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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法律硕士法制史分类归纳核心笔记(DOC)(DOC 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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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硕士法制史分类归纳核心笔记DOCDOC 12页 法律硕士 法制史 分类 归纳 核心 笔记 DOC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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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法指导思想一、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二、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罚、法布于众三、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罚四、 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汉武帝之前:黄老学说与约法省刑、汉武帝之后:德主刑辅五、 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六、 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七、 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尚德缓刑法律形式一、 秦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和廷行事二、 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三、 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四、 宋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

    2、式、编敕、编例、条法式类重要知识点1 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吕刑中有记载2 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3 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4 李俚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5 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具法6 法经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7 法经最早规定了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8 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9 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入律,又称魏新律10 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近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具律置于律首11 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12 晋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又称泰始律张杜律13 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

    3、文法典14 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15 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16 北魏政权首创杖刑17 西魏编纂的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以“式”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18 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19 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20 北齐律首次以“名例律”命名法典总则21 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22 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23 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24 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和私罪25 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26 科举制度始创于隋朝27 永徽律疏(唐律疏仪)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28 唐律疏仪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2

    4、9 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30 大中刑律统类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纂方式31 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32 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33 宋朝首创刺配刑34 宋朝首创充军刑35 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36 元典章首创附载“五服图”先例37 元朝首次明确规定“嫁娶礼书(婚书)”制度38 元朝首次以刑部作为中国古代的中央主审机关39 明朝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正式入律40 明朝大明律首创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方式41 明朝大明律首创附“六脏图”先例42 明朝大明律首创奸党律43 明大诰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空前普及的法规44 大明律集解附例是

    5、第一部创立律例合编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45 明朝首次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名称46 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入关后第一部成文法典47 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48 康熙会典是清朝入关后第一不封建行政法典49 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50 十九信条是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第二部宪法文件51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5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53 大清现行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意义的刑法典54 大清新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55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56

    6、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57 钦定大清商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法58 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是清末修律过程中制定的最完备的商法59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60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采取三权分立政府组织原则的宪法性文件61 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62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63 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6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65 井冈山土地法是革命根据地政权颁布的第一部

    7、土地法66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的最为完备的土地法规67 管制刑最早出现于解放战争时期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一、 西周时期的婚姻与继承制度1 婚姻原则:西周时期的婚姻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性不婚、父母之名,媒妁之言。2 六礼:“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内容:(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家送礼品提亲;(2)问名,男家在女家答应议婚后,请媒人问女方的生年月日时辰,并卜于祖庙以定吉凶;(3)纳吉,男家卜得凶吉通知女家,决定订婚;(4)纳征,男家送聘礼给女家;(5)请期,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择定婚期;(6)亲迎,男子赴女家迎女方,举行结婚仪式。“六礼”之中,最基本的是“纳

    8、彩”和“纳征”。3 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是夫权专制的典型放映。“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行为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三不去”,是指若有“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4 嫡长子继承制度:宗法制严格确定嫡长子的继承权,这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制度牢牢地确立下来。西周时期继续奉行嫡长子继承制度,一直沿用到明朝。二、 唐朝的婚姻家庭制度1、 婚姻的成立:第一,确认了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为主婚者,独坐主婚

    9、。”第二,婚书、聘礼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第三,对婚姻缔结的限制。规定同姓不婚,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2、 婚姻的解除: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解除要件。义绝是唐律中强调离婚的条件。唐朝还有“和离”的规定,和离是双方志愿离婚,法律不予惩处。3、 家庭关系:唐律注重维护封建家长的统治地位和支配权力。4、 继承制度:实行诸子均分制。在宗?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上,实行代位继承和遗嘱优先于法定法定继承使用的原则。出嫁女不享有继承权,但户绝财产可由在室女继承未婚兄弟财产的一半。三、 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1、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

    10、2、在室女享有男子财产继承权的一半;3、遗腹子和亲生子享有同样的财产继承权;4、规定了绝户财产的继承办法:立继(夫亡妻在,立遗子从妻)和命继(夫妻双亡,立遗子从其尊长亲属)。继子和户绝之女都享有继承权,但分额分配是不同。四、 元朝的婚姻制度:1、元朝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又称“嫁娶礼书”);2、元朝开始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过基层官员等保举推荐,并由官府登记在册,才能充任媒妁;3、严禁寡妇带产改嫁。五、 明朝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家长的权利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教令权包括惩戒权和送戒权。刑罚制度一、夏商西周的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

