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物协)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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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物协 前期 物业管理 合同 示范 文本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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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物业名称)的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座落位置:宜昌市 (区、市、县) 街道 号;四至范围(规划平面图): 东 南 西 北 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二。第二条 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位于
2、。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三条物业专有部分的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损坏时,业主、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和质量应符合下列约定:(一)物业共有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详见附件三;(二)公共绿化的维护,详见附件四;(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维护,详见附件五;(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详见附件六;(五)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监督,详见附件七; (六)综合服务,详见附件八;(七) ;(八) ;(九) 。第五条 甲方将物业交付业主前,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有部分
3、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一。第六条 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公共性物业服务费用。 1、住宅: 元/月平方米;2、别墅: 元/月平方米;3、商务写字楼: 元/月平方米;4、医院: 元/月平方米;5、学校: 元/月平方米;6、商业: 元/月平方米;7、工业: 元/月平方米;8、车站: 元/月平方米;9、码头: 元/月平方米;10、机场: 元/月平方米;11、 物业: 元/月平方米;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含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按规
4、定需强制检测的费用,检测费用依据其实际支出,由业主在上述物业服务费用外合理分摊,具体费用标准由相关业主与乙方另行约定。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的费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的费用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中列支,并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分摊。第七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物业出售并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自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的次月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买卖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甲方承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以及甲方未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由甲方依
5、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第八条 按照国家物价法相关规定,依据上年度宜昌市物价指数标准及物业服务质量的年平均业主满意度情况,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相应上浮或下调;具体调整比例由甲方、业主与乙方另行约定。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乙方按下述第 种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1、每 (月/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6、2、每 (月/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 元的酬金。(三)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 (年/季/月)交纳,业主应在 (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违约金的支付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 月 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 审计监督。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一) ;(二) 。第十二条 停车场(库)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一)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以及经全体业主同意除规划外占用业主共
7、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露天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露天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非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乙方提取上述停车管理服务费后所剩下的停车场(库)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二)停车场(库)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使用人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 元
8、/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三)停车场(库)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 元/个月、车库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第十三条 业主或使用人对车辆停放有保管要求的,与乙方另行约定。第十四条 本物业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库),由乙方进行管理和维护;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设置相关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停车场(库)的照明、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九。第十五条 本物业区域内依法、依约归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建筑物及设施设备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费约定如下:(一)健身房: (二)棋牌室: (三)网球场: (四)游泳池:
9、 (五)电梯轿厢: (六)场地临时租赁: (七)广告位: (八)其他: 上述经营管理收入扣除乙方经营成本后,收益按下列约定分配:1、 ;2、 ;3、 。乙方应当就上述共有部分的经营所得收入单独列帐,并至少每半年在本物业区域内书面公告经营所得收入的收支情况。经营所得收入扣除乙方经营成本、收益后,其剩下收益归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所有。本物业区域内属甲方所有的会所及相关设施,其经营管理收费由甲方与乙方、业主、使用人另行约定。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属本合同第九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中按实结算的部分年终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一)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_种方式处理:1、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10、2、直接纳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3、 。(二)年度结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_种方式处理:1、由业主于次年第一个月底之前,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追加补足;2、 。第十七条 甲方、乙方、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存、管理、使用、续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乙方应当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物业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并每 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11、。第十八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前款费用属于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属于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属于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乙方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相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十九条 乙方接受全体业主的委托,代全体业主向 办理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其费用为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协助业主配合有关部门、单位作好本物业区域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犬只管理等工作;对
12、于相关部门进入本物业区域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乙方、业主、使用人不得阻挠。第二十一条 甲方相关的权利义务:(一)负责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和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并将其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二)在物业销售前,应在其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中向业主明示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要求等事项;甲方未尽此义务而给乙方或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授权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依照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四)保证本物业区域内的附属设施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并完善本物业区域内的其他配套设施和配套设备,包括物业的安全防范和消防设施、标识系统、公共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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