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概要(DOC 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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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概要DOC 12页 国际 经济法 参考 笔记 概要 DOC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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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一 名词解释1.卡尔沃条款(Calvo Clause),至少是指:(1)南美国家的涉外契约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是外国当事人在契约的执行问题上,声明放弃其本国政府的外交保护权;(2)南美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在于否定或限制外国人要求道国进行赔偿的权利,规定在这方面外国人应当与本国人同样看待。(3)南美国家相互间或它们与欧洲国家订立的条约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是国家对于个人因内战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政府有疏于防范的过失。2.德拉果主义(Drago Doctrine),是路易斯德拉果(阿根廷外长)反对欧洲列强以“索债”为名进行武装干涉方面制定的著名国际法原则。
2、其理论基础是卡尔沃主义,指在一个国家不能支付外国人持有的公债义务时,该外国人的本国不得使用武力索债。3.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是对一定的经济部门或领域实行的一般性征收(或者是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者剥夺)。其须符合以下条件:a.为了国家公共利益b.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无差别不歧视待遇c.通过正当程序进行d.给予适当或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4.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
3、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5.核心劳工标准(Core Labor Standard),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工关系和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规则中涉及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废除童工和禁止就业歧视等内容的反映人权的基本权利标准。6.货物的保全(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直至对方把他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7.跨国公司(Multinatio
4、nal Corporation),是指具有全球性经营动机和一体化的经营战略,在多个国家拥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将它们置于统一的全球性经营计划之下的大型企业。8.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又称为“纸黄金”,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金和记账单位,是其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即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向基金组织指定的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特别提款权也可以作为一种外汇储备。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账单位,不是真正的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货币或者非货币的支付。9.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national Investm
5、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是按照多边投资担保公约于1988年正式成立,旨在对会员国内来自其他会员国的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担保的机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a.货币汇兑险b.征收和类似措施险c.违约险d.战争和内乱险10. 示范法(model law),即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联合国于1985年制定的旨在帮助各国对其仲裁程序法律进行改革和现代化的法律文件,也是国际仲裁中关键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达成的共识。该法没有强制执行力,供各成员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参考。11. 即期汇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即见票即付的汇票,是指以提示
6、日为到期日,持票人持票向银行或其他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后者必须付款的一种汇票。12.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P.A.),又称“单独海损险”,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负责赔偿,是海洋货物运输的主要险别之一。其承保的范围为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13.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的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利害关系方的责任。其要求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财政和经营状况外,也要加入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
7、响的考量。14. 国家主权豁免(state immunity),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通常是指司法管辖豁免。15. 商业惯例(Commercial Practices),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习惯性规范和原则。国际商业惯例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只有在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的情况下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也可以对其选择的商业惯例进行补充和修改。16. 有约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是指参加缔结条约的国家应忠实执行条约各项规定的国际法原则。其基本内容为:a. 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是当事国一
8、旦签订双边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受该条约赋予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b.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契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能单方擅自改变。17. 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的水上运输方式。18.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银行受出口商委托,凭汇票、和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商业单据向进口
9、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19. 循环信用证(circular credit,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指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使用后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主要适用于进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分批分期履行。20.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其性质有1.不可撤销性。2.独立性。3.跟单性。4.强制性。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提
10、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21.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Technical Total Loss), 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22. 相符提示(Complying Presentation),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及条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准银行实物相一致的提示。 23.CISG的适用范围公约仅适用于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一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双方当事人的
11、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而且,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房和卖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此外,公约也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和其他服务的合同以及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者伤害的责任即产品责任。公约只
12、就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救济、合同宣告无效的后果及货物保全等项内容作了规定,对其他事项则未涉及。公约对合同当事方不具有强制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公约,也可在12条规定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者改变其效力。24.提单的定义与作用(Bill of Lading,简称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的功能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a.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b.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C.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25.鹿特丹规则海
13、运承运人的特定的义务鹿特丹规则与现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相比较,大大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其对承运人规定的特定义务体现在以下几点:扩大责任期间:“承运人根据本公约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受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时结束”,即收货交货。增加了承运人执行控制方指示的义务。“在下列条件下,承运人应执行第五十条述及的指示: 发出此种指示的人有权行使控制权; 该指示送达承运人时即能按照其中的条件合理地执行;并且 该指示不会干扰承运人的正常营运,包括其交付作业。”废除了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延伸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承运人必须在开
14、航前、开航当时和海上航程中恪尽职守: 使船舶处于且保持适航状态; 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补给供应品,且在整个航程中保持此种配备、装备和补给;并且 使货舱、船舶所有其他载货处所和由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适于且能安全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且保持此种状态。”增加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在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期内,除须遵循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承运人应妥善而谨慎地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并交付货物。”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采用完全过错责任。“如果索赔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或者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事件或者情形是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灭
15、失或者损坏以及迟延交付付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证明,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原因或原因之一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或第十八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可免除承运人根据本条第一款所负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26. 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s),是指因意外情况的发展或一缔约方因承担货物贸易总协定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该缔约方的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该缔约方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保障措施应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a.进口产品数量增加b.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c.两者之间存
16、在因果关系27. WTO争端解决机制(The Solution Mechanism for Disputes in WTO),指世界贸易组织WTO处理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的办法。其主要特点是:a.统一了争端处理程序。b.设立了专门的争端强制管辖机构(DSB)。c.规定了争端解决的时限。d.确立了新的否决一致原则(Negative Consensus)。e.增设了上诉评审程序(DSU)和上诉机构。f.引入交叉报复权,加大了裁决的执行力度。争端解决程序 磋商 申请设立专家小组。提出磋商请求的60天内没有解决争端,申诉方可以申请设立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审理。专家组既审查法律也审查事实,审查结束后出具临
17、时报告。 上诉。对专家组报告不服,争端方可以向上诉机构上诉,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审理后,形成上诉机构报告。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未经上诉的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需要争端解决机构审议通过才能生效,审议通过的方式是反向一致。 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若不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行。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不能改正其违法做法,申诉方应在此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被诉方开始谈判,以求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 报复和交叉报复。如果被诉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或争端各方没有就补偿问题
18、达成协议,投诉方可向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请批准其对被诉方中止依照所适用协议应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实施报复。争端解决机制规定报复的行业或部门必须是自有争议和遭受损害的同一部门进行;报复应限于相当于利益丧失或损害的程度。如果受损害一方认为仅报复一个行业或部门无效或不能达到平衡,则可在其他的部门进行交叉报复。基本原则:平等(equitable)、迅速(fast)、有效(effective)、双方接受(mutually acceptable)。28. 信用证不符点的认定(Letter of credit Discrepancy),指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银行给卖家开出信用证(L/C),卖家没有按照信
19、用证的要求出具单据,一旦卖方的单证跟信用证(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这种不一致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单据本身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如货物名称不一样;二是受益人的行为与信用证的要求不一致,如,交单时间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判别单证是否一致是以单据的表面所出现的文字或符号的表示形式为依据,就算单据出现的文字或符号与信用证要求的文字或符号所表达的意思完全一样,但如果表示形式不一致,那么不一致的地方就是不符点。常见“不符点”一.信用证过期;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三.受益人交单过期;四.运输单据不洁净;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六.没有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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