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发达国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风险管理(DOC 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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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范本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工业发达国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风险管理 地点:_时间: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工业发达国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风险管理简介: 一、工程合同管理。二、索赔。三、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关键字:工程合同 项目管理一、工程合同管理1概述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要求公平有序地竞争,竞争的秩序要靠法规来规范。依法签定的工程合同是工程实施的法典、竞争的规则、运行的轨道。
2、工程合同管理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政府对工程合同的宏观管理,第二层次是工程师对合同实施的具体管理。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对工程合同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制定法规授权专业人士组织(学会)编制标准合同条件设置专门机构监督合同执行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合同争议,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制定法规政府通过制定法规,对合同的主要内容、签定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进行原则上的规定,如:美国的建筑统一条例,日本的建筑业法等对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原则规定。又如由德国建筑工程承发包委员会(DVA)编制,德国工业标准委员会(DIN)审定作为工业标准颁发,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承发包条例(简称VOB
3、),是进行工程承发包以及合同管理的依据,虽然它不是建筑法,不居于正式法律,只是一种条例,但是,它规定一切国家投资的项目必须严格遵照此条例。3授权专业人士组织(学会)编制标准合同文件制定标准的合同条件是政府对合同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国际上较著名的一些标准合同条件一般是由代表各方利益的权威专业人士组织制定,由政府认可,工程参与各方可参照执行。经过长期的工程实践,再进行修改完善。这些标准合同条件能比较公平合理地划分风险责任和权利义务,一般较科学、严谨,易于为合同双方所接受;长期使用为广大工程管理人员所熟悉,便于理解和沟通,大大地减少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误解和冲突,节省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精力和费用。4工
4、程师对工程合同实施的管理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工程合同的具体管理任务一般由工程师即专业人士完成。在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合同文本中,对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地位均有具体规定,如FIDIC条款。这些具有丰富的工程合同管理经验的工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比业主更能有效、科学地进行工程合同管理,有利于工程合同全面、正确地履行。二、索赔1概述索赔是工程合同管理的关键,索赔的实质是对合同价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是市场经济的特征在建建工程管理中的体现。通过立法确定索赔在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应有地位,制定索赔处理和争议解决的程序、方法、方式是政府对合同进行宏观控制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2国际上的争议友好解决方式美国在工程合同
5、争议解决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多种中间调解方式,统称为解决合同争端的替代方法(AltematDisputesResolution-ADR),其中由双方共同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中间调解人的方式有以下凡种:小型审理中间审理合同争议评审团上述几种方式虽然略有区别,但本质上类似,其结论一般都不具备最终的法律约束力,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下面以DRB为例介绍中间调解方式:1.争议评审团DRB争议评审团起源于美国,经过多年的实践,美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其实质是争议双方邀请第三者进行中间调解,不过它的组织和工作程序比较完善,由十四个建筑业有关机构和代表组成的美国建筑业争议解决委员会,协助美国仲
6、裁协会(AAA)制定了一种可供建筑业选择使用的争议解决程序(ADR)。争议评审团成员的组成是由双方各选定一名工程合同方面的专家,该专家要得到对方认可,然后再由被选定的两人共同推荐第三人作主席组成。争议评审团的优点如下:费用由合同双方共同负担,争议评审团为双方服务,易保证其公正性和中立性。成员不得与合同任何一方有妨碍其行为公正的联系。争议评审团要在工程一开工就介人工程,并定期访问现场,能够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有关合同执行情况和索赔事宜以及潜在的争议。争议评审团成员都是工程技术合同管理方面的权威,以保证其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影响力。尽管评审结果对合同双方不具有法律最终约束力,但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为双方所
7、接受,即使提交仲裁或诉讼,仲裁机构和法庭大都会尊重评审团的评审结果。评审团在解决大型国际工程合同争端中已日益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有些合同条款将采用评审团方式特别古专用条款中说明。世界银行己作出规定:凡其贷款超过5000万美元的项目,都要求在仲裁之前采用评审团方式进行调节,并且制定了有关评审团的评审程序和组成的建议条款,作为对FIDIC条款的修改。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做法,如香港的DRA(DisputesResolutionAdvisor)方式。2.合同上诉委员会(TheContractAppealsBoard-CAB)美国的合同上诉委员会是美国各级政府建设部门都设置的一个组织,其职责是主持
8、解决该部门内有关的合同争端。为了规范合同上诉委员会的工作,美国国会先后通过并颁布了合同争端法(TheContractDisputesActof1978),及法庭改组法(thecourtreorganizationactof1982),成为各级建设部门合同上诉委员会的工作纲领,其目的是及时地审理解决合同争端(合同纠纷),减少法庭诉讼的数量。美国联邦政府合同上诉委员会对合同争端处理工作,做了以下的规定:各级政府建设部门的合同上诉委员会必须有3名以上的专职审理员。他们应具备5年以上的公共合同法律方面的经验,由各级建设部门的领导任命。在合同争端审理期间,承包商仍应按合同要求继续施工,不得停工。合同上诉
9、委员会可以发出传票,要求合同争端的有关人员出庭作证。如拒不出庭,当地的地方法院将命令其出庭;否则,以藐视法律治罪。合同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审理决定,争议双方如不服从,皆有权向上一级法庭起诉,即可向美国索赔法院(theU.S.claimCourt),各级上诉法庭(thecourtofappeals),甚至美国最高法院(theU.S.Supremecourt)上诉。从以上合同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特点可以看出:无论是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是各级政府的建设部门,都把及时地解决合同争端放在重要的地位,要求及时合理地解决合同争端,防止其大量地转入法院诉讼范畴。许多合同争端调解组织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由于受到政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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