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DOC 11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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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条件1 一般规定1.1 定义在合同条件 ( “本条件”) ,包括 专用条件 和本通用条件 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文中人员或当事各方等词语包括公司和其他合法实体。1.1.1 合同1.1.1.1 “合同”系指 合同协议书 、本条件、雇主要求 、投标书 和合同协议书 列出的其他文件 (如果 有)。1.1.1.2 “合同协议书 ”系指第 1.6 款合同协议书 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及所附各项备忘录。1.1.1.3 “雇主要求 ”系指 合同 中包括的,题为雇主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标、范围、和(或)设计和 ( 或) 其他技术标准,以及按合同对此项文件所作的任
2、何补充和修改。1.1.1.4 “投标书”系指包含在 合同中的由承包商 提交的为完成工程签署的报价,以及随同提交的所有 其他文件 (本条件 和雇主要求 除外,如同时提交 )。1.1.1.5 “履约保证 ”和“付款计划表 ”系指合同中包括的具有上述名称的文件(如果有 )。1.1.2 各方和人员1.1.2.1 “当事方(或一方 ) ”根据上下文需要,或指 雇主,或指承包商 。1.1.2.2 “雇主 ”系指在 合同协议书 中被称为雇主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商 ”系指 合同协议书 中被称为承包商的当事人及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1.2.4 “ 雇主代表 ”系指由
3、 雇主 在合同 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 雇主 根据 第 3.1 款 雇主代表 的规 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1.1.2.5 “承包商代表 ”系指由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名的人员,或有时由 承包商根据 第 4.3 款承包商代 表 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1.1.2.6 “ 雇主人员 ”系指 雇主代表 、 第 3.2 款 其他雇主人员 中提到的助手、以及 雇主 和 雇主代表 的所有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以及 雇主或雇主代表 通知承包商作为雇主人员 的任何其 他人员。1.1.2.7 “承包商人员 ”系指 承包商代表 和承包商 在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 承包商 和每个 分包商 的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
4、以及所有其他帮助 承包商 实施工程 的人员。1.1.2.8 “分包商 ”系指为完成部分 工程 ,在 合同 中指名为分包商、或被任命为分包商的任何人员, 以及这些人员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1.129“DAB(争端裁决委员会)”系指在合同中如此指名的一名或三名人员,或根据 第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或第 20.3 款 对争端裁决委员会未能取得一致 的规定任命的其他人员。1.1210“菲迪克(FIDIC) ”系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1.3 日期、试验、期限和竣工1.1.3.1 “基准日期 ”系指递交 投标书 截止日期前 28天的日期。1.1.3.2 “开工日期 ”系指根据 第 8.1
5、 款工程的开工 的规定通知的日期, 除非 合同协议书 中另有规1.1.3.3 “竣工时间 ”系指 专用条件 中规定的,自 开工日期 算起至 工程 或某单位工程 (视情况而定 )根据第 8.2 款竣工时间 规定的要求竣工 (连同根据 第 8.4 款竣工时间的延长 的规定提出的 任何延长期 ) 的全部时间。1.1.3.4 “竣工试验 ”系指在 合同中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或按指示作为一项 变更的,在 工程或某单位工程(视情况而定 )被雇主接收前,根据 第 9条竣工试验 的要求,进行的试验。1.1.3.5 “接收证书 ”系指根据 第 1 0条雇主接收 的规定颁发的证书。1.1.3.6 “竣工后试验 ”系
6、指在 合同中规定的,在 工程 或某单位工程 (视情况而定 )被雇主接收后,根据第 l2 条竣工后试验 的要求,进行的试验 (如果有)。1.1.3.7 “缺陷通知期限 ”系指 专用条件 中规定的,自 工程或某单位工程 (视情况而定 )根据第 10.1 款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接收 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 第 11.1 款 完成扫尾工作和 修补缺陷 的规定通知 工程或单位工程 存在缺陷的期限 (连同根据 第 11.3 款缺陷通知期限 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如果 专用条件 中没有提出这一期限,该期限应为一年。1.1.3.8 “履约证书 ”系指根据 第 11.9 款履约证书 的规定颁发
7、的证书。1.1.3.9 “日(天)”系指一个日历日,“ 年”系指 365天。1.1.4 款项与付款1.1.4.1 “ 合同价格 ”系指在 合同协议书 中写明的、经商定的 工程 设计、施工、竣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额,包括按照 合同做出的调整 (如果有 )。1.1.4.2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 在现场内外所发生 (或将发生 )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4.3 “最终报表 ”系指 第 14.11 款最终付款的申请 规定的报表。1.1.4.4 “外币”系指可用于支付 合同价格 中部分(或全部)款项的当地货币 以外的某种货币。1.1.4.5 “ 当地货币 ”系指
