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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完整word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doc

  • 上传人(卖家):2023DOC
  • 文档编号:5987643
  • 上传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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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完整 word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法律 风险 防范
    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风险及防范引言:结合公司各部门提出的各个问题,我们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签证与索赔、工程结算及工程款催收的各个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纳整理,有针对性的结合案例来加深在坐各位的印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使得公司各部门能得以良性发展。第一阶段 工程招投标阶段招标投标已逐渐成为建设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因为其具有平等性、竞争性、开放性的特征。我们讲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合格市场主体的形成;同时,它有利于价格真实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真实显示企业的实际消耗和工作效率,使得实力强、素质高、经营好的承包商具有竞争力,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提高承包商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等。那么在招投标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人为风险,其中包括(1)招标方原因带来的风险 违法招标(规避招标,例如我们所说的化整为零) (招标文件有排他性内容) (招标方式擅自改变) (招标主体或项目的非法性) 评标不规范(2)投标方因素带来的风险 标书内容不真实 (主体资质不够/施工能力、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及主要业绩和社会信誉不足等) 标书形式和程序上的不合法 其中,最为常见和普遍的系违法违规投标招标投标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3、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在我们国家由于强制进行招标的范围主要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往往就是项目业主,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容易发生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搞假招标,从中获取好处,以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串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如,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泄露标底;招投标者串通抬、压价,中标后吃回扣;第三种常见的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接触,并向投标人透露招标文件以外的必须保密的信息如标底,或者招标人向某些投标人透露其他投标人的信息等。更有甚者,投标人为了获得中标,而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的行为有: (

    4、1)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过程中有关情况的保密性是招标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本法第22条规定,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属于应予保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等,也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人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违法。(2)泄露标底。例如: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能设有标底。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一个具体表现。开标前标底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透露标

    5、底。标底有一定的浮动范围,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招标人一般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的基准,过分高于或者低于标底的报价将被拒绝。所以投标人为了尽可能地争取中标,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打听标底。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招标人在计算标底时,误将本来为780-800万元的标底额写成78-80万元。在收到的三个投标书中,只有一人的投标价均大大高于80万元。事后招标人以标底额有误为由要求宣布招标无效。我们暂不考虑招标人能否以标底有误为由宣布招标无效。假设严格按照标底来衡量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话,投标人能否将其投标报价限定在标底额幅度内,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案中,我们可以据常识断定,招标人制定的标底就存在着被泄露的可能。

    6、正是考虑到标底在招标中的实际作用及其泄露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本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泄露标底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招标人从事上述行为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警告。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警告裁决书必须向本人宣布并送交本人,裁决书副本还要同时交给受处罚人所在单位和常驻地派出所。具体到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而言,警告是指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或者招标单位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人实施的一种书面的谴责和告诫。(2)可以并处罚款。行为人具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其并处

    7、罚款,罚款数额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3)给予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的轻重作出不同的行政处分决定。纪律处分是指有关社会组织对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的成员给予的惩罚性措施。如责任人是党员,给予相应的党的纪律处分(警告、开除党籍等);责任人是有关行业协会的会员,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等。(4)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触犯了刑律,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刑事

    8、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刑罚,即实行双罚制。法律责任的主体既可能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也可能是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前述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一般具有违法的故意,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是过失。构成前述法律责任,无需招标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具有主观过错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结合投标中心提出来的:泄标底时双方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来规避风险?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行政责任包括对涉及串通投标的

    9、单位,国家给予了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民事责任有: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对于公正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人还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刑事责任有: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结合案例见附件一)防范:强化法律意识,杜绝违规操作。二、政策和社会风险(略)三、自然及环境风险(略)第二阶段 即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风险及我们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看一家企业的管理水平,特别是合同管理水平,首先要看企业在履行合