    11、大辟。墨刑又称黥刑,是指在犯罪人面上或额上刺字,在染上墨;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也作刖刑或膑刑,砍手为剕,砍足为刖,去掉膝盖为膑;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奴隶制五刑始于夏朝,发达于西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2.赎刑:吕刑中记载了赎刑,该刑罚最早起源于夏朝。二、秦朝的刑罚1.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定杀等2.肉刑3.徒刑:(1)城旦舂,是徒刑中最重的刑罚。男子为城旦,罚役修筑长城或者戍边;女子为舂刑,罚为舂米。(2)鬼薪白粲。男子为鬼薪,罚给神庙砍柴;女子为白粲,罚给宗庙择米。(3)隶臣妾。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指罚

    12、为官府服役。(4)司寇。仅适用于男子,指罚为守备。4.赀刑:赀刑类似于罚金刑5.耻辱刑(1) 髡刑,剃去犯人的刑罚。(2)耐刑,剃去犯人胡须的刑罚。(3)完刑三、汉文帝和汉景帝的刑制改革汉文帝时期进行的刑制改革就是对以往的奴隶制五刑制度的改革,这次改革揭开了从肉刑到劳役刑过渡的序幕。其主要内容是: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剕刑中的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这次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为最终废除肉刑奠定了基础。但是此次改革也有弊端,主要表现为三点:(1)斩右趾改为弃市,实际上是由轻改重。(2)宫刑未改。(3)笞数过多,往往有犯人在行刑过程中被打死。汉景帝在文帝改制的基础上

    13、又进行了笞刑改革。包括:(1)减少笞数,将笞五百于笞三百分别降为笞三百与笞二百,后又再度减为笞二百与一百。(2)明确规定了笞杖的材料、质量、长度、宽厚度等规格,而且严格限定了笞打的部位与行刑的程序,进一步减轻了法定的笞刑数。文、景帝的刑制改革,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制五刑的形成1.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2.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3.北魏创立了流刑,作为死刑的宽待刑,填补了死刑和徒刑之间的空白。北魏时期又对五刑制度加以改革,增加了鞭刑和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五种刑罚。4.西魏和北齐政权下诏废宫刑,宫刑退出历

    14、史舞台。5.北齐将流刑分为五等,为后世三等流刑的出现打下了基础。自此,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五、隋唐的五刑制度1.五刑制度的正式确立:隋朝把五刑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2.五刑制度的历史沿革:夏商周时期,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已经相当完备,到了汉朝,奴隶制五刑开始变化,即通过汉武帝和汉景帝的刑制改革,使得奴隶制五刑中的墨刑演变为髡钳城旦舂(属于劳役刑,劳役刑相当于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汉景帝又改为笞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汉景帝又改为笞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到了南北朝时期,宫刑也开始发生变化,西魏、北齐诏令废止宫刑,宫刑退出历史舞台。可见

    15、,在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过程中,经历了由肉刑、死刑向笞(鞭)刑、徒刑和死刑转变的过程。宫刑的废除,使得在徒刑和死刑之间缺少中间刑,流刑作为徒刑和死刑的中间刑在南北朝出现。北魏时期又对五刑制度加以改革,增加了鞭刑和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五种刑罚。隋文帝开皇年间,制颁了开皇律,开皇律在南北朝五刑的基础上,以笞刑代替鞭刑,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3.五刑的量刑标准:笞刑、杖刑和徒刑分为五等,在处刑加一等时,不在本刑种内相加,而是升格加等;流刑分为三等,唐太宗在三等流刑之外增设了加役流加役流,以宽待死刑。死刑分为绞、斩两等,斩重于绞。在流刑和死刑中,

    16、如果在处刑加一等时,在本刑种内相加。六、宋朝的刑罚1.折杖法五刑的变化。宋朝创立的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折为脊杖,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的实行,使得流刑免于远徒,徒刑免于监禁,笞杖刑减少了笞杖数,从而缓和了社会矛盾。但是也有弊端,即良民偶有冒犯,也受以笞杖,而愚顽之徒,虽然一时伤痛,但终无羞愧。不是所有的刑种都以折杖法代替,对于贼盗等严重的犯罪,则不能折杖,所以封建制五刑不是在宋朝取消了,只不过在某些领域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2.刺配刑及其历史沿革。刺配刑始于宋朝。宋朝初设此刑的目的,原为宽待死刑之意,但是后来

