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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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名词解释 1、刑法学: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刑法的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就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
2、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刑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10、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在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
3、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4、普遍原则: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19、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
4、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是指刑罚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22、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
5、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方面。 27、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29、不作为:是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即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30、危害结果:是指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3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笔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笔承担刑事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
6、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5、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畴。 36、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方面。 37、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38、直接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9、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
7、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43、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44、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
8、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45、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8、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9、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力。 50、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9、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1、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当有的危害行为。 52、放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53、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4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55、犯罪未遂:一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二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
10、而未达犯罪既遂的情况。 56、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7、共同犯罪:是二人愿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不是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58、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59、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60、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1、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62、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
11、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63、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64、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的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状态。 65、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6、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67、吸收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
12、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被吸收之罪臵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68、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69、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70、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71、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72、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
13、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73、主刑: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74、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75、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6、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定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他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7、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生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8、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79、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80、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14、属于财产刑。 81、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8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83、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84、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85、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
15、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 86、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87、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88、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89、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正在服役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90、数罪并罪: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罪原则及刑罚计标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91
16、、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92、缓刑:基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93、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94、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主动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95、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96、
17、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97、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98、追诉时效: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99.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旧于无效的制度 100、时效延长: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刑法理论上称为时效延长。 赦免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 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以其
18、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中国的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主;适当借鉴外国或历史上刑法上刑法的有关经验与内容,具体而言,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要以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为基本依托,以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以外国和中国历史上有关刑法的有益经验为比较和借鉴,研究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原理、原则与共性制度,研究具体犯罪的罪责刑规范。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刑法性质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答: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
19、则,按照这一原则,我们制定刑法,既不能照抄照搬前人或者外国现成东西,而应当系统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我国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 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答: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5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答: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
20、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答: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基本要求是:1)做到刑事司法公正。2)反对特权。 8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答:含义是:犯多大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罪,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质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基本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 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
21、定?答: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有以下几种:一、属地原则。二、属人原则。三、保护原则。四、普遍原则。 1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答:刑法溯及力的规定有以下几种:五、从旧原则。二、从新原则。三、从新兼从轻原则。四、从旧兼从轻原则。 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答: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刑事违法性。三、应受刑罚惩罚性。 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答: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概括。 怎样区分罪于非罪的界限?答:一、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三、以是否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2、;四、以数额是否较大,是否巨大或者数量是否大,是否较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五、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六、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七、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八、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九、以是否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十、以是否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
23、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答: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答: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6、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整体客体。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
24、种难题。 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答: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在于: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四、犯罪的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行为?答: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基本表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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