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DOC 2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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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惠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上列当事人之间签订的 no : 019987号商品房购销合 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于XX年11月30日受理了本案,受案号为XX惠仲第59号。申请人向本会预交了仲裁费人民币 2706元。本案审理程序适用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 称仲裁规则)。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 料,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 及当事人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仲裁庭组成通知、开庭通知也由本 会工作人员当面提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职员分别于XX年12月28日和XX年12月27
2、日签收了通知。申请人与XX惠仲第59-74号案等共计16宗案的申请人于XX年12月5日共 同向本会提出,因与同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所产生争议,仲裁请 求相同,各申请人之间只是面积差价款,利息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的具体 数额不同,请求将16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被申请人于 XX年12月 18日书面同意申请人的提议。本会于 XX年12月26日决定对上述16宗案件合并 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被申请人选定徐 xx先生为仲 裁员,申请人选定刘xx先生为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xx先生为首席仲裁员。以上 三人于XX年12月27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根
3、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仲裁庭于 XX年1月11日在本会 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 xx律师、魏xx律师、张xx、曾xx、罗 xx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姚 xx律师、谭xx律师、林xx到庭。庭审中,双方 当事人就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表示异议 ,分别陈述了仲裁请求与事实理由、答辩,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作了最后陈述。庭审后双方的代理人提交了 代理词。XX年4月26日XX丨惠仲裁第59号裁决书出具后,被申请人向广东省惠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 惠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及与之并案处理的共计 16份裁 决。XX年9月12日惠州中院向惠州仲裁委员会出具(XX)惠中法民二初字第
4、151-1 号通知书(中院通知书”)提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惠仲第59号、XX惠仲第60号、XX 惠仲第61号、XX惠仲第62号、XX惠仲第63号、XX惠仲第64号、XX惠 仲第65号、XX惠仲第66号、XX惠仲第67号、XX惠仲第68号、XX惠仲 第69号、XX惠仲第70号、2o05惠仲第71号、XX惠仲第72号、XX惠仲第 73号、XX惠仲第74号等十六宗仲裁裁决乙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惠州市房产局 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上标注的 另有小区分摊”项目属于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的登记行为; 虽然房地产登记部门已通知涉案的各位被申请人即18位(笔误,实为16位-仲裁庭)业主到房产部门更
5、改 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但贵会作出仲裁时,房产证的上述内 容并未改变,且到目前为止尚有部分房产证的上述内容亦未更改。因此,在房地产 管理部门对其发放的房产证 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没有具体取消前;贵会就作出上 述16份裁决书是不当的。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 定;特通知贵会自本通知送达贵会后 60天内对上列仲裁案件重新仲裁。贵会重新仲 裁期问,本院将依法中止撤销程序。依据惠州中院的通知,惠州仲裁委员会分别于XX年11月10日和16日向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发出重新仲裁的通知,接着又发出开庭通知。仲裁庭于XX年12月12日开庭,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依时到庭。开庭时,被 申请人提出
6、要求仲裁庭回避的申请。为了尊重被申请人表达意见的权利,仲裁庭中 止审理,将被申请人的申请交惠州仲裁委员会,由其做出决定。惠州仲裁委员会于XX年12月12日做出决定,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 有关规定,重新仲裁的义务由原仲裁庭承担,不同意被申请人的要求。依照惠州仲 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于 XX年12月21日开庭。开庭通知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庭审时,申请人的代理人张梅蓉、曾双杏、张宝贵和魏忠平到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谭耀强与林春燕到庭。仲裁庭依照惠州中院的通知限定的问题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 并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经变更了的房产证内容。本案现已重新审理终结,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现将本案案情
7、、仲裁庭意见及仲裁裁决分述如下。一、案情XX年4月6日,申请人作为买方和乙方与被申请人作为卖方和甲方签订了 no.019987商品房购销合同(下称 合同”,)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惠州市东湖花 园3号小区305栋1072房。合同与争议有关的主要条款如下:第2条商品房面积: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 100.15m2。第4条价格与费用: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 该商品房单位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2318元,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贰千壹百 肆拾壹元。第7条优惠价:乙方在XX年4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20%,甲方给予 乙方占付款金额5%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