    17、成了滥刑之刑,即复活了肉刑,影响恶劣,被后人讥为“六刑”,此刑罚开了封建后期各朝复活肉刑的先河。元朝在刺配刑的基础上,增加了刺臂刑和刺项刑,明朝和清朝仍然沿用刺配刑。刺配刑的出现完全是封建专制注意恶性发展的结果。清末变法修律,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刺配刑才退出历史舞台。3.凌迟刑及其历史变革。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但那时还属于法外刑。北宋仁宗时期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施凌迟刑。至南宋时凌迟刑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宁宗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刑被定为法定刑,与绞、斩刑并用。不过,凌迟刑虽在宋朝成为法定刑,但不曾规定在宋刑统中;而明朝将凌迟刑正式载入了大明律。凌迟刑在明朝的正式入律使这一最野蛮、最

    18、惨无人道的刑罚制度化。到了清朝,适用凌迟刑的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至22条。凌迟刑适用范围的扩大,表明封疆专制主义的恶性发展,清末刑制改革,沈家本奉命颁布大清现行刑律,正式废除可凌迟刑,凌迟刑至此退出历史舞台。七、元朝刑罚制度的变化1.以七为尾数的十一等笞杖刑。元世祖对宋朝原有的刑罚体系中的折杖法进行了改革。根据“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的蒙古习惯,指令各个减三,遂把宋朝的折杖法演变成以七为尾数的从七到一百零七的十一等笞杖刑。2.肉刑复活。元朝保留的蒙古习惯中有刺臂刑和刺项刑。按照元朝法律,一般犯盗窃罪,除了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刑”;强盗初犯即可适用此项刑。八

    19、、明朝的刑罚制度1.充军刑。充军刑始创于宋朝,到了明朝被广泛运用,该刑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刑。明初为充实卫所的兵员,将死刑减等的囚犯发遣充军,后来成为常刑。2.廷杖制度。廷杖是指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该制度是杖刑的滥用,影响恶劣。九、清朝的刑罚清朝典型的刑罚有“发遣刑”。发遣刑类似于充军刑,但重于充军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十、清末确立的刑罚1.大清现行刑律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绞、斩)、遣刑、流刑、徒刑和罚金五种。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凌迟刑、枭首刑和刺字刑,改笞杖刑为罚金和苦役。2.大清新刑律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

    20、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废除了斩刑、遣刑和流刑,采取了缓刑、假释等制度和术语。十一、南京国民政府规定的主体刑1935年1月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把刑罚分为主刑、从刑,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从刑分为?夺公权和没收,另有保安处分。 刑罚原则一、西周时期的刑罚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三曰蠢愚。西周时期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三?之法”:对“过失”、

    21、“弗知”和“遗忘”三种犯罪情形可以宽?原谅。过失被称为“?”,故意被称为“非?”。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被称为“非终”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疑难案件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这也是“明德慎罚”在定罪量刑上的体现。4.宽严适中原则5.因地因时制宜原则。西周确立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刑事立法原则,并进一步表达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即全国结合犯罪的主观情况进行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6.上下比罪原则。“罪无正律,则上下而比附其罪”相当于类推原则。7.同罪异罚原则二、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

    22、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确定2.区分故意与过失,把故意称为“端”或“端为”,过失称为“不端”3.盗窃按脏值定罪的原则4.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5.累犯加重原则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7.自首减刑的原则。秦律称自首为“自告”8.诬告反坐原则三、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1.上请原则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且对于此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此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的思想。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适用原则1.准五服以治罪。西晋泰始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准五服以治罪”的定罪原则。根据服丧期限的

    23、长短和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麻五等。“准五服以治罪”,即对于亲属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定罪量刑。服制越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越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越重;制服越远,则与此相反。2.官当制度。“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规定于北魏律和陈律中。“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3.八议入律。“八议”入律是封建特权制度正式法律化表现之一,该制度源于周礼的“八辟”之法。“八议”是指封建官僚中八种人犯罪后,需“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这体现了封建法律特权思想。“八议”包括议亲(皇亲

    24、国戚)、议贤(有封建德行和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和议宾(前朝皇帝宗亲)。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以后遂成为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八议”制度一直沿用至清朝,清末沈家本颁布大清新刑律,该制度才被废除。4.“重罪十条”。“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北齐律,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把它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并强调“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造反的行为)、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叛(叛变的行为)、降(投降敌国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不道(凶

    25、残杀人的行为)、不敬(盗用皇帝器物及对皇帝不之尊重的行为)、不孝(不伺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五、唐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对共犯罪区分首犯和从犯,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所谓“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首犯从重处刑,从犯减轻刑罚。唐律规定凡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犯罪,实行“以重者论”的原则。也就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的原则。3.自首原则。“

