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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合同(DOC 26页).docx

  • 上传人(卖家):2023DOC
  • 文档编号:5983564
  • 上传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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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合同DOC 26页 家庭 居室 装饰 装修 工程 监理 合同 DOC 26
    资源描述:

    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委托处理人():_单位:_住所地址:_联系电话:_手机号:_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单位名称:_营业执照号:_注册地址:_法定代表人:_联系电话:_委托代表人:_联系电话:_监理负责人:_联系电话:_第一条工程项目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监理任务:工程名称:_工程地址:_第二条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一)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计算,估算总收费_元,金额大写_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二)本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2、三)工程进度过半时,甲方向乙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四)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第三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监理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监理要求。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如需乙方监理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二)乙方责任1、对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施工组织方案作出评价。2、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认可,以及工程投资成本控制。3、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和竣工验收。4、工

    3、程进度进行控制,审核设计、施工总计划,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并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监理费时,甲方从应付监理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监理费的_偿付违约金。(二)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部分工程的全部监理费。(三)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监理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监理费。第五条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一)本合同需

    4、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二)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监理合同时,应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三)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监理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当监理工作进行相应监理阶段不足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监理费的一半;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监理费的一半;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的全部监理费。同时,按

    5、本条第(二)款办理,结束本工程甲乙双方合同关系。(四)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监理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第六条不可抗力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第七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向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2、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其它解决方式:_第八条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

    6、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二)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_ 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发包人(甲方):住所:身份证号:电话:承包人(乙方):住所:施工队负责人:电话:身份证号:木工负责人:电话:身份证号:油漆工负责人:电话:身份证号:瓦工负责人:电话:身份证号:水电工负责人:电话:身份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人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部分工程概况第条、工程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兰城路115弄42号

    7、502室第2条、工程内容及做法(1)餐厅背景、酒柜、吊顶制作;(2)客厅电视背景、装饰柜、吊顶制作;(3)过道吊顶、过道背景制作;(4)储藏柜、侧卧衣柜、主卧衣柜、书房书柜、书房写字台、侧卫台盆柜制作;(5)主卧观景台制作;(6)套内所有窗套、门套的制作;(7)卫生间、厨房、南北阳台瓷砖的沾帖;(8)室内门、门锁等的安装;(9)室内水、电、灯等强弱电的布控、安装;(10)室内龙骨、地板的铺设与安装;(11)室内墙面、家具、窗门套涂料、油漆粉刷(含墙面底漆);(12)其他相关业务。(详细尺寸参照设计图纸联系实际而定)第3条、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承包方式:(1)承包人包工、部分包料(水泥

    8、、黄沙等部分辅料),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木料、家电、电线、水管、扣板等);(2)在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工程文件(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和施工图纸)中,应对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等要素给予明确的规定。(3)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数量应符合实际施工的要求,与工程实际使用量的误差应在+-5以内。因超出此误差范围而导致发包人多次购买、材料浪费、延误工期、影响质量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4)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

    9、料和设备。如因承包人提供了不合格材料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且不受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限制。第4条、工程期限_天;开工日期_年_月_日;竣工日期_年_月_日。第5条、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总人工费为(大写):_元(详见附表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优惠额度;最终实际人工费总额:12000.00元,大写:壹万贰千元人民币整(发生变更也不予修正)。第二部分工程监理第6条、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人。第三部分施工图纸第7条、发包人不委托承包人设计施工图纸,图纸由甲方自行提供,一式二份,

    10、发包人、承包人各一份。第四部分发包人义务第8条、开工前_天,为承包人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第9条、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第10条、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第11条、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第12条、施工期间发包人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第13条、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畅竣工验收。第五部分承包人义务。第14条、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

    11、程;第15条、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第16条、保护好发包人提供的左右材料、家电的安全,并保证原居室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第17条、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畅第六部分工程变更。第18条、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费用不再另行增加)。第七部分材料的提供。第19条、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发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第20条、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承包人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发包人,并接受发包

    12、人检验。第八部分工期延误。第21条、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第22条、因发包人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第23条、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第24条、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第九部分质量标准。第25条、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为现行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详见附件1: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第26条、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

    13、,由发包人指定、拥有质量认证资质的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十部分工程验收和保修第27条、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_;()_;()_;(4)_。承包人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第28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验收,发包人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见附表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

    14、续。第29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向发包人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3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本工程保修期为36个月,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验收合格签字后,填写工程保修单(见附表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60个月。第31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应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合格的质量标准,不应出现严重、大面积和多处质量问题。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超过2次(处)严重质量问题的,承包人除提供保修之外,另须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发包人由于此质量问题造成的相关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赔偿

    15、,金额为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的造价150%。严重工程质量问题是指在正常使用调价下:q防水工程出现2处以上渗漏;q煤气、给排水改动工程出现断裂、漏水、漏气(材料质量问题除外);q墙面、吊顶等涂料工程出现10cm2以上的涂料表层脱落;q吊顶、五金件、灯具等吊装、安装工程出现断裂、脱落(材料质量问题除外);q墙砖超过2处(块)以上松动、脱落;q地砖、地板工程出现2处(块)以上显著隆起、凹陷、移位,或松动、脱落(材料质量问题除外);q木工工程出现开裂、脱胶(榫)、松动、变形(材料质量问题除外)。第十一部分工程款支付方式第33条、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人。发

    16、包人接到资料后15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第34条、工程款全部结清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正式统一发票(视实际情况而定)。第十二部分违约责任第35条、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第36条、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负责。第37条、未办理验收手续、承包人提前使用工程材料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暂停工程、补办验收手续。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返工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第38条、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

    17、行时,终止方应提前5天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第39条、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第40条、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元或工程价款的1(两数取高)。第十三部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第41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部分几项具体规定。第42条、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承包人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发包人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大写)_元(此费用包括/不包括

