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DOC 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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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 合同的节税“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针对“清包工”建筑劳务问题,建筑劳务公司应如何与总承包方和建筑民工人员签订合同,才能实现节税效果呢?分析如下。(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
2、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二)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假设整个“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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