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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合同协议-辽宁省小额贷款合同样本-(DOC 4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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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合同协议-辽宁省小额贷款合同样本-DOC 47页 合同 协议 辽宁省 小额贷款 样本 DOC 47
    资源描述:

    1、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监制合同样本下述合同内容为统一合同的样本。真正用于签订的合同,必须在辽宁省小额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完毕,通过系统分配合同号后,生成电子合同并下载后使用。借款合同一(个人) 第2页至第12页借款合同二(企业)第13页至第20页抵押合同第21页至第27页质押合同第28页至第34页保证合同第35页至第40页展期协议第41页至第42页编号:210-(2011)个借字第号借 款 合 同(适用个人贷款及个体工商户贷款)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编号: XXXX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 借 款 人: 商号名称: 组织形式: 商号地址: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联系电话: 邮政

    2、编码: 通讯地址: 贷 款 人: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借款人因 需求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贷款1.1 币种 :人民币。1.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1.3 金额: (大写) 。(小写) 。1.4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1.5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第二条 利率及调整2.1 利率: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 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

    3、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2.4 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3.1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1)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

    4、妥相关手续;(2)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5)其他先决条件:。3.2 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3.3 借款人选择下述第种 放款方式:(1) 现金放款: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出纳柜面支取贷款。(2) 账户放款: 借款人以本人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3.4借款人可一次或分次办理手续向贷款人申请放款,但每次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第四条 还款4.1 借款人选择下述第 种还款法还款:(1)一次

    5、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4.2 还款日 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4.3 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时:(1)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6、还款日为贷款发生日次月的对日。(2)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4.4 贷款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表,并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同意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4.5 贷款展期借款人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如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贷款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息。第五条 还款方式5.1账户还款:借款人以第3.3条约定的放款账户

    7、作为还款账户,并委托贷款人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采用此种还款方式时:(1)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2)贷款人划账所得款项按先前期、后当期和先本后息的顺序抵冲借款人应偿还的贷款本息。(3)借款人要求变更还款账户时,应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另订协议,在该协议确定的新账户启用前,仍使用原账户。(4)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挂失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其他账户作为新的还款账户。5.2 现金还款:在还款日以现金、支票等直接缴至贷款人的出纳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5.3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条 提前还款6.1

    8、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1)提前还款日不能为利率调整日;(2)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已还本金的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6.2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期数和期还款额。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6.3 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数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6.4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不重新计算

    9、已收的利息,剩余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占用期限重新计算。 第七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7.1 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7.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7.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第八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8.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8.2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

    10、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8.3贷款人向借款人书面通知下列事项:(1)放款金额、放款时利率、放款日、还款日、到期日;(2)根据本合同约定,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后予以调整的分期还款额;(3)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第九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9.1 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9.2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9.3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9.4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9.5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

    11、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9.6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5)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9.7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

    12、关的担保合同。9.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第十条 违约借款人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借款人在

    13、第七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3)借款人未履行第九条项下所列任何一项义务的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5)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1.1借款人出现第十条项下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11.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

    14、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抵押物,追究保证人连带担保责任,并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1.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1)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2)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 。11.4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

    15、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11.5 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依据相关担保合同处置抵(质)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6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有权提前

    16、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扣划约定12.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2.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12.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和罚息。12.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时,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

    17、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及变更14.1合同的效力(1)借款人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借款人为小型企业的,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并盖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本合同项下各条款间相互独立,各条款的效力不受其他条款的影响。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其他条款仍有效。 14.2合同的变更(1)第四条约定的期还款额因中国人民银

    18、行调整利率而变更。此种情形下,变更后的期还款额以贷款人的书面通知为准。贷款人将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期数确定新的期还款额。(2)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变更后的贷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限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缩短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仍适用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借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延长贷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适用贷款期限延长后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

    19、同第二条约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应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3)借款人要求且贷款人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贷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期还款额。第十五条 其他条款15.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15.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5.3任何书面通知均应寄送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该地址如有变动,相关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5.4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有关抵押登记部门各执 份。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

    20、(公章):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签署日: 年 月日 签署日: 年月日编号:210-(2011)企借字第号 借 款 合 同(适用中小企业贷款) 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编号:XXXX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借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基本帐户开户行: 账 号: 贷 款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借款人因 需求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贷款1.1 币种: 。1.2本合

    21、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1.3金额(大写): 。(小写) 。1.4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2.1利率执行: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 (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2.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自基准利率调整日的次日

    22、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2. 5 利息的计算251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252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2. 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贷

    23、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2)每月的20日结息。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贷款人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应将贷款支付到帐。32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 放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3. 3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

    24、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3. 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3. 5借款人应按第1.3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到期日 还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3.6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3.7贷款展期。借款人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

    25、日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4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如有瑕疵,由借款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43 借款人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5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逾期及挪用罚息),收

    26、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52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第六条 借款人的义务6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62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63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64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

    27、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6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6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

    2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

    29、面影响的其他事件。6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

    30、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3)第6.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

    31、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第九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9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9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9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第十条 扣划约定10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

    32、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10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10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10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

    33、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12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12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2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12.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单位印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负责人或授权代

    34、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编号:2101-(20)抵字第 号抵 押 合 同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XXXX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合同抵押人: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抵押权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为确保 年 月 日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抵押权人权利的实现,抵押人以其所拥有的财产(简称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由抵押权人提供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给借款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抵押

    35、财产1.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以下称“抵押物”)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 (签字)1.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1.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 (大写金额) ;利率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2.2 抵押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

    36、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第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第四条 保险4.1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 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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