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钻探及土壤试验工程合同(DOC 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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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钻探及土壤试验工程合同DOC 14页 地质 钻探 土壤 试验 工程 合同 DOC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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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钻探及土壤试验工程合同工程编号:合约编号:(以下简称甲方)将 地质钻探及土 壤试验工程交由(以下简称乙方)承办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如下:第一条 工程地点:请参阅工程图说。第二条工程范围:详图样说明书。第三条 合约总价:全部工程总价 整,详细表附后,工程结算总价按照实做数量结算计算之。(合约附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四条 付款方式:一、本工程无预付款,亦不按 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俟全部完工提出试验报告,经本处第一科审查 合格后一次付清。(如需分批完成,得将已完成部分先付价款百分之 八十)。二、乙方应依照上项付款办法,按实以书面申请估验计价, 而后由甲方核实给付之。乙方于支领工程款时所用之印鉴,应
2、与本合 约所附印鉴相符。三、全部工程完成,经正式验收合格后,除有特殊 事由外,应于七日内发给结算验收证明书,并依规定程序付清尾款。 四、估验计价均应按期办理,不得申请弃权或延期办理。五、施工期 间如物价发生变动时,应按投标须知所附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 费计算方式办理。六、变更设计作业程序依本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 施工验收作业程序八之规定办理。如因变更设计增加工程数量或项目 应俟甲方完成法定程序后始得估验,其新增项目在议定单价前按甲方 拟定单价之八成计价。第五条 工程期限:一、开工期限:乙方应于决标后五日内正式开工。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于开工之日起五十日历日完工。如遇障碍因素或变更设计致
3、无法全面施工,应依 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因障碍因素无法全面施工工期 计算作业规定办理。三、因故延期:如因天灾人祸确为人力所不能抗 拒,致需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得申请甲方核定延期日数。四、工程 开工、停工、复工、完工,乙方均应于当日以书面报告甲方。并以甲 方核定之结果为计算工期之依据、乙方不为报告者,甲方得径为核定 后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异议。五、甲方所核定相关工期事项, 乙方均同意遵守,不得异议,亦不得因此提出赔偿损失或停工结算等 要求。第六条 工程变更: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画及增减工程 数量之权(工程变更设计时,依本府有关规定办理),乙方不得异议。 对于增减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
4、单价计算增减之。有新增工程项 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但不得以新增项目单价未议妥而停工。 新增项目如含有合约既有单价,其单价得按物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 计算方式调整之。如因甲方变更计画,乙方须废弃已完工程之一部分 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实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订 约时料价或新议订单价并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计 给之。但已进场材料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第七条 工程图说:所有本工程之 图样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附件等,其优先级依序为开标记录补充 规定、特定条款、技术规范、合约图说、工程详细表,及一般规定或 一般规范。第
5、八条 工程监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监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权。甲方工程司如发现乙方工人技能低劣, 或不听 指挥,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如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规 定者,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损失及所需工期概由乙方负责。第九 条工地管理:乙方须遴派技师或派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经验之代表常 驻工地,督导施工,并负责工人之管理,严格约束工人遵守纪律,如 有任何纠纷或违法行为,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如工人遇有伤亡或其 它意外情事,应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乙方所派之负责人, 非经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擅离工地。甲方如认为乙方所派负责人不称 职时,得通知乙方更换之。第十条工作场地设备:乙方对于工人
6、之 食宿医药卫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储存房屋,均应有完善之设备。第十 一条 材料机具:所有材料机具,除本合约有规定者外,概由乙方自 备,并须经甲方检验(视)合格方可使用,其不合格者,须立即迁出 场外。本工程内应由甲方供给之机具材料,因故未能实时供给,得酌 予展延工程期限,但一次超过九十日者,如甲方未能即时供给机具材 料致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时,比照投标须知九之(五)(六)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加班赶工:本工程进行期间,如因工程进度落后为配 合进度,甲方认为必须增加工人或加开夜班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 推诿拒绝,并不得要求加价。但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预定进度施工时, 而乙方必须在夜间施工者,除得算方式计算差
