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成立公司合同(标准版)(DOC 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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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作成立公司合同第一章 总 则 以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同意共同合作成立 ,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 合作各方第一条 合作的各方为: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_ _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_ _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公司第二条 甲乙双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共同建立和经营 (公司名称为暂定,并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为新公司)。第三条 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条例、法规规定。新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第四条 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第四章 经营宗旨、目标、范围
2、第五条 新公司经营宗旨和目标: 第六条 新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第五章 注册资金、占股比例、利润分配第七条 新公司注册资金为 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各方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甲方:以现金人民币 万元出资,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乙方:以现金及设备折价方式出资,其中现金人民币 万元,设备折价人民币 万元(详见付件:乙方设备折价清单),共计人民币 万元,占股(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现金出资,在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投入到新公司的指定帐户。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所持股权比例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分配公司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六章 合作各
3、方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的出资金额及形式、时间投入认缴出资,并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新公司股东;新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三条 新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4、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新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合同;(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任何一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另一方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另一股东征求同意,另一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另一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 第十六条 双方应遵守新公司章程,保守新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将新公司的商业资料泄密给第三方。第七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新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新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新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重大投资、重要资产的抵押及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有效。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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