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物业服务合同(DOC 2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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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铺物业服务合同DOC 22页 物业 服务 合同 DOC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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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物业服务管理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租方(甲方):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承租方(乙方):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与甲方就商铺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1.1 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1.2 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
2、:指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拥有独立、位于湘潭市 的地产项目,四至分别为:东 路,南 路,西 路,北 路。1.3 购物中心:指“湘潭保税商品中心”中的商业部分,总建筑面积约32150平方米。1.4 该商铺:指甲方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1.5 物业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1.6 物业管理费:指湘潭盘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维护整个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正常运作,而对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商场公共区域(包括中央空调、公共照明、
3、室外亮化、公共停车场、卫生间、外围绿化)本身的水、电、等费用。1.7 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公告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8元:指人民币元。第二条 物业管理费用及支付方式2.1 物业保证金2.1.1 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3 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数额的物业保证金,该物业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物业管理费,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2.1.2 物业保证金为 元,由乙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当日内向甲方交纳。2.1.3 该商铺的面积最终确定后,甲乙双方应计算租赁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多于该实际数额,甲方应在 7 日内向乙方退还该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经交纳的物业保证金少于
4、该实际数额,乙方应在 7 日内向甲方补足该不足部分。2.1.4 租赁期间,如果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书面通知后 7 天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并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抵扣乙方向其交纳的物业保证金(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以补偿甲方因乙方该等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但甲方应在抵扣行为发生后 7 日内书面告知乙方。2.1.5 乙方应在收到前款所述书面抵扣通知的 7 个工作日内把被甲方扣除部分的物业保证金重新补足并存放于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铺,剩余的物业保证金
5、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甲方损失超过剩余物业保证金的,仍有权追索。2.1.6 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且甲方同意退还物业保证金的,甲方应在乙方依约交还该商铺,且双方就租赁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清理完毕后 15 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向乙方退还物业保证金。2.1.7 空调的使用费由甲方根据空调使用当月总费用按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15 元收取。空调的正常供应时间根据季节和大部分商户动意为每天上午10:00时起至 22:00 时止。2.1.8公共部分水、电费(公共照明、用水、室外亮化)按租赁合同上的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8 元收取;2.1.9 物业管理费用按租赁合同
6、上的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8 元收取;2.1.10 甲方在每月30日前对商场商铺内自用部分的水、电、气表进行统一抄表计量与核算并与该商铺责任人(或授权人)双方确认签字,每月5日前下发当月应交水、电、气、空调等费用(含2.1.8款)的实际使用缴费通知单。 2.1.11 缴费时间:每月10日前为固定缴费时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2.1.12 在经营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空调或其他费用,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未能于3日内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上述费用的 5 支付违约滞纳金。逾期达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水、电、空调或其他设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2 其
7、它费用2.2.1 乙方须自行负担与该商铺使用有关的电话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它费用。2.2.2 乙方须自行负担该商铺独立记录水、电、气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缴费通知单,在收到该等记录表或账单后缴纳所有因使用该商铺而产生的水、电、燃气、电话费用及其它费用。2.3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可以以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但应向甲方提交相关转账凭据,以便甲方核实),或将支票送至甲方法定住所或甲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甲方核实收妥乙方交纳款项后,应向乙方出具发票。甲方有权变更上述账号,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按新账号缴交。甲方的银行账号如下:收款人名称:开
8、户银行: 银行 支行银行地址:人民币银行账号:2.4 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仅作为双方对账凭证,乙方不得以未收到结算单为由拖延或者拒绝付款。2.5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物业保证金或合同约定的其它保证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须向甲方缴纳的管理费及推广费和其它款项。2.6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时提供服务设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而减少或停止支付管理费或其它根据本合同须支付的费用。2.7甲方接受乙方的管理费,不得被视作甲方放弃其向乙方追究乙方违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协议、条文、规定及条件的权利。2.8 合同终止
9、当月的结算比正常结算时间延后 3 月。2.9 涉及跨租赁年度当月总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等)的结算,采用分段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即分别按当年度最后一个月及次年度第一个月收费标准除以当月实际天数(自然月天数)作为日管理费等费用,乘以当月分属两个租赁年度实际租赁天数计算后汇总作为当月总费用;第三条 商铺交付验收3.1乙方有权并应该在交付日期前详细查看该商铺现有装修、设施及湘潭保税商品中心商场的公共部分。3.2 双方组织验收,验收完毕由双方共同签署交接凭据,交接凭据应当载明交接日期及该商铺之状况,交接凭据签署之日期即为商铺交付日;第四条 商铺装修(详见二次装修规定及流程)4.1 乙方必须在对该商
10、铺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之前提交书面报告给甲方,按甲方二次装修规定及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及装修保证金。第五条 商铺修缮5.1 在该商铺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商铺及内部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内进行查看或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代为维修。有关维修的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怠于通知造成任何第三方人(含甲方工作人员)员伤害、伤亡事故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5.2 租赁期内,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内部的各
11、项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墙面、所有店面、门窗、电气设施、燃气设施、给排水设施、消防设施、空调设施、线缆和管道等,并确保其处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状态。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该商铺及其内部的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5.3 租赁期间,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视察该商铺的维修状态,检查该商铺内的电气、燃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但甲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而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5.4 租赁期间,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甲方
12、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无通知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商铺,且甲方不需赔偿因强行进入该商铺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坏,甲方有过失的除外。5.5 无论乙方是否购买相应的保险,亦无论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该商铺的窗户或玻璃破裂、毁坏,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或偿还因甲更换该商铺所有破损的窗户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费用。5.6 乙方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和损害,必须进行赔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维修费用,以及任何其它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包括律师费用):5.6.1 因该商铺内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
13、失修、危险而导致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5.6.2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该商铺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失;5.6.3 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甲方及任何其它人或任何物品的损害。5.7 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火、烟雾在该商铺内扩散或任何来源的水(包括风暴或雨水)在该商铺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满泄而造成乙方的人员或任何物品的损害,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5.8 乙方在该商铺内添置、安装的任何设施、设备,乙方自行负责维护或维修、保养。5.9、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擅自占用或损
14、坏铺位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及破坏铺位外观的,或不经甲方批准进场装修或已获批准但在装修中损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破坏铺位外观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侵害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关权利人的一切损失。如乙方不执行甲方指令,出于维护市场整体利益的需要,甲方将代为修复已损坏部位,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按该修复费用的基础上增加20%管理费。因上述行为引致第三方追究乙方或甲方责任的,皆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先行赔付后,可全额向乙方追偿。第六条 保险6.1 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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