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购销合同(DOC 1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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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气购销合同DOC 19页 天然气 购销 合同 DOC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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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购气方企业LOGO购气方: 供气方: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时间:二零 年 月 日购 气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供 气 方:法定代表人:地 址:联 系 人:电 话:传 真:邮 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然气商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目前供气方和购气方液化天然气的产、供、用实际情况,由购气方与供气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液化天然气(LNG)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除非本购销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本购销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1.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
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1.2 “液化天然气”(英文简称:LNG),指在常压或在装车的压力下、在沸点或沸点以下呈液态的天然气。1.3 “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以下简称“立方米”)。1.4 “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效力终止的连续日历期间。1.5 “供气起始日”,指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和接收天然气开始的日期。1.6 “气质”,指液化天然气的质量。1.7 “日供气量”,指自供气起始日起的合同有效期内,由购气方提出的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的每日供气量。 1.8 “月供气量”指自供气起始日起的合同有效期内
3、,由购气方提出的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的月度供气量。1.9 “交接点”,指符合以下规定的交气点:1.9.1 如果由供气方负责配送,交气点指供气方LNG槽车卸液口与购气方LNG接收设施接口处。1.9.2 如果由购气方自提,交气点指供气方LNG工厂装车设施与购气方LNG槽车装液口处。1.10 “供气日”,指任何一个公历日08:00时开始到下一个公历日08:00时结束的一段期间。1.11 “供气周”指星期日00:00时起至下一个星期六24:00时止。1.12 “月度采购计划” 指购气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合同月内向供气方提交的月度需求计划,经双方同意后,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与本合同附件的格式基本相同的
4、月度采购计划表。1.13 “临时新增采购量” 指购气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合同月内除月度采购计划量外,另向供气方提交的该月内临时需要增加的采购需求。1.14 “逾期利率”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上浮 %。1.15 “指定程序”,指双方为实现在合同期内交付/提取液化天然气而提前通知计划数量和临时新增采购量的工作程序。1.16 “液化天然气价格”,指供气方在交接点向购气方交付的每吨液化天然气价格或者每立方米天然气的价格,作为本购销合同项下合同价的组成部分。1.17 “不可抗力”,见条款11.1的定义。1.18 本购销合同中“双方”,指供气方和购气方。“一方”,指供气方或购气方.
5、1.19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压力或气压均为表压。第二条 合同生效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三条 供气量和提取量3.1 购气方于每月 25 日向供气方发出月计划采购量,供气方根据工厂的实际产量、上游气源供给情况,在供应能力范围内核准可供给购气方的液化天然气气量,并以确认函的形式在 3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购气方(双方加盖公章)。3.2 若上游气源供给调整,供气方工厂产量受影响时,供气方有权调整购气方的月度计划采购量,但需提前3-5个工作日告知购气方。3.3 购气方应保证按照确认函中确认的月度计划采购量提取相应的液化天然气,月度提取量若少于月度计划采购量的95% ,则按
6、月度计划采购量向供气方支付价款,短提气量部分顺延到下个月度执行;该部分气量价格依照短提气月份价格执行。具体采购计划双方协商安排。3.4 若购气方有临时新增采购量需求,应提前 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供气方提交临时新增采购计划。3.4.1对于购气方提出的临时新增采购量,购气方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支付临时新增采购量的全额货款。供气方应在能力范围之内,尽可能予以调配,若无法满足此新增采购量,供气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4.2 双方不能就临时新增采购量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以双方确认的月度采购计划为准。第四条 气量交接4.1本合同约定交付点:按第一条第1.9款中的约定执行。4.2液化天然气(LNG)装载
7、时,供气方操作人员负责站内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承运单位驾驶员负责运输车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若购气方导致供气方站内设备、工具或部件损坏,应当赔偿相应损失。4.3购气方要求自提的,其结算气量以供气方在LNG工厂出厂时出具的货运单为依据。有异议的,按本合同第6.3条的约定处理。4.4购气方要求供气方提供配送服务的,其结算气量以购气方接收站记录的磅重为依据,对过磅重量有异议的,按本合同第6.4条的约定处理。4.5供气方将液化天然气在交接点交付购气方时,该液化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即转移给购气方。4.6供气方配送车辆到达购气方接收站后,购气方须在 24 小时内完成卸气, 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
8、完成卸气的,每超过24小时购气方须向供气方支付 1200元/24小时的压撬费。第五条 供气质量5.1液化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中所规定的类天然气标准。5.2 液化天然气组份由供气方液化工厂负责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六条 天然气计量6.1液化天然气按重量(单位:吨)计量,计量结果以供气方的货运单中记录的过磅重量为准。6.2每车磅单计量差在1%(200公斤)之内的,属正常误差。购气方要求供气方提供配送服务的,若装液重量与卸液重量差在1%(200公斤)以内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气费及运费均按出厂时过磅重量结算。若装液重量与卸液重量差超出200公斤的,气费
9、及运费均按扣除200公斤后的重量进行结算。6.3 若购气方对供气方的过磅重量有异议,双方应在货运单上签字,并注明异议内容,且先按供气方的过磅重量进行结算、付款。购气方书面提出过磅重量异议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双方一同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若检定不合格,从购气方提出异议之日起,供气方修正计量值,即根据双方确定的调整计量的增减情况当月底进行多退少补;若检定合格,购气方应承担计量器具检定的相关费用。6.4供气方对购气方接收站过磅重量有异议,双方应在货运单上签字,并在过磅单中注明异议内容,且先按本合同6.1条之约定确认过磅重量。供气方书面提出过磅重量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一同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若
10、检定不合格,过磅重量以供气方出具的货运单记录重量为准,双方签字确认,购气方应承担计量器具检定的相关费用;若检定合格,过磅重量以购气方过磅计量设备显示的过磅重量为准,供气方承担计量器具检定的相关费用。6.5。双方对过磅重量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解决。第七条 天然气价格7.1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液化天然气(LNG)的价格根据市场、提气量等因素综合决定,以双方盖章的购销确认函为准。7.2 供气方供给购气方的天然气均以人民币结算。购气方如需自提,其价格为供气方液化工厂交货价;购气方如需配送,则以送
11、至购气方交气点的到货价格核算。第八条 预付款及结算 8.1 双方约定,购气方在收到供气方确认的月度采购计划后 2 个工作日内向供气方支付下月采购计划量价款的 5 %作为预付款,价格以双方确认函为准。供气方在收到购气方预付气款后 3 个工作日安排最终供气时间,该预付款在结算时进行充抵。如果供气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购气方的预付款,则视为本合同无效,供气方有权不向购气方供气,双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购气方承担。8.2 提货款:供气方按月度采购计划确定最终供气时间后3 个工作日内,购气方将合同周(即月度采购计划总额的100%)下的全部货款,汇至供气方制定的银行账户,方可提货。8.3 结算款:双方约定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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