8、工程所在国 的货币。1.1.4.6 “ 暂列金额 ”系指 合同 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 (如果有 ) ,根据 第 13.5 款 暂列金额 的规定,用于 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 生产设备、材料 或服务。1.1.4.7 “保留金”系指 雇主根据第 l4.3 款期中付款的申请 的规定扣留的保留金累计金额,根据 第l4.9 款 保留金的支付 的规定进行支付。1.1.4.8 “报表”系指承包商根据第 l4 条合同价格和付款 的规定提交的作为付款申请的组成部分的 报表。1.1.5 工程和货物1.1.5.1 “承包商设备 ”系指为实施和完成 工程 、以及修补任何缺陷需要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
9、 其他物品。但 承包商设备 不包括 临时工程 、雇主设备 (如果有 ) 、以及拟构成或正构成 永久 工程 一部分的 生产设备 、材料和其他任何物品。1.1.5.2 “货物”系指承包商设备 、材料、生产设备 和临时工程 ,或视情 况其中任何一种。1.1.5.3 “材料”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 永久工程 一部分的各类物品 ( 生产设 备除外),包括根据 合同要由承包商 供应的只供材料 (如果有)。1.1.5.4 “ 永久工程 ”系指根据 合同承包商 要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永久性工程。1.1.5.5 “ 生产设备 ”系指拟构成或正构成 永久工程 一部分的仪器、机械和车辆。1.1.5.6 “单位工程 ”系指在
10、 专用条件 中确定为 单位工程 (如果有 )的工程组成部分。1.1.5.7 “临时工程 ”系指为实施和完成 永久工程 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 程( 承包商设备 除外)。1.1.5.8 “工程 ”系指 永久工程 和临时工程 ,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6 其他定义1.1.6.1 “承包商文件 ”系指 第 5.2 款承包商文件 中所述的, 承包商 根据合同提交的所有计算书、 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软件、图纸、手册、模型、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1.1.6.2 “工程所在国 ”系指实施 永久工程 的现场 (或其大部分 )所在的国家。1.1.6.3 “雇主设备 ”系指雇主要求 中所述的,
11、由 雇主提供的供 承包商 在实施工程中使用的仪器、机 械和车辆 (如果有 ) ,但不包括 雇主 尚未接收的 生产设备 。1.1.6.4 “不可抗力 ”见 第 l9 条不可抗力 的定义。1.1.6.5 “法律”系指所有全国性 (或州的 )法律、条例、法令和其他法律,以及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 当局制定的规则和细则等。1.1.6.6 “履约担保 ”系指根据 第 4.2 款履约担保 规定的担保 (或各项担保,如果有 )。1.1.6.7 “现场”系指将实施 永久工程 和运送 生产设备 与材料到达的地点,以及 合同中可能指定为 现 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1.1.6.8 “变更”系指按照 第 13 条 变
12、更和调整 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 或工程 所做的任何更改。1.2 解释在 合同 中,除上下文另有需要外:(a) 表示某一性别的词,包括所有性别;(b) 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c) 包括“同意 (商定) ”、“已达成 ( 取得) 一致”、或“协议”等词的各项规定都要求用书面记载;(d) “书面”或“用书面”系指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制作,并形成永久性记录。 旁注和其他标题在 本条件 的解释中不应考虑。*原文“ Section ”一词系指菲迪克 (FIDIC)合同条件或投标书附录中专门定义的能够单独接收使用的部分工程。本译文 参照我国建设项目统计划分,选译为
13、“单位工程”,但其含义与我国统计规定的确解释不尽相同。1.3 通信交流本 条件 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 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a) 采用书面形式,由人面交 ( 取得对方收据 ) ,通过邮寄或信差传送,或用 专用条件 中提出的任何商定 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以及(b) 交付、传送或传输到 合同 中注明的接收人的地址。但(i)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ii) 如接收人在请求批准、同意时没有另外说明,可按请求发出的地址发送。 批准、证明、同意和确定不得无故被扣压或拖延。1.4 法律和语言合同 应受专用条件 中所述国家 (或其他司法
14、管辖区 ) 的法律管辖。 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采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时,应以 专用条件 中指定的主导语言文本为准。 通信交流应使用 专用条件 中指定的语言,如未指定,应使用 合同 ( 或其大部分 )编写用的语言。1.5 文件优先次序构成 合同 的文件要认为是互作说明的。为了解释的目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a) 合同协议书,(b) 专用条件,(c) 本通用条件,(d) 雇主要求,(e) 投标书 和构成 合同 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6 合同协议书 合同 自合同协议书 规定的日期起全面实施和生效。为签定 合同协议书 ,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的费用 ( 如果有 ) 应由 雇主 承担。1.7 权益转让
