸收 实施数个犯罪数罪间有吸收关系数罪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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