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民法总论知识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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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平等。当事人互不隶属而处于平等地位。具体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2、。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又称为人身非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一、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 5 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 1/30 页二、平等、自愿、等价
3、有偿原则民法通则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民法通则第 6 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国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民法通则第 6 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家的政策也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与国家的法律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国家政策
4、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规范化。所以,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民法通则第 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规定可以概括为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概念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我国民事范围的各种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二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一)宪法中的民事规范(二)民事法律(三)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四)行政规章中的民事规范(五)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
5、规范(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七)国家有关民事的政策和经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第 2/30 页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一律从其实施之日开始生效,至废止之日失效。民事法律、法规实施的时间,就是民事法律、法规生效的时间。民法通则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公布的民事法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律、法规生效后的民事关系。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的效力。民法通则第 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
6、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在我国领土、领海、领空内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包括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活动在内,均应遵照执行。但是法律特别规定其适用于某些地区或不适用于某些地区时,其适用范围便不能及于全国。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所指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等民事主体。民法通则第 8 条第 2 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7、: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第 3/30 页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可以把财产
8、法律关系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此外,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联营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而被视为民事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换言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
9、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根据民事权利有无直接的财产内容,可将其划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这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第 4/30 页()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民事权利有无直接的财产内容,可将其划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这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所涉及的义务主体的范围,可将其划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支配权与请求权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法不同,可分为支配权与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可分为形成权与抗辩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民事权利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程度,可将其划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根据民事权利对主体的依附性,
10、可以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能够作为法律事实的现象,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人的活动。如人的生死属于自然现象,买卖、借贷行为属于
11、人的活动,这些都是法律事实。(二)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客观现象能否成为法律事实,是由民法加以规定的,如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当得利、不可抗力、公民死亡等都是法律事实。法律没有规定或者不予承认的,就不是法律事实。(三)必须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只有能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才能成为法律事实,例如散步、闲谈等人的活动,因其不能引起任何民事法律后果,因而不是法律事实,而山洪爆发能够引起某些财产所有权关系的终止,因此山洪爆发能成为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一)事件事件又称自然现象,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否,是个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12、的事件有:(1)人的生、死。(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3)时间的经过。(二)行为行为是指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分为:(1)合法行为。(2)违法行为。(3)司法行为和仲裁行为。(4)事实行为。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又简称法律事实构成。如,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就是一种法律事实构成。第三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第二节 监护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第 6/30 页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的法
13、律概念。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可能性,要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自然人还必须实施法律行为,为自己设定权利或承担特定的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表现在: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其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自然人享有的具体民事权益。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不是根据个人的意志取得的,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和剥夺,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而对于具体的民事权利,除人身权外,自然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意处分和转让
14、,充分体现自然人的个人意志。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民事权利是民主义务的对立面。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权利只能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设定。(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平等性。我国民法通则第 10 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可转让性。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生存的资格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生存权。因此,它仅因自然人的死亡而消灭,不得转让或抛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第 7/30 页(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我国民法通则第 9
15、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民事主体,为了维护胎儿的利益,我国继承法第 28 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这一规定既坚持了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则,又对胎儿的利益给以切实的保护。(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死亡在法律上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况。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权
16、利能力的必要条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仅是他独立的实施各种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他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或前提。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联系。(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或前提。(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实现其权利能力的手段。2.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区别(1)性质不同。(2)开始和终止的时间不同。(3)享有资格的主体的范围不同。(4)是否会中途丧失不同。(三)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1.达到法定年龄。法律将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年龄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条件之一。第 8/30
17、 页2.具有正常的智力、精神健康。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即使达到法定成年人的年龄,但仍缺乏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如精神病人、痴呆症人。(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民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在我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18 周岁以上的成年人。(2)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为保证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
18、为能力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如下两种情况:(1)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设定民事义务。各国法律都把儿童和患有精神病或精神异常而丧失处理自己事务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如下两种情况:(1)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二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
19、督和保护的人是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第 9/30 页二,监护的设定我国民法通则第 16 条和第 17 条确立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司法实践中,也有条件地承认遗嘱监护。(一)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在一定范围的人员中直接规定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 16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是他的父母。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依次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
20、、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 17 条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设立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依次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上述单位、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二)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三)遗嘱监护遗嘱监护即父母以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遗嘱监护,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监护人的职
21、责概念:监护人的职责,是指监护人依法承担的对被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有:(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四)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败(一)宣告失踪概念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制度。(二)宣告失踪的条件1.须下落不明满二年。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 21 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主要产生以下后果: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失踪
22、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3.失踪人所享有的债权,代管人有权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代管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宣告者须下落不明满一定的期限(1)通常情况下,下落不明满 4 年;(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 4 年。第 11/30 页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依次
23、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须经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宣告。(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在宣告地将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被宣告死亡人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其个人合法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但是宣告死亡毕竟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失踪人可以并未真正死亡。为此,民法通则 第 24 条第 2 款特别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四)死亡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毕竟不同于自然死亡,宣告死亡只
24、是人民法院根据一定条件推定失踪人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的情况依然是存在的。我国民法通则第 24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有: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回财产。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尚未有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之日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以及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夫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如要恢复婚姻关系必须重新进行结婚登记。3.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其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收养的,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而
25、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同意解除的除外。第 12/30 页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一个体工商户(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是个体劳动者。2.个体工商户从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商业经营活动。3.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二)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确定了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仅享有合法财产权,而且依法享有经营权。(三)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29 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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