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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就业促进法律制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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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就业 促进 法律制度 课件
    资源描述:

    1、Chapter 3 就业促进法律制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框架结构就业概述1公平就业2就业服务与职业介绍3就业援助4职业教育和培训5Section 1 就业概述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Employment Promotion Law就业的概念就业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生产社会物质财富并进行社会分配的过程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过程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劳动者的谋生手段就业的特征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意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

    2、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各国就业立法概况 1.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 如委内瑞拉宪法、墨西哥宪法和我国 2.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各国劳动法典中几乎都有就业的内容 如法国劳动法典第三卷安置和雇佣和我国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 3.关于就业的专项法规 如英国1980年、1982年的就业法,日本1947年的职业安定法等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的立法 1919年失业公约(第2号)及同名建议书(第1号)1944年国家计划公共工程建议书(第71号)1948年职业介绍所组织公约(第88号)及同名建议书(第83号)1958年歧视(就业与职业)公约(第111号)及同名建议书(第111号)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

    3、22号)及同名建议书(第122号)我国就业立法的发展阶段 1.1949-1956,我国就业立法的建立和形成阶段 国家开始有计划、有组织地统一安排就业工作 2.1957-1976,我国就业立法的低谷阶段 就业立法工作停滞不前,就业的立法几乎没有 3.1977-2006,我国就业立法的恢复和发展阶段 劳动法第二章促进就业,为今后我国的就业保障确定了基本的原则和方针 4.2007年至今,是我国就业促进法开始走向定型和成熟的阶段目前的立法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14日通过,自2

    4、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07年11月5日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1994年12月9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69条)总则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残疾人就业条例 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落实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关于残疾人就业权利的规定,该条例也是我国就业促进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就业法的总则 就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就业方针:扩大就业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突出位

    5、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促进就业的措施: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国家和政府对就业的职责1 就业不单纯是社会成员自己劳动意愿的满足,而且也要求客观条件的保障。为了能够尽可能地促进劳动者就业,政府一般要制定一定的就业政策,通过就业政策的具体实施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从而促进就业。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和同名的建议书(第122号建议书)要求各成员国应宣布并实行一项积极地就业政策,其目的在于促进充分的、自由选择的生产性就业。国家和政府对就

    6、业的职责2 上述政策应符合以下各项要求:1.向一切有能力工作并寻找工作的人提供工作。2.此种工作应尽可能是生产性的。3.每个工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如何,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并有获得必要技能和使用其技能与天赋的最大可能的机会,取得一项对其很合适的工作。我国国家和政府对就业的职责1 1.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扩大就业,是维护劳动者根本利益,化解劳动者流动日益增加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增长的基础。国家在扩大就业方面的责任,要求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

    7、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我国国家和政府对就业的职责2 2.县级以上政府对扩大就业承担直接责任。现代国家几乎都把促进就业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我国就业促进法更是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职责作为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我国的就业制度模式 1 就业制度:国家为了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而采取的各种制度。1.行政配置型就业制度模式。这种制度中,城镇劳动者完全由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调配,被动地依赖和接受国家的安置就业。用人

    8、单位也无用工自主权,只是被动地服从国家的统一调配,安置劳动者就业。这种就业制度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的就业制度模式 2 2.市场导向型就业制度模式。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在三结合就业方针的基础上,我国逐渐形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新型就业制度模式,即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指导下的新的就业制度模式。2010年9月29日Section 2 公平就业就业促进法律制度 Employment Promotion Law就业歧视的现状 1 2006年,由24位学者组成的“反就业

    9、歧视研究”课题组,就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在全国北京、广州、南京、武汉、沈阳、西安、成都、郑州、银川、青岛等十大城市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共收回问卷3454份。调查结果发现:我国就业歧视相当普遍且严重,85.5%的被调查者认为就业领域存在就业歧视,其中50.8%的人认为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仅有6.6%的人认为不存在就业歧视。实际应聘和工作中,有54.9%的人认为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歧视,15.6%的人认为受到严重歧视。就业歧视的现状 2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工与信息研究所牵头组成了一个课题组,进行题为“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平等”的课题研究。根据2240份问卷的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就

