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民营养老服务项目合同模版(DOC 1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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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项目合同模版DOC 19页 民营 养老 服务项目 合同 模版 DOC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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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区xx镇人民政府 公建民营养老服务项目合同书项目名称:xx区xx镇敬老院“公建民营”经营管理项目采购编号: 公司名称:xx养老护理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市 签订日期: xx 年 月 日目录xx条释义3第二条养老机构概况4第三条委托经营6第四条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服务对象和服务标准6第五条委托经营的期限7第六条甲方向乙方移交养老机构7第七条养老机构的投资建设8第八条经营管理过程的监管事项8第九条相关费用及管理报酬9第十条乙方向甲方移交养老机构11第十一条本协议的提前终止或解除13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4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5第十四条双方的陈述和保证16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2、17第十六条不可抗力17第十七条保密条款18第十八条通知与送达18第十九条争议解决19第二十条合同附件19第二十一条附则19甲方(采购人或委托人):xx区xx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中标人或受托人):xx养老护理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住所:x 鉴于:1.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但仍面临供给结构不尽合理、市场潜力未充分释放、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现甲方拟通过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者企业,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的养老配套设施、设备水平及护理服务水平,推动当地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2.乙方是一家注册在深圳且
3、面向全国提供养老服务连锁机构运营管理公司,致力于长期投资养老事业,并能够为老年人提供膳食营养、长期照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康复保健等全方位、专业化、规范化的养老服务。根据韶关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xx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x镇敬老院公建民营养老服务项目的采购结果;为搞好韶关市xx区xx镇辖区内的养老服务项目,为xx镇老人提供膳食服务、照护服务、医疗服务、康复保健等全方位、专业化、规范化的养老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 释义公建民营指公办养老机构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养老机构的所有权归政府,引入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对公办
4、养老机构进行自主经营管理。政府特困供养对象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政府供养特困对象指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所认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即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甲方向乙方移交养老机构完成之日指双方在附件1至附件4签字盖章之日。乙方向甲方移交养老机构完成之日指双方在本协议第10.1条约定的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之日。社会养老服务对象指除政府特困供养对象之外的其他有需要养老服务的社会老
5、人。服务对象指政府特困供养对象和社会养老服务对象的合称。养老机构指xx区xx镇敬老院建设期指乙方接收项目现状后进行适老化改造的期间,该期间最长不超过5年。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条 养老机构概况2.1 本合同约定的养老机构是xx区xx镇敬老院,具体地点是韶关市xx区xx镇转溪石板冲。2.2 养老机构占地面积共计10667平方米,建筑面积共计2700平方米(详见附件1:养老机构所在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定点勘界红线图;附件2:养老机构总平面规划图纸;3:养老机构现有建筑物照片)。2.3 养老机构现有设施包括床位共计72张。(固定资产详见附件4:养老机构现有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及照片)。2.4 养老机构现有工作人员
6、共计4名,其中临时工共4名。(详见附件5:工作人员名单)2.5 项目养老机构现有服务对象共计37名,其中,政府特困供养对象28名。(详见附件6:政府特困供养对象名单)第三条 委托经营3.1 甲方委托乙方以现项目养老机构的名义对外经营,同时要求乙方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规范养老机构的运营,提高养老服务水平;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并按照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养老机构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合同的约定经营管理,财务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2 委托经营期限内,项目养老机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乙方投资所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归乙方拥有。3.3 委托经营期限
7、内,养老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或年检(审)的各类许可、行政审批手续等均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给予相应的协助,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第四条 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服务对象和服务标准4.1 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养老机构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4.1.1 床位数量:乙方每年接收政府特困供养对象的养老护理床位数占项目机构床位总数的比例不高于30%。4.2 护理人员数量:按照当年政策文件规定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4.3 在委托经营期限内,项目养老机构应优先保障政府特困供养对象入住,同时为本地区失能、半失能、失智老人及其他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4.4 在委托经营期限内,乙方提供的服务须达到以下标准:4.4
8、.1 乙方在第二条约定的养老机构现状基础上进行适老化改造,配备合理适用的护理设施、设备,为服务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4.4.2 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服务需求,按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比例合理配置护理人员,加强护理队伍建设,提升护理专业水平;4.4.3 为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多样化的优质服务。 第五条 委托经营的期限5.1 委托经营期限为30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算,即xx年 月 日起至2047年 月 日止。5.2 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甲方另行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移交养老机构6.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清产核资并确定移交清
9、单(附件1至附件4),并与乙方办理项目养老机构的移交手续,双方均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甲方对向乙方移交的项目养老机构的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6.2 截至甲方向乙方移交养老机构之日,养老机构移交日之前产生的对外债务由甲方承担,乙方仅对移交日之后的债务承担责任。6.3 养老机构现有工作人员的安置6.3.1 乙方对项目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享有完全的用人自主权,不受甲方任何指派、安排和干涉。6.3.2 养老机构现有工作人员由乙方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由乙方聘用,并依法重新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其聘用前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人员费用均由甲方依法承担;未被乙方聘用的人员由甲方另行安排,并由甲
