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述评:建设工程合同章的变化与解析(DOC 1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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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 民法典述评:建设工程合同章的变化与解析DOC 17页 述评 建设 工程 合同 变化 解析 DOC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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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八章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共计21个条文。体例上,该章规定沿袭了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章的相关规定(该章共计19条)。内容上,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比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新增了两个条文,具体为第793条和806条。两个新增条文分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第10条的选择性吸纳;其余19个条文中,有11个条文未作修改,有8个条文则与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本文详细比较前后相关规定,分别从修改、吸纳和民法典出台后相关建设工程领域司法解释的命运三个角度展
2、开,分析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的新变化及其背后原理。一、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对于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的修改观察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内容,对于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章有修改的条文共计8条(新增的第793条和第806条将在本文第二部分论及),具体改动情况详见下表。合同法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
3、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
4、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5、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无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
6、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
7、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
8、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七百九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9、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七百九十九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八百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
10、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
11、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
12、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无第八百零六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13、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
14、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八百零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上述改动分析如下:1 . 民法典第791条将原合同法第272条的“肢解”改为“支解”,“几个”改为“数个”。此处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建筑法,还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一直都使用的是“肢解发包”的表述。且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也未见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规范使用“支解发包”的表述。故在上述法律规范未做修改之前,本条中的“支解”和上述规范中的“肢解”
15、应做相同理解。2 . 民法典第794条将原合同法第274条的“文件(包括概预算)”改为“概预算等文件”。此处改动使得本条中一般列举的表述更加精准。立法语言中,一般列举常采用“包括A、B等C”的句式(C是A、B的种类概括),例如民法典第770条第2款“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几乎不会采用“C(包括A、B)”(C是A、B的种类概括)这样的句式,纵观整个民法典,也未在一般列举之处采用这样的句式。3 . 民法典第794条将原合同法第274条的“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改为“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第795条将原合同法第275条的“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改为“施工合同
16、的内容一般包括”,即在对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一般列举之前加入了“一般”进行限定。检索发现,民法典中采取这种“某某合同内容一般包括”的表述共计18处。除此处的两条外还包括:合同编通则中对于合同内容的规定;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中对于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典型合同内容的规定;物权编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居住权合同、地役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物权合同内容的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在对上述合同进行合同内容的一般性列举时均在之前用“一般”进行限定,即民法典中上述关于合同内容的列举并非是封闭的,而是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扩张解释。
17、此处在勘察、设计合同和在施工合同处的做如此改动,也是为了使民法典在内部表述上做到体例一贯。4 . 民法典第795条将原合同法第275条的“双方相互协作”改为“相互协作”。这一改动也是正确的。首先,实践中施工合同的主体未必是双方,可能是三方或者多方。此外,即便是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可以在合同约定第三人的配合协作义务,在此也就不仅是双方协作而是多方协作。而且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对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履行等制度,相比合同法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本条的修改也能呼应通则部分的新规范。5 . 民法典第796条将原合同法第276条的“本法”改为“本编”。这没有什么可说的,原来委托合同规定在合同法中故用
18、“本法”,现在委托合同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故用“本编”。6 . 民法典第798条、第801条、第803条、第807条分别将原合同法第278条、第281条、第283条、第286条中的“要求”、“申请”改为“请求”。这是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式被民法典采纳的体现。民法是私法,是权利法,而非权力法。民事权利来源于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上以请求、抗辩的模式展开,若产生争议则由裁判机关居中裁判:请求权是否成立、抗辩权是否成立。故法律规范在赋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时,宜表述为“请求”,如此,相对方所享有的抗辩权就可以对等行使。纠纷发生后,“请求抗辩”的模式次第展开。而若采用“要求”这类刚性且带
19、有权力色彩的表述,相对方的抗辩权似乎天生就“低人一等”,不利于“请求抗辩”这一思维模式的形成。7 . 民法典第807条将原合同法第286条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改为“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此处“按照”改为“根据”颇有学问。无论是“按照”或者“根据”都具有参照、比照的含义。但是在民法典下,其参照、比照的对象并不相同,其参照、比照的程度也不尽相同。笔者检索发现,在民法典中,“根据”之后搭配的都是“合同性质”、“债务性质”、“原则”、“交易习惯”、“履行情况”等并非具体明确的“参照物”;而“按照”之后搭配的则是“当事人约定”、“国家规定”等具体明确的“参
20、照物”。在参照的程度上,“按照”一般没有空间,直接适用当事人、约定国家规定,“根据”一般会有一定的空间,只要不违背合同性质、债务性质、交易习惯均属于法律规定的“根据”。“按照”和“根据”的区别,在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中尤其明显,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款规定的是当事人如何履行合同主义务,即直接按照合同约定;第2款规定的是当事人如何履行附随义务,则要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具体认定。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会对于合同的主要义务例如数量、期限、价款等明确约定,但往往
21、不会对相关的附随义务例如协助、通知等具体细化。根据该条,主义务“按照”约定直接适用,附随义务“根据”性质、习惯参照适用,符合交易现状。第807条此处改动看似微小,但做到了法典内部的前后融贯和表意的精准。8 . 民法典第802条将原合同法第282条的“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改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将“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改为“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82条规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拆分开来就是“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民法典将其改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即民法典认为财产应搭配损失,人身应搭配损害。单从文义解释上看似有一定道理。施工过程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一般指造成他人受伤或
22、死亡,受害人身体权、健康权或生命权受损。单就生命、身体、健康的受损,难说是一种损失,毋宁是一种因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害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再难恢复到伤害之前的状态。而财产的贬损用损失似乎更为合适,财产的直接贬值或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额外支出的费用,都可以理解为一种受害人责任财产的贬损。检索民法典全文,可以发现民法典没有一处使用“财产损害”的表述,也没有一处使用“人身损失”的表述,均是使用“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本条的改动,也与民法典的前后表述保持一致。但是,本条改动的意义不仅在于使法典内部前后表述一致,本条还能起到请求权聚合规范的作用。对此需要回答一个问题,本条规定中承包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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