8、人民币贰拾贰万零千捌伍百叁拾肆元 整。第28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与争议的有关条款如下:第3条甲、乙双方同意,原合同第19条变更为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在楼宇 (即合同中规定的商品房-仲裁庭)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好房地 产权证,办证手续费及契税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第7条甲、乙双方同意,原合同第5条变更为: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商品房, 以建筑面积(即实得建筑面积加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为合同销售面积,并 以此计算
9、销售金额。由于合同销售面积是以图纸尺寸为计算依据的,因此,双方同 意合同销售面积有不超过 %的误差率。楼房正式交付使用后,如合同销售面积与 实际面积的误差超过%时,双方应按实际面积多退少补(以房产证核发面积为 准)。签订合同的当日,双方签订了装修标准及材料明细表(下称 明细表”,其中包括了甲方统一提供的一些设施和收取的费用:有线电视系统费150元、对讲系统970元、电话线位500元、住户专用信报箱250元、建档材料费100元等(均为 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的金额均为人民币-仲裁庭)。发生争议,申请人提请仲裁,诉称,合同签订后其向被申请人交付了全部购房 款。但XX年领取的房地产权证(下称房产证”
10、显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4.39 m2,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5.76m2,面积误差比为-5.75%,即被申请人多收款12683 元。房产证显示被申请人将小区分摊面积 6.65m2也列入公摊面积计算,违反了建 设部(于 1995年9月8日印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试行)(下称1995年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迟延562天办理申请人的房产证,还 多收取或无根据收取有线电视系统费,对讲系统费,电话线位费。专用信报箱费和 建档费等共计1970元。因此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1、 返还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 5.76平方米的购房款 12683元及利息4209元(自
11、签约之日暂计至XX年11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23797元(计至房产证登记之日,至被申请人 交付房屋后24个月始算,违约天数为562天,利率同上);3、返还多收取的费用总计1970元;4、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庭审后其代理律师提交了代理词,两者所论述的问题一 致,但后者较详尽。故主要摘自后者的论述,要点如下:1、申请人对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有误a. 申请人的房产证登记的住宅(即合同规定的商品房-仲裁庭)建筑面积为94.39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4.04m2,共有分摊面积10.35 m2),另有小区分摊6
12、.65 m2,总建筑面积101.04 m2。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总建筑面积为100.15 m2。两者相比,房产证登记的总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大0.89 m2,误差不超过1%,在补充协议规定的误差比率范围内。b. 合同标的之总建筑面积为实得面积与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分摊面积之和,房产证中显示的共有分摊面积与小区分摊面积不含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 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共有分摊面积与小区分面积系不同的分摊面积,均属于 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面积,两者没有重复,其产权人分别 为申请人所在栋全体业主及小区全体业主,对此惠州市房屋测绘所出具的分摊面积 计算书已作了明确
13、、具体的说明。因此小区分摊面积属于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的 一部分,该约定符合公平原则并不违反建设部1995年规则第9条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及其它调整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且小区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等建筑物事实存在并由三号小区全体 业主实际受益,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亦已明确其产权属于三号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可 办至三号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名下。C.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小区分摊面积”的事实亦可以从合同约定面积与 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差异比例得到证实。16户业主中12户的面积差异不超过1%, 属双方合同约定许可的差异。d.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在房产
14、证中分为共有建筑面积和小区分摊面积 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规范重大变化所致,并不影响合同当时关于销售总建筑面积 的约定。申请人房屋所在的东湖花园 3号小区是自1999年开始销售的,销售之日 至办证期间房屋产权登记规范发生了重大变化。惠市房函XX95号复函已足以说明。由于这一变化,导致房地产权证登记部门指定使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与核 发的房产证关于面积的表述所使用的术语不一致,引发业主误解。2、关于逾期办证的问题a. 房产证逾期办理虽属事实,但非因被申请人的责任。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因政府规定办证税费中部分由开发商承担,部分由业主 承担,且规定办证费须在房产证办妥前缴交,说明申请人有支付办证税费的义
15、务及 缴交办证费为房产证办理的前置条件。被申请人虽于XX年2月21日至XX年6月11日期间分别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使用,但申请人分别于XX年12月22日至XX年7月18日方才陆续缴交办证费,因未及时交费,被申请人曾在小区内进行 公告催交办证费,这一事实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申请人已认可属实。因申请缴交办 证费前置义务未及时履行,后置办证义务可暂停履行。b、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在受理提供的办证资料后 1年多才陆续出证,属于房产部门原因所致逾期办证是因申请人未及时交纳办证费用及房产部门延误办证所致,根据广 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只有在因自身原因
16、导致逾期办证,才承担逾期办证责任。3、即便被申请人需承担违约责任,亦缺乏支付违约金事实依据a. 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办证的违约金。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113条、114条的规定,违约金规定的原则是弥补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或可预估的损失,违约金过多高 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在本案中,16户申请人中有12户是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房款,对此合同可为证,且至今未还清银行 贷款。此类业主的房产证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由贷款银行保管房地产权证原 件直至还清贷款本息,按银行规定,此类业主在未还清贷款前不得对房屋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权,只可行使占用、