    10、同过程中的签证意识和能力,尤其是我们所讲的送达问题。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有效地将工程量报告、停工通知的法律文件送达尤为关键。其中今天我们就会结合个案来说明在项目迟迟不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如何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关于承包人是否有效的向发包人发出验收通知,承包人是否有效送达竣工验收报告显得尤为关键。为了在送达问题上避免纠纷,为能收集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将来诉讼过程中有利的证据,我们讲当事人切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送达的方式及收件人,在送达方式上,我们一般的经验即采用专递的方式,同时,一定要在专递的封面上注明送达的主要内容。同时,近日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在必要的时候,由于标的额较大,时间

    11、又较紧迫,合同中关于通知的送达方式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因为就公证处本身而言,其因为带有国家的公信力的组织,其作出的对于送达的整个过程的公证是最具有公信力的。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即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除非对方能以其他证据来辩驳。首先,我们先纵观看一下在整个承发包合同管理中的主要法律风险有以下几个阶段:1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这其中包括合同主义是否恰当,合同文字严谨与否,是否存在着违反法律法规签订的无效合同。这里我们简单回复一下办公室提出来的关于在例行审核中没有细看就盖章的风险如何规避,我只能说这没有规避的办法,因为本身我们要做的盖章之前就必须

    12、认真仔细的审核合同,一但引起纠纷了,你总不能说,法官我们没有看到有这么一个条款,所以这个条款对于我们不生效。合同签字盖章的效力即是对合同所有文字内容效力的确认。当然,我们说在合同法中存在因重大误解或故意隐瞒、欺骗等行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的说法,但是,一般情况下,在建设施工合同过程中被告要主张这一权利的举证是非常难的。况且撤消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即若签订合同时存在意思瑕疵,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消权,否则撤消权消灭。因此,我只能说最妥善的规避方法唯有在签订合同前核查工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以防被欺诈。结合案例二( 附件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失公平的

    13、认定2、合同履约阶段的法律风险(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由于许多负责履约的项目负责人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损失。因此,在出现合同变更情形时一定要及时进行合同变更。(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也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招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有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作为项目部和办公室的管理人员一定要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4)应当追究的错过了诉讼时效。(5)应当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例如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大多数的签约方

    14、都不回行使。例如当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实践中大部分情况是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垫资施工,导致发包人的欠款数额越来越大,问题更加难以解决。就象这样的情况下,公司财务部一但发现进度款没有及时支付的情况下,立即进行汇报,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支付请求及告知法律后果,其中,涉及该书面通知应确保送达对方。这样,就能够免除之前的担心和顾虑。(6)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们讲并不是所有的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当是原始的,(并不是复印件或者其他复制品,这里讲一下传真件的效力,

    15、理论上传真件、包函电子邮件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的证据规则中规定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我们国家对于上述两项证据在庭审过程中的认定还是非常谨慎的。因为我们说传真件与电子邮件被伪造和篡改的几率非常高,因此,为了能够在将来的诉讼中能取得较有利的位置,建议公司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尽量能够获取书证的原件。其次,证据必须是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说了再严格一点,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那么,仅结合这点,我们来展开谈一下盖章,签名等效力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我们自身的利益,同时呢,也能让在坐的各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我保护的一种措施。例如(

    16、园林公司之前的欠款事宜如何签还款协议的事宜中,到底是负责人盖章还是单位盖章,还是主要的经办人盖章的问题)。通常做法是,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或者授权人签字后加盖公章,在没有任何人签字的情况下最起码要有单位的公章,原因就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主张权利方经常要运用表见代理来认定盖章及签名的效力。其次,我们引申到市场部在之前提出的关于如果项目部章被项目负责人做为合同章来签订一些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该如何来规避?尽管我们认为项目部可能本身不具备签约的能力,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且理论上来讲合同章、财务章、技术部门的章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院认为在没有明确告知章的使用范围的情况

