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湖北省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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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前 物业 服务 合同 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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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湖北省2017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甲方(开发建设单位)与乙方(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物业区域基本情况、服务内容及服务人员、物业的收费与经营等事宜。 编号: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说明1. 前期物业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行为。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2.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证明及签约主体
2、证明文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 物业服务经营方式分为包干制、酬金制等,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4. 根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按照规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前期物业
3、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5. 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的,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约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代理人): 住所地: 邮编: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代理人): 住所地: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证书编号: 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区域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区
4、域基本情况第一条 物业区域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总栋数: 总户数: 物业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第二章 服务内容及服务人员第二条 在物业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 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2.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3. 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 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 车辆停放管理;6. 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
5、.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 物业档案资料管理;9. 第三条 乙方应明确本物业服务项目关键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见附件5,当项目关键人员发生变动时,乙方应告知甲方及办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 在物业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的其他特约性服务,或者单个业主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三章 物业的收费与经营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别墅: 元/月平方米;办公楼: 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会所:
6、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调整方式。自 年 月起,每 年按照 (递增或减少) 的标准调整。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按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标准及服务评价方式方法(见附件6)。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经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一)包干制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 物业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 物业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 物业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 办公费用;
7、7.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 法定税费;10. 包干制服务费不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二)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物业服务成本和乙方的酬金支出。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 物业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 物业
8、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 物业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 办公费用;7.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1. 乙方按 (每月/每季/每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2. 乙方 (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费 %的比例提取。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三)其他经营方式 第七条 本合同约定期限起始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9、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本条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按 (每月/每季/每年)交纳给乙方,甲方应在(每月第 日/每季的第 月第 日/每年 年 月)履行交纳义务;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按 (每月/每季/每年)交纳给乙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第 日/每季的第 月第 日/每年 年 月)履行交纳义务。第八条 物业服务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
10、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并每年 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对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 方式解决:(一)专业机构审计;(二)共同协商;(三) 。第九条 机动车辆停放收费(一)车位租金标准1. 汽车露天车位: 元/个月;室内车位(库): 元/个月;2. 摩托车: 元/个月;3. 电动车: 元/个月;4. 自行车: 元/个月。车位使用人应按 的标准向乙方交纳临时停放车位租金。乙方按车位租金 %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用于车位出租、车位租金收取及租金管理人工、税费等支出。管理费用在返还甲方或业主委员会前从收取的车位租金中扣除。停车库(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
11、租金归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租金实行单独建账,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业主委员会,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停车库(位)属于甲方所有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二)泊车服务费车位(库)使用人按以下标准交纳车辆停泊服务费,收入归乙方所有。1. 汽车露天车位: 元/个月;室内车位(库): 元/个月;2. 摩托车: 元/个月;3. 电动车: 元/个月;4. 自行车: 元/个月。第十条 泊车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一)停车库(位)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停车库(位)共有部位的维护费用(业主自有车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三)停车库(位)配套
12、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费用;(四)停车库(位)的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五)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六)法定税费;(七) 第十一条 乙方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按经营收入总额的 %提取管理服务费用,用于支付经营、管理及收取、保管资金开支。乙方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收益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第十二条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应当由最终用户承担;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公
13、共水电费由 据实分摊。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章 物业的承接查验第十三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按照有利于物业服务和方便业主使用的原则,对在物业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施工、承接查验以及交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建议,对其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审查监督。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至少在物业交付前60日),通知乙方承接查验物业,甲方与乙方应当于物业交付前15日,完成对本合同附件3、附件4规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服务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14、查验中双方确认的问题应做好书面记录,甲方承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解决。甲方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公共设施设备,不作为乙方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第十四条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按照住建部承接查验办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和接收。第十五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业主清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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