17、使用及收益权,不存在所谓的抵押借款 或转让问题。对于一次性付款的申请人而言,而且惠州市在XX年9月1日前,即便房屋的房产证未办妥,亦可通过购房合同的转让 (原以银行贷款付款的客户转让 前需先还清银行贷款),将房屋的权益转让并获益,房产证是否办妥,根本不影响 申请人对房屋权益的转让。至于一次性付款的申请人所说的抵押借款,被申请人至 今未接到过一次性付款的申请人因逾期办证导致其不能抵押给其造成损失,并提出 索赔的任何主张及依据,说明在此期间一次性付款的申请人或未有抵押的要求或是 逾期办证未对其造成实际损失。此外,本案中,房屋已按约定交付给申请人使用, 申请人亦已入住多年,无论是以银行贷款支付购房款
18、还是一次性付清购房款,逾期 办证均不影响其对房屋占用、使用及收益权。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关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亦只是规定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 定的,可以按照已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 息的标准计算”,并不是必须按此规定支付违约金,有关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应遵循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用于弥补损失的原则,因此上述司法解释有关逾期办证违约 责任的规定仅在给守约方造成损失时适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购房屋的房产证虽逾期 办妥,但并未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不应适用该规定。4、关于其他费用1970元的问题a. 该部分费用系合同
19、中明确约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且被申请人在交付使用前已完成了该部分设施。可视对讲系统,试用后质量、 效果不稳定,为广大业主利益,被申请人选用了现在的系统,该系统造价与可视对 讲系统持平,亦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完成并移交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在此前亦从未 提出过异议。b、 申请人在收楼及使用设施后一直没有异议,在长达3、4年后,又要求返还 该部分费用1970元,依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已超过该条规定的一年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已超过该条 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限。因此,无论申请人主张撤销合同,还是主张违约,均已 过法定时限。申请人的代理
20、律师提交的代理词要点如下:1、基本事实本案证据显示及庭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是:a.被申请人将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其认为的另有小区分摊面积作为销售 面积,但各申请人房产证中登记的建筑面积在不包括另有小区分摊面积的情况下, 全部少于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其中差额最少的是5.7m2,差额最多的则达 14.4m2。b、被申请人也承认东湖花园三号小区为整个小区服务的架空层、为整个小区服 务的公共用房、单车房及非独立使用的地下停车库等公共部位,其所有权属全体业 主共同共有。c、被申请人将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同共有的 另有小区分摊”面积擅自分割为小 区业主私人所有并作为销售面积的一部分。d、 被申请人违反
21、合同约定,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全部超过了自 房屋交付之日起24个月办妥”的期限。e被申请人单方改变合同约定,将双方约定的安装可视对讲系统更换为一般 对讲系统,被申请人仍按可视对讲系统的标准向各申请人收取安装费用。邮电部门 免费为全体业主安装了信报箱,被申请人从中收取费用。2、仲裁请求合法a各申请人房产证中登记的建筑面积均少于补充协议第7或第8条所约定的总建筑面积,根据此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向各申请人返还误差面积相应的购房款;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
22、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 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现各申请人以误差面积的购房款作为基 数要求赔偿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合法合理。b、双方虽未约定办证逾期违约的赔偿计算方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而各申请人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和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损失,合理有据。c、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
23、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 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算。被申请人向各申请人所收的 有视电视系统等费用都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但被申请人却超过规定多收取 了费用,有的则是没有收费根据,如专用信报箱费,有的则是进行了单方变更,如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改变成为普通对讲系统而多收取了费用。上述多收取的费用,被 申请人均应向各申请人返还。同时,民法通则第 92条规定:没有合同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申请 人所多收取的各项费用都没有合法根据,显属不当得利,须返还多收取的费用。3、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a关于 另有小区分摊”可以进行出
24、售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根据。1995年规则)第8条关于 公用建筑面积”的组成部分中并没有 另有小区分 摊”的项目;公用建筑面积已包括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即 被申请人所言架空层、公共用房等 另有小区分摊”面积,已包含在销售时已被作价 的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中;合同和补充协议中也没有约定被申请人将 另有小区 分摊”出卖给申请人, 另有小区分摊”的含义至今为止都是被申请人单方的理解和 解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用部 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被申请人承认 另有小区分摊”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但其将 业主共同共有的部分处分为小区业主私人所有。民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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