    26、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即“自首”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要如数偿还。对于自首不尽或不实者,则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同时规定谋反等重罪,以及诸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都不能适用“自首原罪”原则。4.类推原则。“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罚。5.刑事责任年龄和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1)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适用赎刑;(2)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犯

    27、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适用赎刑;其余犯罪皆不论;(3)90岁以下,7岁以上,虽犯死罪,不加刑。6.累犯加重原则。凡是前后三次犯罪断绝后,仍然继续犯罪的,不是以其中一个重罪处刑,而是处上一种刑罚。7.数罪并罚和合并论罪原则。一人犯两人以上罪的,按照其中最重的一种罪处刑。8.特权原则。官僚贵族享有的特权包括议、减、请、赎、官当等。9.化外人处罚原则。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的犯罪,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10.“同居相为隐”原则:指同财共居者以及一定范围内亲属有罪,相互之间可以容隐而不负刑事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28、的原则六、元朝的刑罚适用原则元朝在定罪量刑方面实行蒙汉异法,在法律上把居民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在刑罚的适用上实行同罪异法。七、明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明律在定罪量刑方面的特点是“轻其所轻,重其所重”。1.在加重处罚的方面,大大加重危害专制统治罪、侵犯皇权罪、侵害财产权利罪和官吏贪污受贿罪的处刑;2.在减轻处罚的方面,明律对一些触犯礼教、典礼、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罪行,比唐律处刑有所减轻。八、革命根据地的刑罚适用原则1.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罚原则:(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区分首要与胁从,惩办主要适用于首要分子,宽大主要用于胁从分子。(2)贯彻保障民主原则,不放过一个奸细,不错办、

    29、不冤枉一个好人。(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2.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刑罚原则: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各个时期的主要罪名一、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五过”是司法官渎职犯罪的罪名。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2.“惟反”指因私怨报复而枉法;3.“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指因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二、汉朝的主要罪名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阑入阑出罪、祝?巫?罪等。2.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犯罪:(1)“左官”罪。汉朝尚右,在中央为官为右官,在诸侯国为官者为左官。该罪是指凡是官吏违反法令

    30、私自到诸侯国任官者,构成“左官”罪。设立此罪名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官吏与诸侯王串通对抗朝廷。(2)“阿党附益”罪。是指凡是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死党,构成“阿党”;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者,构成“附益”。设立此罪名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结党营私,加强中央集权。(3)“出界”罪。是指凡是诸侯王擅自越出自己的封地疆界者,构成“出界”。设立此罪地目的是为了防止诸侯王越界串通。(4)“?金”罪。是指在诸侯王参与祭祀宗庙时,如果所供奉地黄金和美酒以次充好或者成色不合格地,构成“?金”罪。设立此罪地目的中央通过种种借口来剥夺诸侯王位,以加强中央集权。3.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沈命”罪、“见知故纵”罪4.侵犯生命和

    31、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杀伤罪、盗窃罪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罪名北齐首创的“重罪十条”指的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上请、赎免之列,一律予以严惩。隋朝的开皇律对“重罪十条”略加增删修改,创立“十恶”,为后世各代封建法典所继承。“重罪十条”的出现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之一。四、唐朝的主要罪名1.“十恶”。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具体内容是:(1)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王政权的犯罪;(2)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以及宫?的犯罪;(3)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的犯罪;(4)恶逆,

    32、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的犯罪;(5)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肢解人的犯罪;(6)大不敬,即盗窃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无人臣之礼等犯罪;(7)不孝,即告发或者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8)不睦,即谋杀以及卖?麻以上亲,殴打或者告发丈夫以及大功以上尊长的犯罪;(9)不义,即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犯罪;(10)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者奸父、祖妾的犯罪。2.“六脏”罪。唐律中把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和坐脏六种犯罪称为“六脏”罪。凡犯“六脏”罪者,处刑较重。3.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制度,就是要求违法犯罪行为

    33、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4.七杀罪。所谓“七杀”,是指唐律以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为根据,将杀人罪分为谋杀、劫杀、故杀、斗杀、戏杀、误杀、和过失杀七种杀人的行为。这表明唐律已经注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动机对量刑产生的影响,区分了故意和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五、明朝的主要罪名明朝典型的罪名就是首创“奸党”罪。凡官吏有结党营私、紊乱朝纲等行为的,一律以“奸党”罪处死。“奸党”罪的出现,体现了明朝专制主义的恶性膨胀。六、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典型罪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典型的罪名是内乱罪。七、 革命根据地