    17、下,简单的说,只要你不是明知该章的使用范围,该项目部章签订的一些采购合同、劳务合同等书面文书的效力基本被认定,除非被告方能证明被诉的合同是虚假的,没有被实际履行等情况的发生。插入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而实施的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表见代理须具有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存在无权代理行为。第二、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三、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8、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和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那么仅就这个问题,我们说防范措施有哪些呢?首先,我们认为,在公司签订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时即告知项目部章的使用规则及使用范围,该项目部章的使用规则及范围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这样可以相当程度的规避项目部章被滥用的风险。其次,我们认为即使项目章的正确及严格管理,也不失为防范章被滥用的一个招数。再次,公司与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委托管理工程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风险担保金,以防项目负责人滥用项目部章谋取非法利益。最后我们综合一下如何提高风险防范的主要途径。首先,就是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再是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制。进行定期的检查,动态控制,及时调整

    19、,来完善合同的管理。最后,也就是我们今天所做的即企业内部的各个部分与外部的法律顾问之间的及时沟通。第三阶段,我们结合案例来分析一下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的风险防范1我们针对工程部提出的项目迟迟不竣工验收,如何处理?案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分析.doc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分析案情简介:2005年4月6日,中冠公司与开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中冠公司将其厂房、办公楼、生活楼、门卫、室外等工程发包给开天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215天,合同签订后按实际开工报告为开工日期;合同通用条款第14.1和14.2条约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

    20、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每延迟竣工一天罚款5,000元计算。合同签订后,2005年6月10日,双方确认工程开工,按照合同约定,应于2006年1月10日竣工。2005年8月11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出具申请报告一份,以2005年8月因台风等原因申请工期顺延5天,中冠公司盖章同意。2006年6月26日、7月5日,中冠公司代理人分别发函给开天公司,要求开天公司加快施工工程,并要求追究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函称系争工程已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请求开天

    21、公司在2006年9月30日进行竣工验收。2006年9月30日,中冠公司回函称项目工程尚未全部按约完工,环境尚需清理,未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等。因双方对工程是否竣工协商未果,中冠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天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立即完成合同约定的剩余建设工程;开天公司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1160000元(每日5000元,自2006年1月16日暂算至2006年9月4日,以后按实计算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开天公司赔偿中冠公司其他经济损失251400元(包括监理费和甲方工程师工资的额外支出)。开天公司辩称,系争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其已在2006年9月发出验收通知,工程至今

    22、未能验收的原因在于中冠公司故意拖延。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至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出验收通知,工程已基本符合验收条件,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冠公司应组织验收。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按照双方合同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判决:开天公司支付中冠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计算至2006年9月29日,按照每天5000元计算),中冠公司其它诉讼请示不予支持。律师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施工单位是否按期竣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

    23、完成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对于双方之间因逾期竣工违约产生的纠纷,首先需要对承包人的施工时间即工期作出正确的认定,据此判断承包人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确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6月10日,合同约定的工期为215天,其中扣除因台风等原因顺延工期5天,故系争工程的竣工截止日期应为2006年1月15日。开天公司在2006年1月15日之前尚未竣工,构成违约,故应当承担从2006年1月16日开始至符合验收条件期间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建设单位是否构成拖延验收工程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不再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

    24、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自行进行验收,因而竣工验收工作的主导权在于发包人。如果在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并向发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后,发包人出于种种原因不予组织验收的,必然会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系争工程已经建造完毕,仅有回填土等零星收尾工作尚未完成

    25、,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认定工程已经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作为建设方的中冠公司,在收到开天公司的竣工报告后,理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即便存在零星土建工程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全部建成,但只要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现因中冠公司拖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导致系争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并直接导致工程不能交付使用,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开天公司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应视为工程竣工之日,开天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应计算至该日。律师建议实际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同于二审法院的,一审法院认为,2006年9月29日开天公司向中冠公司发函称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不能当然认为工程已备竣工验

    26、收条件,二审判决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认定已经达成竣工验收条件。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不同态度实际上反映了一个问题: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时,怎样判断施工企业所做工程已经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一般认为,达到如下条件,可以交付竣工验收: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纸。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

    27、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所以,施工企业首先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的各项内容,在这些内容确认完成后,提供完备的资料,以防建设单位提出工程未完全完工、资料不完,不能验收的抗辩。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施工企业相对有利,但司法实践操作的不尽一致也是不得不注意的。如同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零星工程未完成,所以不符合验收条件,而二审法院则是相反观点。第二个需要提示的问题建设单位不及时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问题。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0条违约、索赔与争议中,并没有约定甲方不进行验收的法律责任,所以施工企业应根据项目验收的需要,结合对甲方信用的了解,明确约定如甲方不及时竣工验收的违约责任,以减少甲方

