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二)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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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 条例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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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月23日 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 由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人的健康的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服务性的特点,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护理事业发展比较迅速,护理工作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护理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护士的合法权益缺乏法律保障部分护士责任心不够医护比例严重失调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业,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
2、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明确本条例所称护士。第三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第四条 对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改善护士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等列入政府职能范围。第五条 明确指出对全国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 对护士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 表彰、奖励、相应待遇的规定。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 士执业证书。具有四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3、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4、。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第十条 对护士执业及注册有效期满需延续执业作具体规定。第十一条 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与不良记录的管理工作,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同时明确了良好记录与不良好记录所包含的记录。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
5、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
6、、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二)未依照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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