    10、整体而言,5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就业歧视问题严重;仅有3.2%的被调查者在遭受就业歧视后采取过行动。对于不采取行动的理由,27.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没有时间和心情”,其他理由还包括“没有钱打官司”、“法律无规定”、“举证难法院不受理”、“怕打击报复”等。就业歧视的现状 3 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政策仍有待完善,政策漏洞仍有待弥补。例如,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及与之配套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对体检项目和体检程序的不完善规定,导致在贫血基因携带者、糖尿病患者、梅毒既往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考公务员过程中均产生争议。如果各行各业都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招聘人,

    11、贫血基因携带者、糖尿病患者、梅毒既往感染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等就无法找到任何工作了。就业歧视的现状 4 行政部门正在努力要成为“模范雇主”,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和手册在乙肝、身高等问题上已经为社会各界起到了消除歧视的示范作用,如果二者在相关方面能够完善,势必将使得政府消除就业歧视的努力大大前进一步。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企业的就业歧视占60.70%,政府机关占43.44%,其次是事业单位,占38.61%。是否应当尽快设立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反歧视经典案例 2002年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限制身高的“中

    12、国宪法平等权第一案”。2003年张先著诉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几乎所有有影响力的反歧视诉讼都是由学术机构和民间公益机构支持的,除了以反对乙肝歧视为内容的当地就业歧视“第一案”,在公益机构的支持下还发起了“中国相貌歧视第一案”、“中国抑郁症歧视第一案”、“中国色盲歧视第一案”、“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反歧视诉讼。基因歧视第一案 1 从一审法院受理至佛山中院终审宣判,基因歧视第一案持续8个月。佛山中院并没有对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代表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三考生的律师,分别到法院签收了终审判决。虽然佛山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仍判三考生败诉,但是,该院同时向佛山人社局发出司法

    13、建议,认为该案中出现的问题今后可能再次出现,建议佛山人社局对“没有明显临床症状的地中海贫血患者能否进入公务员录用程序等问题进行调研”。基因歧视第一案 2 基因歧视第一案判决的核心内容:1.体检程序合法 2.基因检测合规 3.不予录用无不当 佛山中院在判三考生败诉的同时,向佛山市人社局发出司法建议。基因歧视第一案 3 2009年4月,小周、小谢、小唐参加佛山市公务员考试,在各自报考的部门里,笔试和面试总分名列第一或第二名。2009年6月,在公务员体检中,3人被认定考生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血液病患者不得录用,三人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2009年9月16日,

    14、小周、小谢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于12月15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不支持两人请求。基因歧视第一案 4 2009年12月29日,3人向禅城区法院请求,责令人社局认定他们体检合格,并按程序对其进行考察录用,法院审理3人告佛山市人社局的案件。2010年2月2日,案件首次公开开庭审理。2010年3月5日,法院就3人的情况是否属血液病问题进行咨询,并选定医疗鉴定机构。基因歧视第一案 5 2010年4月14日,案件第二次开庭,法院表示,鉴定机构已作复函,指出人社局所进行的MCV是非强制性的,同时也称地贫基因突变属血液病范畴。2010年6月3日,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3考生败诉。2010年8月

    15、11日,案件在佛山中院二审开庭。2010年9月3日,佛山中院终审维持原判。焦点1:MCV检测及基因检测侵犯隐私 法官称,虽然MCV检测不是强制性血常规检测项目,但相关法规和规章也没有列其为禁止性检测项目。体检行为中,医院根据广东地区地中海贫血多发的特点,结合医疗机构血液检测的通用方式,在血常规检测中一并检测MCV项目,并不违背公务员体检的目的。在是否侵犯隐私的问题上,法院认为,对3考生作出体检结论后,并未对基因检测的其他内容向外公布或泄露,不存在侵犯3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焦点2:携带地贫基因是否属血液病 法院曾就此向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进行咨询,回复为:原告体检结果属医学上的血液病。虽然

    16、3考生提出两广属地贫的多发区,但法院认为,无论有无考虑广东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否具备不合理性,在没有新规定改变原规定前,均应参照执行。因此,人社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认定3考生体检结果属血液病、体检不合格,符合规章规定。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 我国就业歧视现象越来越严重,包括: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健康歧视、户籍歧视、籍贯歧视、身高歧视、外貌歧视、学历歧视、工作经验歧视、血型歧视、姓氏歧视、属相歧视、色盲歧视等。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的对策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反就业歧视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和反就业歧视法 反 就 业 歧 视 法(专 家 建 议 稿)(2009)。公平就业与反对就业歧视

