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南宁监理工程合同(DOC 4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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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监理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南宁市火炬路地下人防商业项目监理工程合同委托人: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监理人: 公司日期: 2013年 月 日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北京宗圣兴业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简称“甲方”)监理人: 公司 (简称“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南宁市火炬路地下人防商业项目工程2、工程地点:南宁市火炬路;3、工程规模:南宁市火炬路地下人防商业项目工程包括地下总建筑面积约16742.25,地上道路升级约9000,道路绿化工程4500,雨、污、自来水、燃气及通信等
2、地下管线工程等。(此部分内容集团张总和贵方已经讲清包含,当时贵方两人在场)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合同标准条件;招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专用条件;本合同标准条件;3、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合同条款及修正文件;本合同专用条件;4、附件一:南宁市火炬路地下人防商业项目工程监理人员配置表;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合同条款及修正文件;5、附件二:监理人员考评标准;附件一:南宁市火炬路地下人防商业项目工程监理人员配置表;6、附件三:南宁市火炬路地下人防商业项目工程监理部考评汇总表(附表一、二、三);【监理方的意见:1、
3、考核评分属主观评价,对此不公平。2、监理人员的考核属监理公司的内部考核。3、业主只应对监理部的团体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不应针对个人】附件二:监理人员考评标准;7、附件四:廉洁协议。附件三:南宁市火炬路地下人防商业项目工程监理部考评汇总表(附表一、二、三);8、附件四:廉洁协议。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委托人通知监理人进场之日起开始实施,监理期限:拟自2013年月日至拟自201年月日,共 600 日历天(保修期除外)实际起始日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本合同自双方签字
4、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 肆 份,监理人执 贰 份。(本页无正文)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人:(签字)监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人:(签字):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本工程全面履行本合同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之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
6、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
7、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无预付款向监理人支付。第九条 委托人应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九条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条第十一
8、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委托人
9、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值班用房各一间。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分包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
10、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
11、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初审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初步审核签认权,以及工程签证单和工程结算的初步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且具有合理理由的,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
12、变更。如由此严重影响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及
13、其他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发现监理人员接受与承包人宴请、接受承包人物质馈赠、娱乐安排、共同进出娱乐场所等情况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贰万元/次的违约金,发现3次监理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的,委托人有权解
14、除合同并要求监理方赔偿全部损失。【监理方认为罚款额度太高、应按实际损失*相应比例处罚。害怕个别人员出现问题】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24.1监理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监理人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要求行使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24.2监理人应当履行合同中明文约定或隐含的职责,行使合同中约定的权力,并于行使以下约定的职权之前取得发包人专门批准或授权:24.2.1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增加(符
15、合法定规定的除外)【害怕我方不支持他们】24.2.2决定工期延长;24.2.3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24.2.4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24.2.5确定索赔额、费用的增加或减少及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24.3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危及本工程或邻近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时,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发布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增加的费用,在报发包人批准之后通知承包人。24.4监理人无权单方面修改本合同内容,也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义务和工作。24.5监理人应将所有依
16、据合同发出或收到的函件复制给发包人。24.6监理人拥有限制或禁止承包人进行任何导致扰民的施工行为、或其它由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产生的附加工作委托人不另外支付报酬,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第五条内容不符】,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
17、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付。委托人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相应产生的附加工作不另外支付报酬。【去掉不字增加委托人。按约定20个月86万,超出按每月2万
18、支付】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10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相应产生的附加工作、额外工作委托人另外支付报酬。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全部工作,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15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
19、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但对额外
20、工作委托人不另外支付报酬。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7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14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参照34条两次通知,第二次通知后28天在终止合同)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
21、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14 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
22、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凡因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工程
23、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76)广西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87)南宁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98)国家建设部、广西省及南宁市的其它工程建设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地方法规;(109)本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勘探资料及工程监理招标文件;(1110)本工程的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等;(1211)建设单位向监理、施工单位下达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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