7、额加价办理外,对赶工必须增加之设备应提出计划经甲方核定后得按实际需要 追加,但已有夜间施工单价及施工项目应连续施工者(如连续壁、反循环椿、潜盾或推进工法等等)或施工惯例应延续施工者(如试椿浇 置混凝土、地下工程需抢建、抢修等等)不得另予加价。如乙方未在 双方协议时限内完成不予给付。第十三条 配合施工:与本合约工程 有关之其它工程及临时装置,经甲方委托其它承包商办理时,乙方应 与其它承包商互相协助合作,使能办理其工作,如因工作不能协调, 致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 赔偿。但受损之一方,应尽速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告知 甲方,由甲方召集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
8、经甲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 协议时甲方除径行裁决外,并得在其估验款内扣留,俟其解决上述争 议后再发还。第十四条 一、维持交通:乙方于施工时,不得妨碍交 通,如因施工必要暂停交通时,须有适当临时交通路线及公共安全设 备,并须事先征得甲方之书面许可方可动工。二、借用人行道在六个 月内未开工,或停工达六个月者,应将借用之人行道回复原状。第十 五条环境清洁与维护:一、凡在施工范围内挖出废土及完工后剩余 之砖块、砂石及其它废料,应依废弃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筑管理规则等 规定尽速清除,如延误不予清除而受罚,概由乙方负责。二、工地周 围排水沟因本工程施工所发生损坏或淤积废土、砂石,均应随时修复及清理,如延误不予修
9、复及清理,致生危害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事件, 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三、工地清洁及环境品质维护,应依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工地环境清洁维护实施要点及环境保护 法规办理。第十六条 安全措施:一、承造人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及 其施行细则暨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确实办理。二、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依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及本府 有关规定设立显明之标志,以策安全。三、建筑物施工场所,除应于 基地四周利用密闭式之钢铁或金属板、木板、夹板、铝板等材料设置 围篱,鹰架外部分应加铁丝网,并以帆布围护,以防止物料向下飞散 或坠落,并应设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设备。四、对于工地附近人民 生命、身体及
10、财产之安全必须预为防范,如因疏忽致生伤亡或其它损 害,概由乙方负责。五、承造人应依规定投保营造综合保险、第三人 意外责任险及邻近房屋倒塌龟裂责任险。(依补充说明规定办理。)第 十七条 工程保管:一、在工程未经正式验收相符以前,所有已完成 工程及到场材料,包括甲方供给及乙方自备经甲方估验计价者, 均由 乙方负责保管,如有损坏缺少,应由乙方负担。二、在工程未经验收 前,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必须由甲乙双方会同维 护单位协商认定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后, 由甲方行接管使用。如有损害 应由协商之义务人修复之。第十八条 灾害保险:一、工程由开工日 起至验收合格日止乙方需投保营造保险。二、在验收前
11、遭遇台风、地 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灾害时,乙应于灾害发生后二十四 小时内报请甲方派员会同勘查属实, 并取具证明后,得按实需工作时 间延长工期。三、除因天灾导致之路面淤泥积水等之灾害,妨碍公共 安全市容观瞻、及民众权益而急需回复原状者,得由甲方依照 政府防救天然灾害紧急抢救工程授权处理要点,报请有 关单位会勘后,依规定处理外,凡涉及承包工程之损失部分仍应由承包商负责。四、因甲方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得依原付保费比例加价办理。第十九条 工程查验:一、工程于施工中或验收时,甲方查验人 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以作检验时,乙方不得推诿,并应于事后负责免费修复。如发现乙方使用之材料与规定不
12、符时, 可拆 抽换者(不影响其他构迼物),乙方应即抽换,不得要求以扣款处理, 或延长工期,其所需时间一并列入工期检讨。如不妨碍安全、美观及 使用需求,经由甲方检讨可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 必须以扣款方 式处理时,除合约另有规定如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外, 应按合约单价 比例(尺寸不合规定时)、或工料差额(工料不合规定时)之六倍扣 减,并于甲方完成报备手续后办理。二、工程全部完竣,经初验合格 后,由甲方派员验收,并报请上级机关监验。凡验收所需工人、工具 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给之。甲方验收时,如发现工程与规定不符, 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妥或依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完妥,逾期尚未修改或处理完妥,除应
13、参照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逾期损失外,甲方并得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 予以改善,如有不敷,由乙方或保证人补足之。三、全部工程完工之 初验及正式验收之复验,以一次为限,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 完善。否则自复验之次日起计算至再验收合格之日止均以逾期论处, 每日罚款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乙方不得异议。四、乙方及其专 业技师应负地质钻探之调查、钻孔取样、记录、鉴定分析及相关作业 之责任,并应于报告书上由技师本人署名并加盖执业图记签章负责。 五、上述各款规定事项,乙方均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三项前段规定拒绝修改、处理或拖延。第二十条 逾期损失:乙方如不依照 合约规定
14、期限完工,应按逾期之日数,每日赔偿甲方损失按结算总价 千分之一计算。逾期罚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内扣除, 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其保证人追缴之。但其最高赔偿金额超过结算 总价十分之一为限。第二十一条 乙方如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经法院 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借故停工,如发生损害,应由乙与保证 人共同连带负责。第二十二条 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 收合格之次日起,由乙方保固,保固保证金由工程款或保证金扣留或 另由乙方提供按结算总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依工程标的性质定 之)计算,如工程一部或全部走动、裂损、坍塌或发生其它损坏时, 经查明系甲方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者,应由乙方依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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