    17、1 公平就业:反对各种类型的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其就业权利 就业歧视:根据劳动者的户籍、性别、民族、种族、肤色、宗教等因素,限制其选择职业的权利 公平就业的反面就是就业歧视。歧视:人对人就某个缺陷、缺点、能力、出身以不平等眼光对待。就业歧视可能是企业行为,也可能是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包含有就业歧视内容的法规就业歧视的定义 就业歧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基于劳动者与职业能力和职业的内在客观需要不相关的因素,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上做出任何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行为

    18、。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就业歧视的情形 1.直接歧视:用人单位基于民族、种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残疾、体貌特征、婚姻状况和生育、性取向等因素对劳动者给予区别对待,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2.间接歧视: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表示对劳动者做出与上述歧视因素有关的区别对待,但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所作行为对劳动者实际上产生不平等的不利后果。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不认为是就业歧视的情形 1.用人单位出于工作职业内在的客观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相关业务及正常运营所必需提出的合理的标准和要求。2.对怀孕、生育和哺乳期妇女给予的特别待遇。3.为实现少数民族、残

    19、疾人和妇女在机会和待遇方面的平等而采取的特殊优待措施。4.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劳动者提出的特殊要求。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公平就业与反对就业歧视 2 就业歧视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自由,而且还可能妨碍劳动使用者的用工自由。就业歧视是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任何基于民族、种族、性别或宗教信仰的就业歧视在我国都是违法的。就业机会平等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业歧视将破坏社会的和谐与公平。公平就业与反对就业歧视 3 就业促进法专章规定了“公平就业”,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的责任。1.各级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

    20、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美国民权法案 美国民权法案(1964)在1968、1972、1991年修正,规定:雇主和工会不能因为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或国籍因素而对雇员进行歧视 根据有关法律,还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争议和投诉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Concerning Discrimination in Respect of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第111号公约)和同名建议书(第11

    21、1号建议书)该公约对“歧视”的定义: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秀,其结果是剥夺或损害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或待遇上的平等。我国已经于2005年8月批准了该公约。就业歧视的主要类型 就业歧视的实质是一种不公平的区别对待行为。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就业歧视,大多数国家采用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歧视类型的做法。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歧视类型包括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四种歧视类型。我国就业促进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残疾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农民工歧视等三种歧视类型,实践中这三种歧视和性别歧视最为常见。英国的就业歧视 1 歧视的类型:性别及婚

    22、姻歧视、怀孕歧视、性别转换歧视、种族歧视、残疾歧视、性倾向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年龄歧视等。1.直接歧视,是指表面或形式上最明显的一种就业歧视,亦即雇主基于法律禁止的理由而给于其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2.间接歧视,是指歧视事实的发生非源于行为人明显的歧视行为,而是因其所要求的规定、标准或惯常做法于表面上共同适用于全体劳工,但其适用结果却使某一特定群体明显处于不利的状态。英国的就业歧视 2 3.骚扰是指基于性别、种族等法律禁止的事由而有下列行为:(1)某人实施不受欢迎的行为,故意地或从结果来看侵犯他人的尊严;(2)或者制造恐吓性、充满敌意、自卑或不快的工作环境。4.使人受害的歧视是指

    23、如果某人打算或者已经提起诉讼,提供证据或信息,或帮助他人主张性别歧视法,种族关系法,年龄歧视法等方面的权利,因此受到了不合理的对待。性别歧视 1 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专门制定了第100号公约,即同工同酬公约,试图首先解决劳动报酬方面的性别歧视问题:“各成员国应当以符合现行决定报酬率办法的适当手段,保证在一切工人中实行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我国已经于1990年11月批准了该公约,并且在立法上也非常重视男女同工同酬问题。性别歧视 2 对妇女的歧视:国家保障男女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方面

    24、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在就业和职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对妇女的特别待遇:不得有限制结婚生育的条款。用人单位有义务禁止在工作场所中一切形式的性骚扰。消除性别歧视的法律 宪法第48条第2款: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劳动法第46条第1款: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我国2005年全面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同工同酬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妇女不仅在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亦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地域歧视 地域歧视,又称籍贯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地域为由拒绝录用

