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税处理培训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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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 财税 处理 培训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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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税务管理篇税务管理篇第一篇v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v政策依据v征收方式v个体工商户的一般规定v律师行业的特殊规定v风险分析目 录v有限责任公司v股份公司v合伙企业v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主要的组织形式v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v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计算所得时适用计算所得时适用企业所得税VS个人所得税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
2、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政策依据v合伙企业纳税与企业所得税有千丝万缕的联系v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v利润表.docx企业所得税VS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第35号:国家税
3、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具体税收文件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国税发2000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4、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发201557号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具体税收文件律师行业核定征收作为查帐征收方式的必要补充核定征收作为查帐征收方式的必要补充,适用于下列情况: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未设置账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部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
5、、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昭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核定征收VS查账征收v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明文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限制性规定查帐征收也称查帐征收也称“自报查帐自报查帐”。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
6、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帐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核定征收VS查账征收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查账征收的原则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
7、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利润表.docx VS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doc 查账征收的原则 收入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货币与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关注关注:开票收入开票收入 未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收入及应注意事项v律师服务营改增v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v1、年营业收入500万元;v2、3
8、%-6%;v3、一经认定,不得改变 与收入有关的税金-增值税v可抵扣进项税额事项:v1、与业务有关的事项:如合作办案费、咨询费等取得的进项税发票;v2、电脑、办公用品、家具;v3、支付广告费、业务宣传等取得的进项税票;v4、以及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进项税票。与收入有关的税金增值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v开办费: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扣除事项及标
9、准v开办费的范围: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其中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其中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1)工资福利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工资福利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差旅费。)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差旅费。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扣除事项及标准 v工资薪金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合伙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
10、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的规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扣除事项及标准v五险一金 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扣除事项及标准v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
11、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扣除事项及标准v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VSv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扣除事项及标准v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 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扣除事项及标准三项经费三项经费 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
12、所得税计税办法)工会经费应注意的事项:1、工会经费专项收款凭据;2、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扣除事项及标准v主要:1、开展工会活动(宣传、教育、文体);2、维权(主要是困难职工帮扶和送温暖活动)3、业务(培训、会议、专项业务);4、行政支出(工资福利-专职人员、商品和服务-办公,交通,差旅,餐费等);5、资本性支出(主要是涉及固定资产方面)6、补助下级(解决下级经费和给类补助款);7、事业支出(想俱乐部之类的下属有收费行为的);8、其他支出。v工会经费的
13、用途与企业相分离。工会经费v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扣除事项及标准v广告费 VS 业务宣传费 VS 赞助费v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v赞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扣除事项及标准v广告费通过媒体发布v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例如:公司宣传资料的印刷费等开
14、具的发票。v赞助费把商品或者资金直接交给对方,且与生产经营无关。扣除事项及标准v公益捐赠公益捐赠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特别注意:特别注意:区分律师事务所的捐赠与律师个人的公益性区分律师事务所的捐赠与律师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捐赠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表).doc扣除事项及其标准v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v第二十
15、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事项及其标准v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扣除事项及其标准v与家庭混用费用支出与家庭混用费用支出 v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
16、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扣除事项及其标准注注1:文件中的:文件中的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予税前扣除,40%的计算基数是公司的整体费用,的计算基数是公司的整体费用,而不是其中包含家庭费金额的而不是其中包含家庭费金额的40%,比如说律所的,比如说律所的成成100万元,其中包含家庭费用万元,其中包含家庭费用20万元,允许扣除万元,允许扣除的只有的只有40万元(万元(100*40%),而不是允许扣除),而不是允许扣除88万万元元(100-
17、20+20*40%)。)。注注2:税务相关人员没时间去区分的成本中哪:税务相关人员没时间去区分的成本中哪些是家庭费用,哪些是公司费用,所以我们建议成些是家庭费用,哪些是公司费用,所以我们建议成本费用中不要记入家庭费用,如果真被查到了就得本费用中不要记入家庭费用,如果真被查到了就得不偿失了(因为咱们律所的主要成本还是人员费用,不偿失了(因为咱们律所的主要成本还是人员费用,房租及差旅费等房租及差旅费等)。)。扣除事项及其标准v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
18、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扣除事项及其标准v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扣除事项及其标准 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不允许扣除事项v业务培训费业务培训费 v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
19、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v注:与职工教育经费的区别律师事务所特殊规定的事项v合伙人层面无票支出合伙人层面无票支出 v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律师事务所特殊规定的事项v提成律师v
20、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事务所特殊规定的事项v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实行上
21、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提成律师的费用扣除v兼职律师v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v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特殊规定的事项v国税发2000149号 第八条: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
22、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与律师事务所签订VS与律师个人签订律师事务所特殊规定的事项v张某为东方律师事务所的提成律师,其与东方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底薪为3000元。2015年10月,张某取得的收入如下:v底薪3000元;v办理A案件取得的收入10万元,张某提成40%,取得4万元的收入,办理案件的相关费用由张某承担,张某案件费用2万元;v办理B案件取得的收入5万元,案件费用1万元由事务所承担,张某取得提成收入2万元。v张某参见律师协会的培训,个人支付培训费2000元。案例张某应如何纳税?收入总额=3000+40
23、000+20000=63000元扣除事项=1500+14000+2000+3500=21000元1、五险一金1500元;2、办理A案件,由于由张某个人承担办案费2万元,支出大于税法规定分成收入的35%(40000*35%=14000元)的标准,扣除限额为14000元;3、办理B案件,由于办案费用为事务所承担,张某无扣除事项;4、参加律协的培训2000元允许税前扣除;5、扣除个税起征点3500元;张某2015年10月的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63000元-21000元=42000元案例v李某为东方律师事务所的兼职律师,其与东方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每月底薪为3000元。2015年10月,张某取
24、得的收入如下:v底薪3000元;v办理A案件取得的收入10万元,张某提成40%,取得4万元的收入,办理案件的相关费用由张某承担,张某案件费用2万元;v办理B案件取得的收入5万元,案件费用1万元由事务所承担,张某取得提成收入2万元。v张某参见律师协会的培训,个人支付培训费2000元。案例李某应如何纳税?收入总额=3000+40000+20000=63000元扣除事项=14000+2000=16000元1、无五险一金;2、办理A案件,由于由李某个人承担办案费2万元,支出大于税法规定分成收入的35%(40000*35%=14000元)的标准,扣除限额为14000元;3、办理B案件,由于办案费用为事务
25、所承担,李某无扣除事项;4、参加律协的培训2000元允许税前扣除;5、不再扣除个税起征点3500元;李某2015年10月的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63000元-16000元=47000元案例先分,“分”的是律所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净利润。“应纳税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依据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依照以下顺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3)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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