15、任一 方都不应将 合同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 合同中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 但任一 方 :(a)在另一 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b)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 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每份承包商文件 都应由 承包商 保存和照管,除非并直到被 雇主接收为止。除非 合同 中另有规定, 承包 商应向 雇主 提供承包商文件 一式六份。承包商 应在现场保存一份 合同 、雇主要求 、承包商文件 、变更、以及根据 合同发出的其他往来文书。 雇主人员有权在所有合理的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
16、件。如果一方发现为实施 工程准备的文件中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该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1.9 保密性除了根据 合同履行义务和遵守适用 法律的需要以外, 双方应将合同 的详情视为私人的和秘密的。没有 雇 主 事先同意, 承包商 不得在任何商业或技术论文或其他场合发表或允许发表、或透露 工程 的任何细节。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就各当事方间而言,由 承包商 (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 承包商文件 及其他设计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应归 承包商 所有。承包商 (通过签署 合同) 应被认为已给予 雇主无限期的、可转让的、不排他的、免版税的,复制、使用和 传送 承包商文件 的许可,包括对它们
17、做出修改和使用修改后的文件的许可。这项许可应:(a)适用于 工程相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寿命期 (取较长的 ) ;(b)允许具有 工程 相关部分正当占有权的任何人,为了完成、操作、维修、更改、调整、修复和拆除工 程的目的,复制、使用和传送 承包商文件 ;(c)在承包商文件 是计算机程序或其他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它们在 现场和合同 中设想的其他场所的 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包括对 承包商 提供的任何计算机进行替换。未经 承包商 同意, 雇主( 或以其名义 )不得在本款允许以外,为其他目的使用、复制由承包商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 承包商文件 和其他设计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
18、件就各当事方 间而言,由 雇主(或以其名义 )编制的 雇主要求 及其他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 承包商 因合同的目的,可自费复制、使用和传送上述文件。除 合同需要外,未经 雇主同意, 承包 商不得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传送给第三方。1.12 保密事项不得要求 承包商向雇主透露他在 投标书 中称为是秘密的任何信息。对 雇主为了证实 承包商 遵守合同的 情况,合理需要的其他信息, 承包商 应当透露。1.13 遵守法律承包商 在履行 合同期间,应遵守适用 法律。除非 专用条件 中另有规定:(a) 雇主 应已 (或将 )为永久工程 取得规划、区域划定、或类似的许可,以及在雇主要求
19、中所述的雇主已( 或将 ) 取得的任何其他许可; 雇主 应保障并保持使 承包商 免受因未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损害;(b) 承包商 应发出所有通知,缴纳各项税费,按照 法律 关于工程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任何缺陷 等方面的要求,办理并领取所需要的全部许可、执照或批准; 承包商 应保障并保持使雇主免受因未 能完成上述工作带来的损害。1.14 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如果 承包商 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 (依照适用 法律 )组成的联营体、联合体,或其他未立案的组合:(a) 这些当事人应被认为在履行 合同上对 雇主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b) 这些当事人应将有权约束 承包商 及每个当事人的负责人通知
20、 雇主 ;(C) 未经雇主事先同意, 承包商 不得改变其组成或法律地位。2 雇主2.1 现场进入权雇主应在专用条件 中规定的时间 (或几个时间 )内,给承包商进入和占用 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 占用权可不为 承包商 独享。如果根据合同,要求 雇主 ( 向承包商 ) 提供任何基础、结构、生产设备或进入 手段的占用权, 雇主 应按雇主要求 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但 雇主在收到 履约担保 前,可保留上述任 何进入或占用权,暂不给予。如果在 专用条件 中没有规定上述时间, 雇主应自开工日期 起给承包商 进入和占用 现场 的权利。如果雇主未能及时给予 承包商 上述进入和占用的权利,使 承包商 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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