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资源处理中心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 4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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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资源处理中心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 49页 资源 处理 中心 项目 建设 工程 委托 监理 合同 DOC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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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云新城城市资源处理中心项目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项目名称:白云新城城市资源处理中心项目 项目地点:广州市白云区 建设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 建设单位合同编号: 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管理单位合同编号: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三方当事人就白云新城城市资源处理中心项目有关工程监理工作达成一致意见, 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项目概况工程名称:白云新城城市资
2、源处理中心项目。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该项目占地面积为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86平方米,服务半径约3公里范围内白云新城核心区垃圾收集和处理。处理垃圾145吨/天,垃圾压缩为三厢,规格为3X16吨/厢。建设内容包括城市资源处理中心及配套设施主楼、公共卫生间、专用变配电房、智能监控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除臭系统、消防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等。项目总投资: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白云新城城市资源处理中心项目建议书的复函 (穗发改2016828号),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为2009万元。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工程建设管理目标1.5.1投资控制目标:不超过经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工程概算。1
3、.5.2进度控制目标: 。1.5.3质量控制目标:合格。1.5.4安全施工管理目标:合格且无安全责任事故。1.5.5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合格且不受到有关管理部门处罚。第二条 监理服务范围 监理范围白云新城城市资源处理中心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含工程勘察旁站、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和管线迁改、场地平整等)、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竣工验收、竣工城建档案资料及移交、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竣工备案、决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设备监造和调试以及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2.1.
4、2监理范围还包括了工程质量检测、基坑检测和监测、沉降观测、节能检测、白蚁防治、专题研讨会、水土保持监测、超前钻勘察和详细勘察等,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监理,上述监理服务费用已包含在监理酬金内。2.1.3监理单位须按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提前进场参与开工前期的准备和筹划工作,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各参建方职责及有关事务性工作制度等。 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2.2.1土建工程(包括主体建筑结构工程、钢结构等)。2.2.2装修工程(包括室内装修、外墙装修等)。2.2.3机电安装工程(包括电气、照明、通风空调、给排水、消防等)。2.2.4弱电工程(包括综合布线、安防等)。2.2.5绿化工程(
5、包括景观、草地、苗木、喷淋设施等)。2.2.6市政工程及其他(包括道路、临时及永久供水、供电、煤气、电信综合管线等)。2.2.7专业工程(包括环保工程、弱电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化验室、节能、绿色建筑、管线迁改等)。2.2.8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服务项目的监理。工程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相应监理工作的变化均应视为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的调整,按专用条件第十四条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 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期自监理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或收到建设单位进场通知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保修期结束且工程结算经终审部门审定之日止。监理服务期包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监理单位实行全过
6、程监理服务。本工程暂停或缓建期间,也属于监理服务期,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合理安排监理工程师提供必要的监理服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作相应延长,但不补偿监理单位任何费用。第三条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四条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 三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或修正文件;2. 本合同协议书;3. 中标通知书;4. 本合同专用条件;5. 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文件、答疑纪要等);6. 建设管理单位针对本项目监理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 本合
7、同标准条件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9.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 中标通书外的其他本合同附件。第五条 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鉴于本工程财政拨款,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的具体时间按照本合同规定及财政部门批准拨付或直接支付为准。第七条 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单位为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合同中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履行相应职责和权利,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的委托关系以三方建设管理合同为准。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副本拾份,建设
8、单位执叁份,建设管理单位执 肆 份,监理单位执叁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合同正、副本表述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建设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局 (盖章) 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323号白云交通大楼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电话:建设管理单位:广州市白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通讯地址:广州市政民路17号三楼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电话:监理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电话:开户银行: 开户名: 账号:签订日期: 2018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
9、建设单位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建设单位”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单位以外,建设单位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三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建设
10、单位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
11、语言文字。监理单位义务第四条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工程师,向建设单位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工程师与监理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因履行监理职责而发生的工伤、人身损害等事故均由监理单位负责。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丘增元,身份证号码:44610 注册号: 第五条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行业标准且与其资质水平相当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单位使用建设单位提
12、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建设单位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建设单位。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将该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范围之外,如有违背,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相应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义务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单位支付预付款总额 元。第九条应监理单位书面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
13、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应监理单位明确书面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三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单位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不影响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
14、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办公用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三方约定,由建设单位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单位权利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
15、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单位应当书面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否则,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由监理单位负责所有损失的赔偿。(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7)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
16、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应当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
17、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建设单位事先书面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建设单位批准时,监理单位所做的变更也应在 1 天内通知建设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建设单位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三方协商确定。当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三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司法机关裁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权利第二十
18、条建设单位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交。第二十四条当建设单位发现监理工程师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工程师,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单位责任第二十五条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即监理单位的
19、责任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三方应进一步书面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第二十七条因监理单位过失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纠正,致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或完工(交图、交货)时限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份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建
20、设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建设单位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在该情况发生后的 天内通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后,监理单位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监理单位没有在约定时间内通知的,建设单位有权拒付相应报酬。第三十二条
21、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当天内通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书面批准后,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该影响因素消失时,监理单位应当在影响因素消失之日起7日内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单位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三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自身原因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一切损失。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
22、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三方未签订新协议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单位可向建设单位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建设单位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建设单位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答复的,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并向建设单位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后,监理单位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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