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造价咨询合同模板(DOC 1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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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LTP98007)制定省建设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方”)(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额: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二、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2.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3.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4. 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
2、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围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日完成。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委 托 方:(签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地址: 地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审查意见 审查单位(公章)年 月 日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经办人: 年 月 日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
3、条件词语定义 适用语言和法规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2.“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第2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计价规定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
4、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第3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为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义务第4条 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资格)、咨询工作计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围业务。第5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科学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6条 在本合同期和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委托方的义务第7条 委托方应负责与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5、有关的所有第三方间的协调,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外部条件。第8条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免费向咨询单位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有关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9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尽快转达,并负责资料转送。第10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熟悉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联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第11条 委托方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围,授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权利: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2.
6、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权提出与本业务的第三方进行核对或查问。3.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咨询过程中,有到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方的权利第12条 委托方有权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更换不称职的咨询专业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第13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责任期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第14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责任期,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15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因委托方或第三方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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