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下停车场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DOC 2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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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XXX 大学南校区XXX球场地下停车场项目委托人:XXX大学监理人:第一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XXX大学监理人(全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 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委托人委托监理人服务的工程概况如下:1. 工程名称:XXX大学南校区 XXX球场地下停车场项目2. 工程地点: 广东省 xxx 市 xxx 大学南校区3.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33100.4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28.44平方米,
2、 地下建筑面积32722平方米4. 工程总投资:约1.5亿元。二、词语限定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相同。三、合同文件组成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协议书;2. 中标函或委托书;3. 监理投标函;4. 通用条件;5. 专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服务范围和内容;7.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附录A中约定范围内的 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通用条件第3点中的约定为监理人开展正常 的监理工作提供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并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5点中注明 的期限、
3、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用。五、签约酬金以11276.66万元为暂定计费额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监理服务收 费基价暂定为万元,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乘以相应调整系数,乘以中标费率作为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收费。其中调整系数为 :专业调整系数为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 ;高程调整系数为1.0。中标费率:%监理酬金(大写):(小写):元六、服务期限本合同附录 A中约定的服务自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之日开始,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结束完成。七、合同的订立及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5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XXX本合同双方约定 在签订之日 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拾 本
4、,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捌本,监理人执贰本。委托人:(签章)XXX大学地址:XXX 地址: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开户银行:帐号:邮编:XXX监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联系人:开户银行:帐号:邮编:XXX电话:电话:XXX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定义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1.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建设工 程。1.1.2 “委托人”是指合同中委托监理人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 的受让人。1.1.3 “监理人” 是指合同中提供服务的一方, 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 受让人。
5、1.1.4 “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第 三方。1.1.5 “服务”是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附录 A 中详细约定的工程监 理及相关服务的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1.1.6 “正常服务”是指在附录 A 中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1.1.7 “附加服务”是指以下原因而增加的服务:委托正常服务范围以 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因非监理人原因增加的工作量或 工作时间。1.1.8 “工程监理” 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对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 进 度、费用进行控制管理,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合同、信息等进行协调管 理。具体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和附录
6、A中约定。1.1.9 “相关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在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 采购监造阶段、保修等阶段提供咨询或服务。具体范围和内容在专用条件和附录 A中约定。1.1.10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 构。1.1.11 “总监理工程师” 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全面负责 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2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承包人及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法人或实体。1.1.13 “日”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14 “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
7、个公历月的时间段。1.1.15 “商定的补偿”是指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根据本合同应付的附加款额。1.1.16 “书面形式”是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包括合同文件、 信件、 电报、传真等。解释1.2 对合同文件的解释1.2.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 使用两种(含)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准。1.2.2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 如果合同文件中的约定之 间产生含糊或歧义, 合同文件解释按时间顺序以双方最后签认的为准。 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为 :(1)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协议书;(3)专用条件及附录 A;(4)通
8、用条件;(5)中标函或委托书;(6)投标函。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1.3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 以及专用条件中 约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标准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标准规范。2. 监理人的义务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服务范围按附录 A 中的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 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
9、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 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 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 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
10、料、 构配件、 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 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 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 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 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 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 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
11、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 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
12、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名单。2.3.2 在服务期限内,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以保证服务工 作的正常进行。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 调整。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其中,更换总监 理工程师须提前 7 日向委托人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2.3.3 如果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该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2)违法或涉嫌犯罪;(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2.4 认真履行职责监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期间, 应遵循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严格按法 律法规及标准提供服务。2.
13、4.1 在委托服务范围内, 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任何意见和要求, 监理 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 再与委托人、 承包人协商确定。 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 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责与委托人、承包人进行协商。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 时,监理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4.3 监理人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中规定的第三 方义务提出变更。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 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 监理人所做的变更未能事先报委 托人批准时,事后应尽快通知委托人。2.4.4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包人的人
14、员工作不力, 监理人应要求承包 人调换有关人员。2.5 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报告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 应按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内容、 时间和份数向委 托人提交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 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委托人不向监理人提供任何设备、设施和物品。3. 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将监理人、 授予监理人的权限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并在委托人与 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中予以明确。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有关的工程资料。
1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委托人应 随时向监理人提供新近掌握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开展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3.3.1 委托人不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人员、 设备、设施和 物品等。3.3.2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人履 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及时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委托人应 将委托人代表的职责和权力书面告知监理人。 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 应提 前 7 日书面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指令 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 应首先向监
16、理人提出。3.6 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 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形式的答复。3.7 支付委托人应按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责任与保险4.1 监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监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实 施监督管理。对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4.1.2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 不按规定检查或因工作过失,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 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二直接经济损失X受损失部分的相应收费金额比率 赔偿
17、金累计数额不超过监理人的服务收费金额总额(扣除税金)。4.1.3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 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由该索赔引 起的费用。4.1.4 因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或监理人的指令,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 故、导致工期延误等造成损失,且监理人无过失的,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1.5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监理人不承担相应的 责任。4.2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对本工程的实施取得相应政府部门的许可。 如果委托人违反有关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实施工程, 对监理人造成的损失, 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4.2.2
18、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因其他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人的经济 损失,委托人应予以赔偿或补偿。4.2.3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 应补偿监理人由该索赔引起的费 用。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 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 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 支付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 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
19、金额。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 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 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 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6.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6.1 合同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 变更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 增加时
20、,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增加的监理工 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 合同生效后, 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 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除不可抗力外, 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 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监理人用 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 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 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
21、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 正常 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 因工程规模、 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 正常 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 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 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 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本合同或 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
22、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 除依法可以 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 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 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 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除不可抗力外, 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 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 该部分义务的通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 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
23、托人时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 委托人应通知监理 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 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 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 但监理 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 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 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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