    18、在工程价款内)。第43条、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外屋钥匙_把,交给承包人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负责提供新锁_把,由承包人当场负责安装交付使用。第44条、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管理施工现场,妥善保护原有的住宅结构与设备。未经施工文件和本合同确认,不得对原有的建筑结构或设备进行拆除、改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并不受工程保修期的限制。第45条、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尽量确保工程不对邻里、社区和公众利益产生影响。承包人应对工程噪音、污水、废料、异味、光污染、高空坠落物等有害因素有足够的预计和有效的管理。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第46条、施工期间,承包人每

    19、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点_分至_点_分;下午_点_分至_点_分。承包人应按时开工、停工,并不在施工现场从事与工程无关的活动。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在施工现场留宿。第十五部分其他约定事项:第47条承包人不从发包人利益出发,恶意浪费、偷窃、偷换发包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行为发生时,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实际损失量的300%给予赔偿。结算工程量即实际耗材数量应该在上海市规定的定额数的正负5%以内,超出部分同样适用本条款。第十六部分附则第48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以最后一位签字为准,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第49条、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第51条、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20、。第51条、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附件1: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附表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人工费报价单附表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附表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深圳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经建设局批准,本工程于年月日邀请投标、协商议标确定由乙方承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5)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深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

    21、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为实施工程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1.2发包方(简称甲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3承包方(简称乙方):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1.4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合同约定甲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1.5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合同约定乙方在相应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1.6社会监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

    22、单位对工程进行的监理。1.7总监理工程师:合同约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1.8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与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本合同装饰工程,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且乙方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1.9装饰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包括对旧有建筑物及其设施表面的装饰处理。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1.1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执行。1.12合同价款: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内约定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

    23、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中标价格、措施费、工期补偿费等。1.13追加合同价款: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及措施以外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4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承担的开支。1.15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1.16开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约定期不能开工的,由责任方负责)。1.17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在合同相应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1.18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

    24、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9分段或分部工程: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约定构成全部工程的任何分段或分部工程。1.20施工场地:由甲方提供,并在合同相应条款(或补充条款)内约定,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1.21施工设备和设施:按双方协议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或由乙方自己提供的施工和管理使用的设备或设施。1.22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深圳市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明细清单。1.23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签证、协议、备忘录、函件及经过确认

    25、的会议纪要、电报、电传等。1.24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所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相应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1.25利息:合同中所指的利息,为单位向银行贷款利息。1.26合同条款中,部分甲方职责由其甲方委托的社会监理机构代为行使的,应在补充条款中明确其代为行使的内容、范围。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2.1协议条款;2.2合同条件;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2.4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2.5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2.6招标发包工程的招

    26、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2.7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2.8监理合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六条约定的办法解决。第三条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合同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约定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一式两份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丙三方代表批准后执行。设计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发生购买、翻译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深圳市建设主管

    27、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双方也具有约束力。第四条工程概况4.1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承包范围:_4.2承包方式:_4.3工期:开工日期:_年_月_日竣工日期:_年_月_日总日历工期天数:_天。4.4质量等级:_4.5合同价款:人民币(币)_元,大写:_其中含措施费_元。第五条图纸5.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单套(包括标准图及有关资料两套)。乙方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5.2甲方提供国外或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甲方应负责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5.3本合同的装饰工程施工图纸,甲方委托乙方部分或全部设计

    28、,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设计合同。二、双方一般责任第六条甲方代表6.1甲方代表:_;职称(职务):_6.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6.3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

    29、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6.4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0、。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7.1本工程甲方委托_监理。7.2总监理工程师:_;职称:_7.3总监理工程师职责:_非经甲方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代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继续履行甲方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8.1乙方驻工地代表:_;职务:_8.2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8.3乙方的要求、请求

    31、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及收到时间后生效。8.4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甲方工作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9.1合同开工日期前天,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

    32、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或承担乙方在不腾空的场地内施工采取的相应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均计入合同价款内;9.2合同开工日期前_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热力、电讯等管道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条款约定的地点,并保证乙方施工期间的需要;9.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9.4甲方进行分部工程招标,施工中甲方应协调施工场地内交叉作业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按约定顺利施工;9.5合同开工日期前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和临时用地等的申请报批手续;9.6合同开工日期前天,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乙方负责设计的,组织由设计人员向

    33、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9.7向乙方有偿提供的施工设备和设施有: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第十条乙方工作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10.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10.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10.3在腾空后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

    34、所发生的费用;在新建工程或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人员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10.4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经甲方代表同意,需办理有关手续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违章责任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10.5遵守深圳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0.6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10.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通过甲方协调,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乙方修复由甲方

    35、承担追加合同价款。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

    36、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延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3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3天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请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认为乙方提出的理由证据不足,不同意延期请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请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第十三条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

    37、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工期顺延14.1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4.2上述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第十五条工期提前15.1工程若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

    38、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提前竣工日期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在三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内容包括:提前的时间、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费用的承担和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等。15.2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每提前_天,甲方奖给乙方_元。四、质量与检验第十六条工程样板16.1根据装饰需要,甲方可要求乙方制作样板间。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16.2乙方报价时提供的样板,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工程验收样品。第十七条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样品)标准

    39、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等级18.1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标准。18.2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优良标准,并按合同工期竣工,增加工程费用元。18.3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

    40、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8.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按照职能分工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第十九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9.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隐蔽和施工。若甲方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补签验收手续。19.2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签字,视为甲方代表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第二十条重新检验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五、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第二十一条合同价款之调整合同价款为有条件之可调价款,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21.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1.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21.3甲方代表确认的工艺标准变化或材料更换;21.4合同双方确认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21.5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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