    28、恶意不进行验收情况的发生。另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为竣工验收发生争议也具有多样性,比如说甩项验收争议、甲方指定分包恶意拖延工期使得整个工程不能验收争议、资料不完争议、监理单位不配合争议等等,所以作为企业,应根据自己工程施工的经验,结合是经常出现的一些案例,制定出完备、实用、防风险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必要的。2 综合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的特点,我们简单讲解一下其他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见附件三最后,我们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讲述以下几个方面1项目承包经营模式下的风险管理。从理论上来讲由于总承包人要就分包人(针对公司而言我们称之为项目承包人)的行为对

    29、工程造成的影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总承包人在选择项目承包人时应当相当慎重,要特别注意选择业绩良好、有经济技术实力和资信可靠的单位,并且应该在“共担风险”的原则下,强化经济制约手段。那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在操作过程中出现法律明文禁止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企业名义,通常称为“戴帽工程”,大部分的企业根据项目承包经营模式来实施操作。但是,在操作过程中,我们要容易将表面为项目承包关系演变成实质性的戴帽行为,因此,可以通过一些变通的方式通过合法途径达到公司想要达到的效果,控制和防范风险。说得再透一点,至少签订的承包合同得象个内部承包关系。以下几个方面必须在合

    30、同中有所体现:1)与戴帽人签订劳动合同,将其变为内部承包关系。当然,前提是前约的个人应该有项目经理证书并且其资质等级与项目要求相符。2)严格财务管理,在规定上缴固定利润的同时,将剩余部分的利润由双方约定处理方式,如可以以承包奖励的形式给付项目承包人。3)完善劳务管理,应当督促项目承包人为其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4)设置履约担保金,甚至还可以增设担保条款,让公司考察合格的有经济能力的代三人介入到承包关系中来,为项目承包人可能给总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相关问题的解答:结合市场部提出的项目负责人在外地,不能及时支付劳动工资和其他应付款,产生纠纷该如何处理?

    31、由于项目负责人对外以公司的名义行事,因此,不可避免的是一旦上述纠纷发生,被告无庸质疑的成为公司。更何况近几年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是劳动保障部门重点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的重点,是各级政府着力整治的一个突出问题。从法院审判的审判精神和我个人的办案经历来看,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并且通常情况下认为劳动者主张的成立。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公司应当督促项目负责人对于较敏感的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仲裁及诉讼,增加公司及项目承包人不必要的诉讼费用等。那么,如果发生上述所说的诉讼后,公司应如何应对呢?通常讲,公司在内部承包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担保金及其他担保条款,及追偿条款。以便

    32、在完成上述诉讼后,及时想项目负责人追偿。相应的,结合工程部提出的在低价标工程中,项目负责人拖延工程进度,该怎么办?首先,正如以上所说的,公司在选择怎么样的内部承包人时应当从前面提及的几个方面来考虑:注意选择业绩良好、有经济技术实力和资信可靠的单位,其次,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奖励金,风险控制金来监督项目负责人的拖延行为。1 工程违法转包的,法律后果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的规定。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转包即为非法转包。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

    33、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转包人收取高额的转包费,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法规对转包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是,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具有劳务分包不以当事人主张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而确认无效。法律后果: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其中罚款视其情节可以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的5%-10%。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34、任。 案例说明: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被法院收缴非法收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近日在审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发现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法院决定依法收缴该公司分包工程的非法收入两笔共万多元。 江油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查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违法将其承包的江油市境内国家物资储备局四川二五五处安全改造工程中的装卸区油泵房及消防水池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李某个人施工,从中获得非法收益万多元。该公司还将装卸区警消综合楼、汽车装卸平台分包给江油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从中获得非法收益万多元。 江油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作出决定,收缴被制裁人约定取得的两起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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