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热PPP合同(DOC 2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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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供热PPP合同DOC 28页 集中供热 PPP 合同 DOC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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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城区集中供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前 言受XX县人民政府委托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邯郸市鹏博热力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邯郸市鹏博热力有限公司签署本协议的方式授予其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及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信守。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2第三章
2、 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3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范围、实施及补贴.5第五章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6第六章 供热设施的投资和建设.6第七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7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它公用设施的占用.8第九章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8第十章 供热价格、质量和服务.9第十一章 供热安全.10第十二章 特许经营期限期满的移交和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13第十三章甲方权利及义务. 14第十四章 乙方权利及义务 .16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19第十六章 协议的变更 .21第十七章不可抗力 .21第十八章 争议解决. 22第十九章 其他条款.22XX县城区集中供热政府和
3、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一章 总则1.1 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促进我县经济和产业发展,提升县城居民生活质量,有效地规范和管理开发建设供热项目,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切实解决好民生问题,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年 月 日在河北省邯郸市XX县签订本协议。1.2 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省 市 (县)人民政府授权(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 县 局(委)(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和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4、1.3 特许经营原则甲乙双方签订并付诸履行本协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2).公开、公正、公平;3).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环保规划及城镇供热行业规划;有利于保障供热安全和高效节能;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城区环境质量。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的定义或解释。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2.2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 供热向热用户供应热能。 2.4 供
5、热系统由热源通过热网向热用户供应热能系统的总称。2.5 集中供热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力管网向城市、镇或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2.6 热力管网由热源向热用户输送和分配供热介质的管线系统。 2.7 管道业务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本协议价格机制制定的价格向使用者提供的管道热力及相关有偿服务的经营业务。 2.8 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9 特许经营权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为特许经营供热业务专营权,即在其有效期限和规定地域内,特许经营权受让方独自占有该项业务的经营权利。 2.10 户内共用管道热
6、力设施用户楼前引入管、楼内立管、水平管及阀门等热力设施。 2.11 用户自用管道热力设施自户内共用热力管道引入到用户室内的热力管道、阀门、计量表、暖气片等设施。 2.12 热力紧急事件涉及供热采暖需要紧急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包括爆炸、泄漏以及管道热力设施紧急利用等。2.13 供热设施 包括热源厂、供热泵站、供热管网、阀门、计量仪表及其附属设施。2.14 履约保函指为保证协议的正常履行,由金融机构通过保函形式向乙方提取的履约保证金,分为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2.15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期限3.1 特许经营权授予:甲方自本协议
7、生效之日起,授予乙方在本协议规定地域内,独家享有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2个月内完成各种手续,在2016年供暖期前取得城市供热特许经营许可证。3.2 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权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年。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另行组织招标选择经营单位,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如期满后乙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则供热设施无偿移交甲方。3.3 特许经营的提前终止发生下列情况,特许经营协议可以提前终止:1)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2)因不可抗力发生后180天其后果仍未消除,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情况的;3)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特许
8、经营协议:(1)乙方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2)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3)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严重影响社会公众采暖的;(4)乙方擅自停止供热,擅自提前结束供热,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责令其改正而拒不执行的;(5)因乙方责任,造成大面积采暖用户室内温度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供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6)因乙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停止供热,无法再继续正常供热或拒绝为热用户供热,已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7)乙方擅自停业、歇业或中止本协议,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8)乙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影响正常供热的;(9)因设备等原因造成
9、停热事故,乙方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热,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10)乙方在本协议下发生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经甲方通知十天内,仍未补救的;乙方擅自停用污染治理设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11)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变化的;(12)有本协议禁止行为的;(13)乙方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禁止的行为。3.4、因特许经营协议任意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照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终止前任意一方都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范围、实施及补贴4.1 特许经营范围:甲方根据本协议确定授予乙
