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实用的司法考试资料(DOC 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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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部分物权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物一、物的特征(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三)可支配性(四)独立性: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二、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其余为动产不动产的处分、抵押效力及于尚未出产分离物,反之则不然房屋的物权变动及于所占范围内的土地质押、留置只能设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于不动产(2)原物、孳息: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彩票的奖金)原物
2、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孳息的归属:物权法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天然孳息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3)主物、从物: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
3、定物的关系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主物与从物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仍然有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主物B物脱离A物失去了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从物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例外情况下,如果从物和主物没有一起交付,那么主物的效力不及于从物;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一)排他效
4、力物权排他性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不可共存(二)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物权优先于债权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例外: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排他之相容 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动产担保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 质押权 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 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质押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 法定担保物权 登记公信力 交付公信力 无公信力法定优先权: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若与约定抵押权并存,前者优先于后者。
5、2、抵押为登记的,效力相同,不论时间先后均为同一顺序3、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三)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面物权的保护这一块)二、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1、类型强制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2、内容固定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三、物权的保护 、物上请求权的法律性质(1)物上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 (2)物上请
6、求权是物权的效用。(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由于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体现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上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享有物上请求权的人不限于所有人,他物权人也享有之。 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时有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 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
7、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要损害才有赔偿 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 4、物上请求权的类型不仅是物权人享有,他物权人也同样享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上请求包括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四种。 (1)标的物返还请求权 (2)妨害停止请求权(3)妨害预防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 四、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
8、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登记1、异议登记的概念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损害请求登记机关将其对于该不动产登记簿的异议予记载在案从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临时性法律制度。 2、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 (1)异议登记
9、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2)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登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但可以对抗第三人(3)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预告登记【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1、 对象只能是债权,不能是物权2、 唯一效
10、力:未经预告登记人同意,处分人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债权有效)登记错误时的损害赔偿责任【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1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2)动产的公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3、占有
11、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具体体现为善意取得)公信原则衍生含义:若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内容与公示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公示内容为准。公示约定(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法律行为:合同
12、、单独行为2、事件和事实行为:时效、善意取得、先占、拾得、发现、添附等3、公法上的原因:征收、没收(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我国物权法兼采债权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公式:有效债权行为 + 公示(登记、交付) = 物权变动 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1)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2)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绝对意思主
13、义,但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四种类型:1、 判决和裁决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2、 征收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3、继承、遗赠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受取得)4、建造、拆除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所有权五、所有权取得方式 (一)继受取得依赖原权利人的意思(主要依据法律行为)(1)基于合同: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买卖
14、、互易、赠与、借款、供用水电气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 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2)继承一般认为也属于继受取得(二)原始取得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依据事实行为或是事件,不可能有法律行为)1、劳动生产、孳息第一个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因此不依赖任何人的意思2、公法方式征收、征用、税收、罚款、没收、国有化3、私法方式:(1) 先占:对象:能够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中的一种,即抛弃物。其他绝大部分的无主物归国家所有(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标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尸体、国家所有资源、他人独占性资源也不适用) 先占人必须在事实上占有该物,且在主观上有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意思;. 先占是瞬间行为
15、,一经成立,即取得所有权;先占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2)拾得:发现+占有遗失物:是指非基于所有人意志而暂时的丧失占有(动产,不动产不适用);遗失物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1、拾得人义务:一般要“物归失主”,找不到失主的交给国家机关,公告6个月后无人认领归国家。拾得人或保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物毁损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2、拾得人权利:无权取得报酬(有悬赏广告除外),但因返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失主偿还(法定之债)有权请求所有人支付为保管拾得物的而产生的费用(属于无因管理的费用)领取人拒不支付费用的,拾得人、保管部门可以行使留置权。3、拾得人拒不归还而自行使用收益的属于
16、不当得利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返还所有人。同时拾得人丧失了费用偿还请求权与报酬请求权。注意:拾得人拒不归还而加以处分的:第三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偿转让权利人可以主张向其追回。有偿转让:(1)权利人可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注意: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得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所付的费用。除此之外的情形下,都无须支付受让人费用就可追回。受让人只能向无处分权人(拾得人)主张费用返还请求权。 (2)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侵权损失或者是返还不当得利(不得再要求返还标的物)除斥期间:权利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3)发现:适用拾
17、得遗失物规则(一般国家的取得。) 对象:隐藏物(隐藏在动产中)、埋藏物(隐藏在不动产中,但人类遗骸、文物不算) 发现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能证明某人所有的,则归所有人或继承人,所有人不明的归国家,发现人无权取得报酬。若是归国有的,接受单位给予上缴人表扬或物质奖励。(4) 添附:一般归价值大的物主所有,价值相当时共同共有添附是指:甲乙两人各有一个物,可能基于自然事件、社会事件、甲乙中某人的事实行为或第三人的事实行为,两个物结合为一个新物。附合:动产和动产附合可以区分主从的,主物人所有;不可区分主从的,共同共有 动产和不动产附合不动产物主所有 不动产和不动产附合价值悬殊的,原不动产所有人;价值相当
18、的,共同共有混合:混合的两个物只能是动产,且不易分辨或是虽能分辨但成本太高的特殊动产可以区分主从的,主物人所有;不可区分主从的,共同共有加工:是指对原材料的增值行为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的增值远远大于原材料价值,也可以归加工人所有。无论附合、混合还是加工,取得新物所有权的人都要给与对方补偿。(强迫得利的除外)恶意添附的处理:民通意见86协商不成的,可要求拆除或赔偿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9、。(5)善意取得制度【重点法条】:物权法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一)善意取得的要件(1)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委托占有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遗失物、盗窃物占有脱
20、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货币、记名有价证券占有即所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善意取得(2)转让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3)受让财产时第三人为善意注意:善意仅指不知情,事后知情不影响;推定为善意,由主张非善意方举证(4)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继承、赠与、法人合并的不适用)(5)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占有改定的不适用)(二)善意取得的后果(1)所有权人vs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2)所有权人vs取得人物权排他性,原始取得终局性(取得终局性:即使受让人再将标的物无偿、恶意转让的,该他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3)取得人vs处分人合同有效,支付价金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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