    34、的主要罪名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主要罪名是战争罪和浪费罪2.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罪名有: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破坏坚壁财物罪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主要罪名是反革命罪和战争罪各个时期主要的刑事立法活动一、宋朝的重法地法宋朝的“盗贼”问题相当严重,因此统治者决定重典治盗贼,特颁布了一系列的刑事特别法。宋仁宗时期创立了窝藏重法,严惩盗贼的窝藏犯。宋英宗另外制定了重法,强化对盗贼的打击力度。宋神宗还颁布了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可重法的适用地区,它是窝藏重法的补充和恶性发展。这种严密而残酷的法律,加剧了宋朝的政治危机。二、清朝维护满族特权的法律清朝法律体现满族特权内容包括:1.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

    35、优越地位。2.保护旗人的司法特权。3.保护旗人旗产。三、清末对刑律的修订1.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清末修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始终贯彻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一方面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制度的内容,维护伦理纲常,这是清政府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清末修律表现出了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新的法律法规之中。清末修律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

    36、民主形式。2.修订法律馆。清政府为了变法修律,设立了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并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3.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其变化主要有:(1)该律名为刑律;(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3)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缘坐制度,改笞、杖刑为罚金、苦役,并停止刑讯。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等;(4)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等;(5)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判刑。4.大清新

    37、刑律。大清新刑律并未正式实施,但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的内容主要有:(1)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成为一步纯粹的专门刑法典;(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合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3)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取消了“八议”,采取了缓刑、假释等制度和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术语。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但它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

    38、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5.礼法之争(1)“法理派”和“礼教派”。在沈家本修订法律的过程中,引发可“礼教派”和“法理派”的论争。所谓“礼法之争”,是指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指导思想的交锋,这场争论体现了在皇权专制之下保守派和革新派之间的认识差异。(2)争论的焦点。法理派和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问题。“干名犯义”是指子孙控告父母的行为,在古代法制中属于“十恶”罪之一。法理派主张废除该条,“礼教派”主张保留;2.关于“留存养亲”制度。“留存养亲”是

    39、对于独子斗殴判处死刑时,是否可以处死。“法理派”主张废除;“礼教派”认为这是发挥孝道的重要方式,主张保留;3.关于“无夫奸”和“亲属相奸”的问题。“法理派”认为“无夫奸”的处刑过重;“礼教派”认为这些行为严重违反礼教,应当适用重刑;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法理派”认为该行为应以教育为主;“礼教派”认为应当处刑;5.关于卑亲属是否可以对尊亲属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法理派”主张适用;“礼教派”主张不适用。(3)争论的结果暂行章程。争论的结果是“法理派”予以妥协和退让,即无夫奸、干名犯义、子孙违反教令、对尊亲属不适用正当防卫等内容写入大清新刑律的附则中,被称为暂行章程。(4)礼法之争的意义及

    40、说明的问题。礼法之争的焦点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还是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原则和内容,对旧律进行大幅度地改造。双方最后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无夫奸”和“子孙违反教令”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不久,在礼教派的弹劾下,沈家本辞去修订大臣的职务。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及其结局,说明了保守派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的软弱性和一再退让性。不过,礼法之争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6.清末修律的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始终贯穿着“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的原则;(2)在内容上,清末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

    41、统与西方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结合;(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清末修律是清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而被迫进行的。7.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2)清末修律引进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司法体制,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3)清末修律使近代法律知识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4)清末修律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近代化。四、北洋政府的刑事立法1.暂行新刑律。暂行新刑律是在原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的,因而其篇章体例和大清新刑律一样,并无实质改变。2.单行刑事法规。北洋军阀统

    42、治时期,各军阀政权制定了一系列具有优先适用效力的特别行事法规,有戒严法、陆军刑事条例、乱党自首条例和私盐治罪法等。3.判例和解释例。北洋政府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使之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五、南京国民政府的刑事立法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3月公布了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统称“旧刑法”,1935年1月公布第二部中华民国刑法,被称为“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强调犯罪的性质而非犯罪的客观后果,并引进了保安处分制度。新刑法结构分总则、分则两编,总则12章分别规定了法例、刑事责任、未遂犯、共犯等;分则35章规定各种罪名及刑罚。其主要特点是: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原则上,继受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以及刑罚人道主义等原则;在罪名体系和刑罚制度方面,引进西方国家通行良规,并吸纳西方国家对亲属犯罪的特别规定,以适应中国宗法伦理的传统。2.在时间效力上采取了“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采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3.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刑罚分为主刑、从刑,分别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夺公权、没收。六.革命根据地地刑事立法该时期刑事立法地主要表现就是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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