    25、特定地域的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特定地域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地域歧视的表现:本地人优先或只招本地人、不招某地人,最著名的例子是不招河南人、不招四川人、不招湖南人、不招江西人等。户籍歧视 户籍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户籍为由拒绝招用非本地户籍地劳动者,也不得提高对非本地户籍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予不平等的差别待遇。户籍歧视主要是指一些大城市针对外地求职和就业人员所采取的一些不公平政策和待遇,尤其是北京、上海这两个直辖市。农民工歧视 1 农民工歧视的实质是户籍歧视,即社会出身歧视。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往往带有制度歧视的特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

    26、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3.1):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农民工歧视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2004.12):明确了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的条件,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就业促进法(2007)第31条明确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残疾歧视 1 就业促进法(2007)第29条

    27、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就业条例(2008)第3条第3款规定: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歧视 2 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改)第4条第1款规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对外地残疾人歧视案例 1 因没有深圳户籍,辽宁残疾人栾启平和北京残疾人李军被深圳地铁拒绝免费乘坐,两人认为深圳

    28、地铁的做法违反了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8月11日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投诉了深圳地铁公司;8月18日向福田区法院起诉了深圳地铁公司。深圳市五届人大代表朱玉童收到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复函: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建议对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律免费乘坐公交车和地铁。对外地残疾人歧视案例 2 2010年8月9日下午三点半,左腿三级残疾的的辽宁抚顺人栾启平和左半身麻痹的北京残疾人李军来到“科学馆”地铁站,想乘地铁去罗湖车站购买火车票。当他们拿出自己的残疾证想要免费乘坐地铁时,却被地铁的保安人员拦住了。地铁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很简单:深圳市地铁集团规定,只有具有“深圳户籍”的残

    29、疾人才可以免费乘坐,而他们不是深圳本地人,不能免费。对外地残疾人歧视案例 3 政府高度关注残疾人的出行,近年来出台了多部法律和法令保障残疾人优惠乘坐公共交通。特别是2010年6月30日,广东省法制办曾专函指出:凡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我省各地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论户籍在何地,均可按办法规定享受免费或减半缴费待遇。福田区法院当天就受理了此案,并随后下发传票,决定于10月12日上午10:30在福田区法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对外地残疾人歧视案例 4 得知两位外地残疾人被地铁公司拒绝优惠这一消息之后,深圳市人大代表朱玉童就此事向深圳市交通委员会质询,要求解决。交委很快给出回复:“根据

    30、深府200792号文件规定,外地残疾人不符合免费乘坐地铁的规定,无法直接处理此事,相关问题解决请找民政局。”朱玉童很快上书深圳市人大,表示希望深圳地铁公司以公众利益为基础,支持公益事业,以企业的持续发展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为创建和谐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对外地残疾人歧视案例 5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对助残办法亟待完善 弱 势 群 体 需 要 更 多 关 爱 的 复 函(深 交 函20101106号)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公交车(地铁)的通告与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存在不一致内容。复函表示,深圳市正在开展该通告的修订工作;为体现市政府对非本市户籍残疾人的关爱,并便于实施,深圳市交委向市政

    31、府建议对非本市户籍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律免费乘坐公交车和地铁。对外地残疾人歧视案例 6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惠乘坐公交车(地铁)的通告(深府200792号,2007.4)规定: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凭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免费乘坐公交大巴、公共中小巴和地铁;盲人不分户籍均可免费乘坐公交大巴、公共中小巴和地铁。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2007.3)规定:不论户籍在何地,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 1 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实质上是健康就业歧视 美国等将艾滋病感染者、乙肝病原携带者等人群视为残疾人加以保护,

    32、在法律上禁止对其歧视 我国通过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保护,而是在就业促进法将此类劳动者单列为一种类型 残疾人保障法第30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 2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要求各地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除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是,除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指标乙肝歧视第一

    33、案 1 张先著,安徽芜湖人,2003年6月,张先著报名参加了安徽省芜湖市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综合成绩排名第一,但在体检中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芜湖市人事局以此为由勾销张先著被录用资格。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一纸诉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芜湖市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由此引发了我国“乙肝歧视第一案”。2004年5月31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作出张先著胜诉的终审判决。乙肝歧视第一案 2 2004年6月,四川、江苏、浙江、广东四省率先对公务员体检标准作出修改,勾销了对无传染性的小三阳及感染乙肝病毒等情况的限制性条款。2004年8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布了公务员录用体