10、方对下列区域享有独家供热特许经营权。乙方可在此范围内对供热进行投资、建设、运营。 区域描述:略。4.2 集中供热工作由乙方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独家经营,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任何协议外的第三方,也不得无故缩小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双方同意或法定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到不到供暖面积或未取得经营资质以及达不到环保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或引进第三方经营。4.3 项目收费:参照邯郸市政府关于将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纳入价格管理的通知(200576号),自本协议生效后,县政府应在第一个采暖季来临前两个月组织相关部门制定XX县城区集中供热管理办
11、法,并下发关于县城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纳入价格管理的通知,对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老旧和新建居民小区及其它社会单位,征收城区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和取暖费。具体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制定为准。4.4 项目补贴:根据XX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实施方案(201580号),政府补贴额度根据实际供暖面积制定。第五章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5.1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供热设施的所有权由乙方依法享有,并依照相关法律确定权属;供热设施及公共管道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投资的供热设施及公共管道所有权归乙方,用户自建房屋庭院管线和室内供热设施所有权归热用户或产权单位。5.2 在本协议规定
12、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限内,供热设施经营权和维修权由乙方拥有。第六章 供热设施的投资和建设6.1供热设施的投资:该项目投资约 亿元,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投资供热设施建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市场化运作,投资和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计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根据项目工程进度资金逐步到位,若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的,相关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6.2供热设施的建设:乙方保证在2年内对目前已入住和正在建设的住宅小区和单位进行供热,同时根据后期新建小区和单位具体位置铺设集中供热管网并供暖。甲方成立XX县集中供热领导小组,全程协助乙方做好项目立项、报批及前期各项行政审批手续。集中供热
13、工程实施前,甲方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种地下管网建设情况,负责破路、迁绿、占用市政设施,拆迁等一切协调和配合工作,保障乙方正常建设。第七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7.1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乙方对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到各住户室外管网(小区内管网符合供热要求的由热力公司接收管理,不符合供热要求的由业主委员会和承担物业职能部门进行改造,改造符合供热条件后由供热公司接收管理);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到入户阀门井,供、用热双方另有协商的除外。由于热用户原因需要对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的,乙方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合理费用。7.2供热设施的征用及征收:甲方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征用或征收
14、供热设施,乙方应予配合,并获得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的补偿。7.3 乙方负责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制定合理的运行方案。7.4对新建工程热用户的供热管道和供热设施应结合乙方进行设计,热用户和个人应按照乙方要求施工、安装,所需费用由新建工程热用户承担。第八章 公共用地、道路及其它公用设施的占用8.1、政府部门的批准及占用:乙方在本项目施工中需要临时占用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时,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协助和配合,乙方应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下进行施工、恢复。工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处置的行政管理费用一律免除。8.2用户配合及甲方协助: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供热设施的管
15、理、维护和建设中,乙方需要进入居民室内或居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作业的,事先应与用户协商。乙方在作业结束后对所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对用户不给予配合而使乙方无法或严重影响乙方向公众提供管道供暖正常服务的,甲方应依法给予乙方必要协助。第九章 影响用户用热工程、事故的报告与通知9.1影响用户用热工程报告:乙方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应当在非供热运行期,并应当在当地供热期开始前完成。如果可能影响到用户用热,则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经甲方同意。9.2 事故报告与通知:乙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甲方供热管理部门,重
16、大事故应告知用户,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情况。9.3 应急预案:乙方应制定供热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将对用户可能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9.4 事故影响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重大事故影响的,乙方应按影响程度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及相应赔偿。第十章 供热价格、质量和服务10.1 供热价格制定和调整:供热采暖价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部门统一定价,其价格制定和调整须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组织制定并批准,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10.2 乙方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自当年11月15日供热至次年3月15日停热,约120天,每天24小时,如遇恶劣寒冷天气,可适当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10.3 供热
17、期间,在供热系统正常状况下,应保证居民室内温度不得低于 。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0.4 供热运行试水前应至少提前3天通知用户做好准备。10.5 供热期间,乙方公布报修电话,24小时服务,对报修请求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10.6 供热期内因乙方原因导致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应当在抢修供热设施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形成记录。连续停热达到24小时以上的,应当按天数退还热费。10.7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
18、10.8 乙方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供热设施一旦发生故障、外界施工造成管道破损或其它不可抗力造成长时间不能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及时告知用户做好准备。10.9 对有偿维修服务,应提前向用户说明或公示。有偿维修服务应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开具有效票据。10.10 如遇煤炭等物价上涨、下降等情况下,双方另行协商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价格调整或予以乙方补贴。10.11 用户未按时缴纳供热费时,乙方应以电话告知或以通知单方式提醒用户缴费。10.12 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 时,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属供热单位责任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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