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制史分类归纳核心笔记(DOC)(DOC 12页).doc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法律硕士法制史分类归纳核心笔记(DOC)(DOC 12页).doc》由用户(2023DOC)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律硕士法制史分类归纳核心笔记DOCDOC 12页 法律硕士 法制史 分类 归纳 核心 笔记 DOC 12
- 资源描述:
-
1、立法指导思想一、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二、 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罚、法布于众三、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罚四、 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汉武帝之前:黄老学说与约法省刑、汉武帝之后:德主刑辅五、 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宽简、稳定、划一六、 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七、 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尚德缓刑法律形式一、 秦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和廷行事二、 汉朝的法律形式:律、令、科、比三、 唐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四、 宋朝的法律形式:律、令、格、
2、式、编敕、编例、条法式类重要知识点1 赎刑最早出现于夏朝,吕刑中有记载2 商朝晚期最早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3 郑国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4 李俚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5 法经首创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具法6 法经首创编纂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7 法经最早规定了对贪污犯罪进行惩处的封建成文法典8 秦律是我国第一部以“律”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9 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入律,又称魏新律10 曹魏律首次将类似于近现代封建成文法典总则具律置于律首11 曹魏政权首创死刑复奏制度12 晋律首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制度,又称泰始律张杜律13 晋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律儒家化的封建成
3、文法典14 北魏律首次将“官当”正式入律15 北魏政权“以格代科”,首次创立“格”这一法律形式16 北魏政权首创杖刑17 西魏编纂的大统式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以“式”命名的封建成文法典18 西魏政权最早下诏废除宫刑19 北齐律首次使得篇章体例定型化20 北齐律首次以“名例律”命名法典总则21 北齐律首次规定“重罪十条”22 北齐政权首次以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23 开皇律首次使封建制五刑制度化24 开皇律首次区分公罪和私罪25 开皇律首次规定“十恶”26 科举制度始创于隋朝27 永徽律疏(唐律疏仪)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28 唐律疏仪是到目前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2
4、9 唐六典是我国第一部经过系统编纂的封建行政法典30 大中刑律统类首创“刑统”的法典编纂方式31 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时期32 宋刑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成文法典33 宋朝首创刺配刑34 宋朝首创充军刑35 宋朝宋慈编纂的洗冤集录是我国、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专著36 元典章首创附载“五服图”先例37 元朝首次明确规定“嫁娶礼书(婚书)”制度38 元朝首次以刑部作为中国古代的中央主审机关39 明朝大明律首次使凌迟刑正式入律40 明朝大明律首创六部分篇的法典编纂方式41 明朝大明律首创附“六脏图”先例42 明朝大明律首创奸党律43 明大诰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空前普及的法规44 大明律集解附例是
5、第一部创立律例合编体例的封建成文法典45 明朝首次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名称46 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入关后第一部成文法典47 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48 康熙会典是清朝入关后第一不封建行政法典49 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50 十九信条是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第二部宪法文件51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5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53 大清现行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意义的刑法典54 大清新刑律是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55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56
6、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法57 钦定大清商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法58 改订大清现行商律草案是清末修律过程中制定的最完备的商法59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60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规定采取三权分立政府组织原则的宪法性文件61 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62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63 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6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65 井冈山土地法是革命根据地政权颁布的第一部