    34、检标准(试行稿),并开展了网上征求定见活动,引起强烈反响。2004年11月,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公布了修改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稿),根据公众反映及专家定见,勾销了大量限制性条款。反乙肝歧视的发展 1 反乙肝歧视的努力始于2003年。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2003年4月3日,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因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拒录公务员而杀人。“周一超悲剧”让一个有着1.3亿之多人群的生存状态尖锐地浮出水面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恐惧感被公开化。2003年4月5日,国内最大的反乙肝歧视网站“肝胆相照”网络论坛权益版成立。从此,“反乙肝歧视”运动风起云涌,乙肝维权也从此前的个体行为变为群体维权行动。反乙肝歧视的发

    35、展 2 1.取消了公务员招录中对乙肝携带者的限制:2005年1月7日,人事部和卫生部发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由于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无乙肝检测项目,且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中规定体检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不得随意增减,招录中的乙肝歧视也就逐渐消失。反乙肝歧视的发展 3 2.在就业领域普遍性地禁止乙肝歧视: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

    36、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同时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禁止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反乙肝歧视的发展 4 3.不断完善反对乙肝歧视的政策和法律:就业促进法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了禁止乙肝歧视。(1)减少对乙肝携带者的从业领域的限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2)加大对乙肝携带者隐私权的保护力度。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反乙肝歧视的发展 5 在就业体检中实行“不得要

    37、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三不原则”,“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除了禁止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外,还要求“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反乙肝歧视的发展 6 通知要求,各地需在接到本通知30日内,对当地现行的有关入学、就业体检的相关政策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将对其责任主管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 3

    38、 另一种常见传染病源携带者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1月)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就业促进法第30条将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公平就业保护权利从法规上升为法律。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 4 出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这一限制突出表现在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

    39、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一级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 1 我国首例艾滋就业歧视案于8月30日被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正式受理,近日,原告代理律师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该案将于10月13日上午9:00开庭,开庭地点: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院2楼第4法庭。代理律师:李方平律师(曾代理“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及“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著名反歧视诉讼案);郑继能律师等。为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个人隐私信息,代理律师已经向法院申请了不公开审理。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 2 小吴(化名)来自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经过自己的不懈努力,考上了大

    40、学,大学毕业后,小吴称,2010年5月,他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并于5月19日参加了笔试。笔试顺利通过后,小吴又顺利通过了6月28日的面试,入围了体检名单。7月12日,小吴在安庆市教育局的安排下在安庆市立医院参加了入职体检,根据安庆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发布的2010年安庆市直学校公开招聘教师公告,该体检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 3 体检过后,小吴被教育局告知其体检结果有问题,需要进行“梅毒、丙肝、艾滋病”复检。8月15日,复检之后,安庆市教育局告知他,因其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体检不合格,决定不予录用,并出具了加盖“安庆市教育局”公章的告知书。经查

    41、阅相关文件,小吴发现,原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不合格”,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则规定:“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然而,小吴也意识到,自己报考的是教师,并非公务员。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 4 处于潜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与非感染者并无任何不同。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均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安庆市教育局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就是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2010年8月26日上午,小吴向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原稿认为,被告安庆市教育局在公开招聘教师的体检中

    42、对原告进行了HIV(艾滋病病毒)检测,获取了原告的身体隐私信息。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 5 被告以原告为艾滋病感染者(携带者)为由认定其体检不合格,从而使原告失去了被聘用为教师的机会,违反了相关法律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的权益。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3.请求判定被告支付此次诉讼引起的诉讼费。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 6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第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

    43、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05)第18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在该标准后附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包含艾滋病病毒抗体(抗HIV)项目)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 7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2007)18.1.7 艾滋病 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严重传染病,传染源为艾滋病患者及HIV感染者。其特点是HIV特异性地侵犯机体免疫系统,造成机体细胞免疫功能进行性破坏。感染初期可以无症状,继而出现发热、消瘦、腹泻、鹅口疮和全身淋巴结肿大,最后并发各种严重的机会

