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套设备进口合同(DOC 5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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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套设备进口合同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中国,北京,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国,市,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章 定义 “买方”是指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卖方”是指国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合同工厂”是指买方使用卖方提供的技术和资料进行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卖方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省市工厂。
2、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技术服务”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商业性生产”是指合同工厂生产第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第二章 合同范围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
3、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卖方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五。 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本合同签订后年内,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方的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
4、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第三章 价格 卖方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大写)。 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机械设备部分: 设备和材料费 备品和备件费 设计费 技术资料费 技术服务费 技术培训费 技术转让部分: 技术转让费 设计费 技术资料费 技术服务费 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 上述合同总价中的 设备 部分为港口买方指定的受载船支船面交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方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 技术资料 部分是指和技术资料在北京机械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
5、均以电汇()进行。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 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卖方。 ()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的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
6、起三十天内提交。 买方在收到卖方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三十天内,经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卖方(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八)。 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卖方: ()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装箱明细单一式六份; ()质量和数量合格证书一式六份。 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卖方: ()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7、()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方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即支付给卖方: ()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由买方出具的经卖方会签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 ()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卖方负担。 (注:方案一适用于现汇付款的情况)第四章 支付(方
8、案二)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进行。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 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卖方: ()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由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的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商业发票一式六
9、份。 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合同总的,计(大写:),在卖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将每批交货总价的支付给卖方: ()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合同总价的,计(大写:),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卖方: ()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即期汇票一式
10、二份。 合同总的,计(大写:)。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卖方: ()商品发票一式六份; ()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 ()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合同总价的,计(大写:)。买方应自日起,于年内,每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卖方。 卖方应开立分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期汇票共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时提交买方: ()票面金额为合同总的,另加第章条规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计(大写:); ()以日期为出票日,到期日分别为自出票日满个月; ()以买方为付款人; ()带有利息条款
11、。利息按年息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体金额如下: 票期 本金 利息 本利合计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计 买方收到汇票后,于时即对上述分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后送交卖方。 卖方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国银行,由北京中国银行提请买方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卖方。 按本合同第章和第章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方在按本章第条,条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买方支付本章第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卖方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
12、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卖方负担。 (注:方案二各项条款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第五章 交货与交货条件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分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 总毛重大约为公吨。总体积大约为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目的港口为中国。 卖方在合同生效日后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
13、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三十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米,宽米,高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个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卖方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和危险品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批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卖方供应的每批设备,应
14、为本章第条规定的港口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天,卖方应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合同号; ()货物备妥待运日; ()货物总体积; ()货物总重量; ()总包装数量; ()装船港口名称; ()重量超过二十公吨,尺寸超过米的每件货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 ()危险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 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宽高)总件数
15、和装船港口名称; ()重量超过二十公吨或体积超过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项证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所有设备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卖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港口前不迟于十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通知卖方。(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方或买方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如卖方
16、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如卖方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不能在预计抵达日期后三十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三十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卖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但卖方仍有责任根据买方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由卖方负责交货,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款。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四十八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方。如遇有
17、第条的大件货物及危险品,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买方因卖方未及时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卖方负担。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三。 卖方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和或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航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方。 “技术资
18、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或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北京或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二十一天内在北京和或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在每批“技术批准”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卖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 空运提单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并注明合同号) 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的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
19、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合同号; ()唛头标记; ()目的港; ()收货人; ()设备名称及项号;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公斤); ()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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