7、土地法66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的最为完备的土地法规67 管制刑最早出现于解放战争时期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一、 西周时期的婚姻与继承制度1 婚姻原则:西周时期的婚姻遵循三条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性不婚、父母之名,媒妁之言。2 六礼:“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内容:(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家送礼品提亲;(2)问名,男家在女家答应议婚后,请媒人问女方的生年月日时辰,并卜于祖庙以定吉凶;(3)纳吉,男家卜得凶吉通知女家,决定订婚;(4)纳征,男家送聘礼给女家;(5)请期,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择定婚期;(6)亲迎,男子赴女家迎女方,举行结婚仪式。“六礼”之中,最基本的是“纳
8、彩”和“纳征”。3 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关于婚姻解除的制度,是夫权专制的典型放映。“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行为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三不去”,是指若有“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4 嫡长子继承制度:宗法制严格确定嫡长子的继承权,这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商朝晚期,嫡长子继承制度牢牢地确立下来。西周时期继续奉行嫡长子继承制度,一直沿用到明朝。二、 唐朝的婚姻家庭制度1、 婚姻的成立:第一,确认了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为主婚者,独坐主婚
9、。”第二,婚书、聘礼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第三,对婚姻缔结的限制。规定同姓不婚,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2、 婚姻的解除: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解除要件。义绝是唐律中强调离婚的条件。唐朝还有“和离”的规定,和离是双方志愿离婚,法律不予惩处。3、 家庭关系:唐律注重维护封建家长的统治地位和支配权力。4、 继承制度:实行诸子均分制。在宗?继承上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上,实行代位继承和遗嘱优先于法定法定继承使用的原则。出嫁女不享有继承权,但户绝财产可由在室女继承未婚兄弟财产的一半。三、 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1、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
10、2、在室女享有男子财产继承权的一半;3、遗腹子和亲生子享有同样的财产继承权;4、规定了绝户财产的继承办法:立继(夫亡妻在,立遗子从妻)和命继(夫妻双亡,立遗子从其尊长亲属)。继子和户绝之女都享有继承权,但分额分配是不同。四、 元朝的婚姻制度:1、元朝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又称“嫁娶礼书”);2、元朝开始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过基层官员等保举推荐,并由官府登记在册,才能充任媒妁;3、严禁寡妇带产改嫁。五、 明朝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家长的权利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教令权包括惩戒权和送戒权。刑罚制度一、夏商西周的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
11、大辟。墨刑又称黥刑,是指在犯罪人面上或额上刺字,在染上墨;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也作刖刑或膑刑,砍手为剕,砍足为刖,去掉膝盖为膑;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奴隶制五刑始于夏朝,发达于西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2.赎刑:吕刑中记载了赎刑,该刑罚最早起源于夏朝。二、秦朝的刑罚1.死刑:戮、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夷三族、具五刑、定杀等2.肉刑3.徒刑:(1)城旦舂,是徒刑中最重的刑罚。男子为城旦,罚役修筑长城或者戍边;女子为舂刑,罚为舂米。(2)鬼薪白粲。男子为鬼薪,罚给神庙砍柴;女子为白粲,罚给宗庙择米。(3)隶臣妾。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指罚
12、为官府服役。(4)司寇。仅适用于男子,指罚为守备。4.赀刑:赀刑类似于罚金刑5.耻辱刑(1) 髡刑,剃去犯人的刑罚。(2)耐刑,剃去犯人胡须的刑罚。(3)完刑三、汉文帝和汉景帝的刑制改革汉文帝时期进行的刑制改革就是对以往的奴隶制五刑制度的改革,这次改革揭开了从肉刑到劳役刑过渡的序幕。其主要内容是: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剕刑中的斩左趾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这次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为最终废除肉刑奠定了基础。但是此次改革也有弊端,主要表现为三点:(1)斩右趾改为弃市,实际上是由轻改重。(2)宫刑未改。(3)笞数过多,往往有犯人在行刑过程中被打死。汉景帝在文帝改制的基础上
13、又进行了笞刑改革。包括:(1)减少笞数,将笞五百于笞三百分别降为笞三百与笞二百,后又再度减为笞二百与一百。(2)明确规定了笞杖的材料、质量、长度、宽厚度等规格,而且严格限定了笞打的部位与行刑的程序,进一步减轻了法定的笞刑数。文、景帝的刑制改革,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制五刑的形成1.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2.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3.北魏创立了流刑,作为死刑的宽待刑,填补了死刑和徒刑之间的空白。北魏时期又对五刑制度加以改革,增加了鞭刑和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五种刑罚。4.西魏和北齐政权下诏废宫刑,宫刑退出历
