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G购销合同标准文本[002](DOC 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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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 CNG购销合同标准文本002DOC 15页 CNG 购销 合同 标准 文本 DOC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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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编号: CNG购销合同 卖方: 买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由 (以下简称卖方)与 (以下简称买方) 为买卖压缩天然气(CNG)事宜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明确买卖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平等的买卖关系,安全、经济、平稳、合理地供应和使用天然气,在充分考虑卖方天然气供应实际和买方用气现状的情况下,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下条款。 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使用,并有其特定含义的用语,现定义如下: 1.1 天然气:指在不同地质条件下生成、运移并以一定压力储集在地下构造中的可燃性混合气体,其化学组成以甲烷为主。
2、1.2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1.3 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本合同简称“立方米”或“方”。 1.4 供气期间:指本合同约定的从开始供气到停止供气的一段时间。 1.5 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中双方协商约定的年、月、日合同气量。 1.6 年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供气期间中约定的一个年度的供用气量。 1.7 月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供气期间中约定的一个月的供用气量。 1.8 日均合同气量:指年合同气量扣除双方约定的检修期天数及检修期用气量后,分解到每天的平均气量。 1.9 交付点:指双方进行交付和提取天然
3、气的地点,即天然气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点。 1.10 交付点压力:指天然气交接计量装置处的瞬时压力。 1.11 气质:指本合同约定的天然气质量标准。 1 2. 交付点、交付方式和压力 2.1 天然气交付点为 。 2.2 交付点后,压缩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 2.3 经买卖双方协商,卖方在交付点向买方按国家规范范围内的供气压力不超过20MPa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 3. 供气期间、数量、计划与衔接 3.1 供气期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2 合同气量:根据卖方气源现状和买方要求,经双方商定在本合同供气期间内天然气合同气量暂估为 万方,合同气量最终以合同终止时买方与
4、卖方交接计量确认单的天然气累计总量为准。 3.3 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买方平稳供气,买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向卖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气款并平稳用气。 3.4 若买方用完年合同气量还需要增加用气,需提交用气申请,若卖方条件允许可以增供,其增供部份的天然气的价格为 元/立方米。若卖方气源无法满足买方增加用气的需求,应在 日内通知买方。 3.5 计划与衔接 3.5.1 卖方根据本合同双方签订的气量均衡地安排其天然气调运,买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均衡地用气。 3.5.2 年度计划:买方在每年5月25日前将下一年度分月计划提交给卖方,作为双方衔接下一年度供用气合同量的依据。 3.5.3 季度计划:买方应在每
5、个用气季度开始前,提前至少40日向卖方提交该季度每月的期望提取量,对季度工业计划用气量单独注明。 3.5.4 月度计划:买方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下月的分日月度计划提交给卖方, 2 卖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将核准过的月度计划反馈给买方,对月度工业计划用气量单独注明。 3.5.5 周计划:买方应在每周四10:00前将下一周每日提取量计划提交给卖方,对周计划工业用气量单独注明。 3.5.6 日指定:买方应在每天9:00前向卖方提交第二天的日指定提取量。在实际运行中确遇危急情况发生,无法执行日制定时,双方及时沟通,确认后将核准后的日指定提取量作为最终的双方负有义务的交付提取量。 3.5.7 买方增加新的用
6、气项目前,需提交用气申请,在取得卖方同意后方可安排新增用气计划,否则不予安排新增用气计划。 3.6 在保证本合同规定的年合同气量执行的前提下,在卖方每月具体月度供气计划安排中,买方可根据输送或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当调整。在每月1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下月用气量调整要求,但日气量的调整原则应在日均合同气量 5 的范围内(合同规定的免责条件除外)。卖方 10 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卖方同意买方的调整要求。若买方未提出下月用气调整要求,卖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在保证年合同气量完成的情况下,根据气源和管网情况安排下月供气计划。 4. 质量 在合同期内,卖方交付给买方的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7、国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2012中所规定的 二 类天然气。 5. 计量 5.1天然气计量值以卖方天然气交付点计量值为准。 5.2 天然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天然气体积计量的状态标准为温度20(293.15K),绝对压力10l.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 3 5.3 天然气流量计量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程执行。 5.4 若买方对天然气计量值有异议,应在收到卖方结算单或气款发票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买方可向国家授权的有资质的检定机构申请对卖方天然气交接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若检定认定不合格,检定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检定认定合格,检定费用由买方承担。
8、 5.5 争议未解决前,买方应先按卖方计量值结算,不得拒付气款。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调整。 5.6 天然气交接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校验。卖方天然气交接点计量装置由卖方负责管理和维护,卖方计量装置应按国家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买方对卖方天然气交接计量装置有监护权,卖方在对计量仪表进行检定时,买方可派具备相应计量检定资格的人员到现场监护,但具体的操作须由卖方人员执行。 6. 价格及调整 6.1 卖方在交付点向买方供应的压缩天然气价格为 元/立方米(含税),合同总额暂估为 万元(含税),大写 。 6.2 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天然气价格调整,或政府部门调整水、电价格造成压缩天然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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