    44、性感染和机会性肿瘤。根据HIV感染(血清HIV初筛阳性并经确认试验证实)后的临床表现,可分为HIV感染的急性期、无症状期及艾滋病期。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 8 标准本条款中所指的艾滋病,包括其各临床分期。与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所不同的是,不存在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一概念。这是因为HIV感染后几乎100%都会发病,发病后如果不给予抗HIV治疗,大部分艾滋病患者将在进入艾滋病期后的2年内死亡。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健康歧视的制度症结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确定了乙肝携带者可以报考公务员,维护了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但是其中仍旧存在许多其他的歧视性规定。除了此前提及的

    45、第十八条外,还有: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色盲歧视第一案 1 2008年2月,省农信社公开招录员工,曾磊马上到周口项城市农村信用联社报了名,项城市农村信用联社计划招录45名员工。经过笔试和面试后,曾磊总分排在第14名,可最后他的眼睛被确诊为双色色盲,并因此被拒绝录用。2009年2月26日,曾磊将省农信社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在诉讼状中,曾磊要求法院判令省农信社以色盲为由拒录他的行为伤害了他的平等就业权,要书面赔礼道歉

    46、,并录用其为员工。此外,要求省农信社赔偿他报名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3000元,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色盲歧视第一案 2 河南省农信社在招录员工简章中明确宣称:“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执行”。该通知及其所附的体检标准对“色盲”并没有设定限制。河南省农信社认为,拒录刘文,是根据体检标准最后一条规定作出的。体检标准最后一条规定:“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民族歧视 民族歧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以民族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某个民族劳动者的录用标准,或者在职业中给某个民族劳动者以差别待遇。年龄歧视 1 年龄歧视:用人单位不

    47、得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损害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在就业岗位和职务晋升方面设置年龄条件,不得对男女退休年龄实行差别对待,如果出于优待女性的目的,可以由女性主动提出申请、在完全自愿的条件下提前五年或十年退休。年龄歧视 2 就业中的年龄限制和由此导致的歧视司空见惯。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几乎都对年龄有明确的要求。有调查显示,不仅40、50人群出现就业困难,年龄歧视甚至已经波及到了35岁,超过8成的35岁以上求职者感觉遭遇年龄歧视。世界卫生组织规定45岁以下的为“青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一般都明文规定禁止就业中的年龄歧视,除非雇主对劳动者的就业要求是职业要

    48、求的需要,否则就被认为是歧视。年龄歧视 3 1994年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规定: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这一规定由国务院制定,是我国公务员录用标准中对年龄限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很多地方有关公务员录用年龄限制的条款皆源于这一规定。这种对年龄的限制逐渐发展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甚至非国有企业单位的选用人标准。35岁大限出现在从公务员招考到白领聘用、农民工招收等方方面面,无形中成为求职者就业的潜规则。前科歧视 前科歧视: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受过违纪、违法和犯罪处罚的劳动者,不得仅仅是因为有违纪、违法、犯罪记录而拒绝录用劳动者,但出于国家安全的需

    49、要和某些职业的特殊需要不予录用者除外。体貌特征歧视 体貌特征歧视: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不得以身高、体重、相貌等体貌特征为由拒绝录用,除非某些工作本身对此有明显、必须的特殊需要。1.身高歧视 2.体重歧视 3.相貌歧视身高歧视 一个人成年后,身高是无法通过正常手段和个人努力改变的。对于成年人来说,身高与性别、种族、民族等一样,与个人的后天努力无关、与个人能力无关,因此不同身高的求职者在与身高无关的招聘岗位面前应该得到同等的待遇。在现实的劳动力市场的招聘中,用人单位如果对与身高无关的岗位进行不合理的身高限制,这就是对身材较低者的就业歧视。对身高有限制的岗位多是用人单位与外界联系较多的岗位。相貌歧

    50、视“相貌(就业)歧视”是指因为长相丑(或不漂亮)而在就业过程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劳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对求职者要求容貌条件的并非少数。相貌会影响个人的自信和交际能力、雇主评价、顾客体会等多个方面,有经济学家发现:在相同的工作能力下,相貌较好的雇员能得到“美貌溢价”,而相貌不佳的雇员则遭受“丑陋罚金”。对相貌的要求表现为要求“青春靓丽”、“相貌端庄”、“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等等。相貌歧视第一案 1 秋子1984年出生在河南商丘一个普通的家庭,患有先天性脑积水。经过多次治疗,秋子的病情逐渐稳定,但她的头从小就比一般人大很多。长大后,秋子考上了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英语专业,2006年7月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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