14、史舞台。5.北齐将流刑分为五等,为后世三等流刑的出现打下了基础。自此,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五、隋唐的五刑制度1.五刑制度的正式确立:隋朝把五刑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2.五刑制度的历史沿革:夏商周时期,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已经相当完备,到了汉朝,奴隶制五刑开始变化,即通过汉武帝和汉景帝的刑制改革,使得奴隶制五刑中的墨刑演变为髡钳城旦舂(属于劳役刑,劳役刑相当于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汉景帝又改为笞二百);斩左趾改为笞二百(汉景帝又改为笞一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到了南北朝时期,宫刑也开始发生变化,西魏、北齐诏令废止宫刑,宫刑退出历史舞台。可见
15、,在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过程中,经历了由肉刑、死刑向笞(鞭)刑、徒刑和死刑转变的过程。宫刑的废除,使得在徒刑和死刑之间缺少中间刑,流刑作为徒刑和死刑的中间刑在南北朝出现。北魏时期又对五刑制度加以改革,增加了鞭刑和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五种刑罚。隋文帝开皇年间,制颁了开皇律,开皇律在南北朝五刑的基础上,以笞刑代替鞭刑,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封建制五刑自此正式确立。3.五刑的量刑标准:笞刑、杖刑和徒刑分为五等,在处刑加一等时,不在本刑种内相加,而是升格加等;流刑分为三等,唐太宗在三等流刑之外增设了加役流加役流,以宽待死刑。死刑分为绞、斩两等,斩重于绞。在流刑和死刑中,
16、如果在处刑加一等时,在本刑种内相加。六、宋朝的刑罚1.折杖法五刑的变化。宋朝创立的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即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折为脊杖,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的实行,使得流刑免于远徒,徒刑免于监禁,笞杖刑减少了笞杖数,从而缓和了社会矛盾。但是也有弊端,即良民偶有冒犯,也受以笞杖,而愚顽之徒,虽然一时伤痛,但终无羞愧。不是所有的刑种都以折杖法代替,对于贼盗等严重的犯罪,则不能折杖,所以封建制五刑不是在宋朝取消了,只不过在某些领域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2.刺配刑及其历史沿革。刺配刑始于宋朝。宋朝初设此刑的目的,原为宽待死刑之意,但是后来
17、成了滥刑之刑,即复活了肉刑,影响恶劣,被后人讥为“六刑”,此刑罚开了封建后期各朝复活肉刑的先河。元朝在刺配刑的基础上,增加了刺臂刑和刺项刑,明朝和清朝仍然沿用刺配刑。刺配刑的出现完全是封建专制注意恶性发展的结果。清末变法修律,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刺配刑才退出历史舞台。3.凌迟刑及其历史变革。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但那时还属于法外刑。北宋仁宗时期在法定绞、斩死刑外,增施凌迟刑。至南宋时凌迟刑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宁宗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刑被定为法定刑,与绞、斩刑并用。不过,凌迟刑虽在宋朝成为法定刑,但不曾规定在宋刑统中;而明朝将凌迟刑正式载入了大明律。凌迟刑在明朝的正式入律使这一最野蛮、最
18、惨无人道的刑罚制度化。到了清朝,适用凌迟刑的罪名由明朝的13条增加至22条。凌迟刑适用范围的扩大,表明封疆专制主义的恶性发展,清末刑制改革,沈家本奉命颁布大清现行刑律,正式废除可凌迟刑,凌迟刑至此退出历史舞台。七、元朝刑罚制度的变化1.以七为尾数的十一等笞杖刑。元世祖对宋朝原有的刑罚体系中的折杖法进行了改革。根据“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我饶他一下”的蒙古习惯,指令各个减三,遂把宋朝的折杖法演变成以七为尾数的从七到一百零七的十一等笞杖刑。2.肉刑复活。元朝保留的蒙古习惯中有刺臂刑和刺项刑。按照元朝法律,一般犯盗窃罪,除了本罪外,“初犯刺左臂,再犯刺右臂,三犯刺项刑”;强盗初犯即可适用此项刑。八
19、、明朝的刑罚制度1.充军刑。充军刑始创于宋朝,到了明朝被广泛运用,该刑罚是死刑之下,流刑之上的重刑。明初为充实卫所的兵员,将死刑减等的囚犯发遣充军,后来成为常刑。2.廷杖制度。廷杖是指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制度。该制度是杖刑的滥用,影响恶劣。九、清朝的刑罚清朝典型的刑罚有“发遣刑”。发遣刑类似于充军刑,但重于充军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十、清末确立的刑罚1.大清现行刑律将主体刑罚确定为死刑(绞、斩)、遣刑、流刑、徒刑和罚金五种。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凌迟刑、枭首刑和刺字刑,改笞杖刑为罚金和苦役。2.大清新刑律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
20、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废除了斩刑、遣刑和流刑,采取了缓刑、假释等制度和术语。十一、南京国民政府规定的主体刑1935年1月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把刑罚分为主刑、从刑,主刑分为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从刑分为?夺公权和没收,另有保安处分。 刑罚原则一、西周时期的刑罚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三曰蠢愚。西周时期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这一原则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三?之法”:对“过失”、
21、“弗知”和“遗忘”三种犯罪情形可以宽?原谅。过失被称为“?”,故意被称为“非?”。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被称为“非终”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疑难案件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这也是“明德慎罚”在定罪量刑上的体现。4.宽严适中原则5.因地因时制宜原则。西周确立了“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的刑事立法原则,并进一步表达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即全国结合犯罪的主观情况进行权衡量刑,不可一味地从轻或从重。6.上下比罪原则。“罪无正律,则上下而比附其罪”相当于类推原则。7.同罪异罚原则二、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