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供用电合同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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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低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 供电人: 用电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目 录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第二条 供电方式1第三条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1第四条 用电计量2第五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3第六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3第七条 供电质量4第八条 连续供电4第九条 中止供电程序5第十条 配合事项5第十一条 质量共担6第十二条 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6第十三条 用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6第十四条 供电人的违约责任6第十五条 用电人的违约责任7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转让及变更8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9第十八条 附则10第十九条 特别约定10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
2、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用电地址: 2用电性质(1)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3合同约定容量为2千瓦,该容量为用电人最大用电容量。第二条 供电方式1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220V交流50Hz电源,经以下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1)632开发区一线方台村方盛园公用变压器。第三条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1*路*号杆*号电表箱第*块电能表该用户电能表外跳开关压接螺栓处。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
3、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第四条 用电计量1按照规定,每一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计量点1:计量装置装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方台村方盛园台区处,为总表,作为用电人结算农村到户非居民_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费倍率为1。以上方式及核定值双方每年至少可以提出重新核定一次,对方不得拒绝。3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计量点计量设备名称计算倍率备注(总分表关系)计量点 预付费表1总表第五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
4、1电价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根据调价政策规定进行调整。2抄表周期为一个月,抄表例日为每月4日至13日_;如有变动,供电人应提前一个抄表周期告知用电人。3抄表方式:采用自动方式抄录。采用用电信息采集装置抄表的,其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当装置故障时,依人工抄录数据为准。4电费按抄表周期结算,支付方式为电力机构卡表购电,用电人应在当月月末日前一日前结清全部电费。双方可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5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第六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
5、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2计量失准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上述超差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运之日至误差更正之日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上年度或正常月份用电量的平均值为基准,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按导致失准时间至误差更正之日的差值确定。3以下原因导致的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
6、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运之日至接线错误更正之日。(2)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与实际倍率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以发生时间为准确定。4抄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表内留存的信息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5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第七条 供电质量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连续供电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及
7、本合同约定中止供电: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2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3用电人逾期未交电费,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5用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6拒不按期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7拒不按期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8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10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十三条第6款至第11款行为的。第九条 中止供电程序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
8、止供电的,提前七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电人。2除以上因故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供电人除需履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外,按如下程序进行:(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用电人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十三条第6款至第11款行为的。4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
9、第十条 配合事项1供电人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电价、电费、用电量、电能表示数提供方便。2为保障电网安全或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以及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停电、限电时,用电人应予以配合。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否则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3供电人依法进行的用电检查或抄表,用电人应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根据检查内容提供相应资料。4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人负责,用电人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人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第十一条 质量共担用电人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
10、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二条 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1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第十三条 用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人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封存电力设备。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5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自备应急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6在供电人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7绕越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8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人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9损坏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10使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11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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