10、方依法承担离职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等离职费用。6.4 养老机构现有入住老人的接收6.4.1 乙方同意接收项目养老机构现有已入住的政府特困供养对象,其费用由甲方按照当年政府供养费用标准向乙方全额支付;乙方优先接收失能失智的政府特困供养对象,自愿继续入住养老机构的社会养老服务对象按照乙方的服务收费标准缴纳费用。6.4.2 甲方应积极协助第6.4.1条中入住的社会养老服务对象与乙方重新签订入住合同。第七条 养老机构的投资建设7.1 乙方对养老机构的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叁佰陆拾万伍仟肆佰元整(小写:¥3605400元),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7.2 乙方对养老机构的投资建设期为五年,完成后须达到广
11、东省养老机构建设相关标准。7.3 乙方承诺投资进度安排:xx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40%,计人民币144.216万元;第二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30%,计人民币108.162万元;第三至第五年每年度投资额约为总投资金额的10%。7.4 投资金额和进度以乙方会计凭证为确认依据,同时,乙方有权根据建设进度适当调整投资进度,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要求。7.5 乙方的投资款主要用于养老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的适老化改造及各项配套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外装修、庭院绿化、设施设备升级更新、信息平台建设、人员培训等,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水平,改善服务对象的生活环境及护理条件。其中,本条
12、款前述硬件的投入占总投资金额的比例不低于60%。第八条 经营管理过程的监管事项8.1 监督机制8.1.1 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甲方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但甲方监督权的行使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8.1.2 日常监督评估(1)甲方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人员,负责对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实行监督,不定期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评估,对服务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入住老人的合法权益。(2)如养老机构发生乙方无法掌控的紧急情况或者乙方出现严重违约情形,甲方有权直接介入或临时接管养老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8.1.3 定期工作报告乙方应于每年年末向甲
13、方提交当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相关情况。8.1.4 定期考核评估(1)甲方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原则,每年对养老机构的经营管理、资金投入、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生产安全等内容展开考核评估。考核标准由甲方根据国家、省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养老服务标准和规范拟定后充分听取乙方意见后确定。考评结果将作为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重要参考依据。(2)乙方对甲方的评估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甲方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3)乙方最终考核评估不
14、合格的,甲方有权责令整改。若乙方连续三次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或未在整改期内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对养老机构实施临时接管。8.2 临时接管预案本合同期内,如乙方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临时接管养老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1)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2)其行为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临时接管养老机构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临时接管的时限一般不超过30日。第九条 相关费用及管理报酬9.1 履约保证金9.1.1 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30万元,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由银行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并由甲
15、方保管,乙方逾期支付的,本合同不生效,甲方不给予乙方办理相应交接手续。9.1.2 如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违约行为,甲方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合法经营,甲方在合同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履约保证金。9.2 养老机构固定资产的使用费用和管理报酬在本合同期内,甲方和乡镇敬老院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所或人民政府免收乙方经营管理项目养老机构国有或集体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使用费(租金)、管理费等任何费用;乙方同意自行投资、自负盈亏经营管理项目养老机构。9.3 养老机构如需使用燃气、有线电视的,乙方接收养老机构后自行办理燃气、电视线路的开通手续并承担相
16、关费用。9.4 政府基本养老保障服务对象的养老费用9.4.1 政府特困供养对象的养老费用标准依据相关政策,按照当年政府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经费标准由甲方按月全额向乙方支付;政府特困供养人员身份由甲方确认,乙方凭甲方出具的供养人员身份证明和供养金拨付单办理入住项目养老服务机构手续。9.4.2 甲方每月应按时将政府特困供养对象入住人员的供养费、护理人员补助等经费,在财政拔款到甲方账户后15日内应按人数全额拔给乙方;且乙方须每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政府特困供养对象零花钱(比如xx年老人每人每月的零花钱是70元),乙方应按照政府拔付的生活费金额适当提高老人零花钱金额。门诊费用由镇政府统筹并由老人自行承担
17、后向甲方报销。9.4.3 医药费以及住院治疗费用由甲方与医院、门诊部门统一对接报销解决,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拨付本条前述费用。9.5 社会养老对象的养老费用9.5.1 乙方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自行制定社会养老对象的收费标准。同时,乙方每年可根据同期国家及养老机构所在地区的消费物价指数变化情况或养老机构合理的经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情况在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情况下调整价格。9.5.2 社会养老对象收费标准和价格调整方案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审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9.6 如甲方需购买除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服务的,双方须另行协商约定。9.7
18、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入住的政府基本养老保障服务对象人员超出第4.1.1条中约定的床位数量的,超出部分的政府供养人员入住费用按照社会老人的收费标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移交养老机构10.1 移交前的准备工作委托经营期限届满之日前6个月,甲方向所属的人民政府请示成立移交委员会,成员由政府财政、建设业务主管部门及甲方、乙方等组成,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确定移交程序、移交标准、资产移交清单。10.2 移交资产10.2.1 移交资产清单以移交委员会确定的移交资产清单为准。但不包括乙方在委托经营期限内除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以外所投资购置的资产。10.2.2 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后的10个工作
19、日内,乙方应将移交委员会确定的移交资产清单中所列资产无偿、全部、一次性向甲方移交。 10.2.3 乙方除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总额以外所投资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归乙方所拥有,不在移交范围内。在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或提前退出时,如甲方需要的,乙方可以向甲方移交,但甲方应按照资产账面净值给予乙方经济补偿。10.2.4 乙方应确保移交资产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所有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10.2.5 移交资产时,乙方应一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10.2.6 移交资产时,乙方应将所有保险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甲方。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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