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造价合同(模板)(DOC 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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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协 议 书委托人(全称): 咨询人(全称):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一、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 XXX项目 2服务类别:全过程造价控制、出具初步结算报告书 3、咨询费: 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固定总价+(固定结算审核 %费率*送审价+奖励)组成;暂定 万元 。大写4、服务范围:项目实施阶段、工程结算阶段等全过程造价控制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各单体土建、普通安装(暖通、电梯、水、电、消防、自控、弱电、智能监控)、工艺设备安装、钢结构、装饰工程、幕墙工程、供配电、总图(景观绿化、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管廊、污水处理)等图纸范围内所有
2、工程。5、全过程造价控制内容:主要包括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工程计量支付审核,与EPC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步独立编制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并对EPC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出具初步结算报告书,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结算、办理工程决算并整理相关资料;与本项目相关的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索赔等事项的处置,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及方案;制定概算控制方案并实施;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 二、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按优先解释顺序排列);1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五、 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合同签订之日 开始实施,至 全部项目竣工工程款支付审计完成之日 终结。六、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六份,咨询人二份。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住 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年 月 日 咨询人:(
4、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住 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年 月 日 备案意见: 编 号:( )备字第( )号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备案意见: 编 号:( )备字第( )号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5、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的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
6、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 ”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间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
7、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该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以下权利:1、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
8、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员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
9、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产生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的变化,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
10、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
11、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在本项目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
12、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全过程造价控制,具体包括如下:1审核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并和招标代理核对工程量清单和
13、招标 控制价;2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流程,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预算、进度款进行审核,并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报告,确定造价控制目标;3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进度计划及支付申请,编制月度用款计划书;4及时审核因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等发生的费用,并对合同争议提出具体应对措施和解决问题的办法,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委托人提供月度简报及投资咨询分析报告;5参与委托人项目所有投资(不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付审核,及时提交相关支付审核意见或审核报告;提供项目总投资控制计划及目标(不含土地费用及前期费用),编制项目年度、月资金计划。6参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7承发包方提出索赔时,凭据合同和有关法律、
14、法规,提供咨询意见;8阶段性核定已完工程造价,并出具初审报告书;9协助委托人准备工程竣工结算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工程竣工后,根据过程审计的数据出具一份初步的结算书。10提供与造价控制相关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 11合同及委托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等。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7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十条 双方本咨询项目代表及联络人 1委托人授权 为本咨询项目联络人,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其他人员按委托方项目组织; 2咨询人授权 为本咨询项目负责人,负责与委托人执行本合同相应条款,其他人员参照咨询方人员配备表; 3咨询人授权 为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及相关人员
15、需纳入本项目考勤体系,服从委托人统一管理,具体人员按咨询方投资管理方案。第十二条 委托人权利:4、当委托人认为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有权向咨询人提出调整、更换咨询人员,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在支付服务费时直接予以全额扣除:(1)工程造价控制及咨询人员的能力不足以胜任所负职责;(2)工程造价控制及咨询人员不能严格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咨询职责;(3)工程造价控制及咨询人员的行为有损咨询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廉洁性;(4)工程造价控制及咨询人员与施工人员或设备、材料供应商发生合伙经营关系,或与第三人串通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5、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6委托人有权对
16、咨询人的咨询结果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另请其他咨询单位对咨询结果进行复核。第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内,因咨询人违约或失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须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业务收费的50% 。若咨询人未按约定时间完成相应的工作且无合理解释时,每延误一天赔偿金额100元。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3.9.1本合同造价控制及咨询费总价暂定人民币_ _元(大写)。本合同是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固定总价+(固定结算审核 %费率*送审价+奖励)组成;3.9.2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咨询人主要造价管理人员进场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由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总额
17、的10%作为预付款。(2)单体工程均至0.00,并完成本阶段服务内容且经委托人考核合格后,支付固定部分工程咨询费的10%;(3)80%单体工程均至结构结顶,并完成本阶段服务内容且经委托人考核合格后,支付固定部分工程咨询费的20%;(4)各单体工程进行主体验收合格时,并完成本阶段服务内容且经委托人考核合格后,支付固定部分工程咨询费的20%;(5)80%单体工程设备安装完成时,完成本阶段服务内容并交付全套竣工资料且经委托人考核合格后,支付固定部分工程咨询费的20%;(6)本项目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审计结束且经委托人考核合格后,并交付全套竣工资料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7)工程决算审计完成
18、后,由双方就本合同的咨询费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并经双方确认后,一次性支付剩余结算款。注:委托人每次付款前,咨询人均须提交等额有效发票,委托人凭票付款;委托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前,咨询人应提供至合同总价100%金额的有效发票。咨询人未及时提交前述要求的合法有效发票的,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按 / 汇率计付。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
19、院起诉。补充条款:1、咨询人派驻的现场代表必须常驻项目现场办公,现场驻点服务期至验收合格,如确需更换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要根据项目进度安排合适的各专业驻现场工程人员配合工作,若所派驻现场人员不能胜任应尽工作,咨询人需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委托人要求及时给予更换。2、咨询人责任:(1)组织建立工程造价控制及咨询机构,委派项目负责人,并授予其行使本工程造价控制及咨询合同范围内处理咨询业务的全部权力。(2)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调换项目负责人和已派驻现场的造价咨询服务人员。(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建设批文、合同、规范、验收标准等对工程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及咨询。(4)编制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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