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承包工程合同格式(doc-48页)(DOC 5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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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承包工程合同格式(doc 48页)国际承包工程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一般条款 定义 第一条(一)在合同中,除合同内容另有要求外,下列词定义如下: ()“业主”,名称将在第二部分中具体标明,指雇用承包人的一方,或业 主的法定继承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包括业主的受让人。 ()“承包人”指标书被业主接受的投标人或投标公司,包括承包人的私人 代表,继承人和经业主同意的受让人。 ()“工程师”指第二部分中确定的工程师人选,或经书面通知承包人,由 业主随时任命的代行工程师职责的工程师人选。 ()“工程师代表”指任何常驻工程师、工程师助手,或由业主或工程师任 命履行第二条规定的职责的人选。对工程师代表的授权
2、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工程”包括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合同”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表、单价或价 格表、标书、接受证书和合同协议(如已完成)。 ()“合同价格”指在接受证书中确定的数额,可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增减。 ()“建筑设备”包括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设备,但不包括构造永久性工 程的材料。 ()“临时性工程”指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各种临时工程。 ()“永久性工程”指按合同将施工和维修的永久工程。 ()“技术规范”指在标书或标书修正中确定的规范,也包括由工程师提 供或书面同意增加的部分。 ()“图纸”包括技术规范中包含的图纸,经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对图纸的 修正,
3、以及由工程师提供或书面同意的其他图纸。 ()“现场”指建筑工程师设计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工程所需的土地及其他 场地,以及业主提供的施工所需土地或场所、或其他合同中规定构成现场的部分。 ()“同意”指书面同意,包括随后对口头同意的书面确认。 (二)合同内容需要时,单数表示的词也包括复数的含义,反过来也是这样。 (三)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边注不被视作合同的一部分,在解释合同不予考虑。 (四)“费用”一词包括现场内外发生的通常费用开支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二条工程师应负责履行发出指令、颁发证书等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在业 主对工程师的任命中要求工程师在履行其部分职责时需经业主特殊同意,应在第二 部分中予以
4、规定。 工程师可随时书面授权其代表代行其职权,但应向承包人和业主提交书面授权 文件。在授权期间,工程师代表的决定对承包人和业主来说等同于工程师本人的决 定。 以下情况如此办理: ()工程师代表未否定的工程、材料,工程师仍有权否定,并决定拆除相应 的建筑。 ()若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的决定不满意,有权提请工程师亲自判定。 转让和分包 第三条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合同收益(除 了向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支付到期款项外)转让。 第四条承包人不得分包整个工程。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未经工程师的 书面同意,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即使工程师同意分包,承包人仍将承 担合同义务。分
5、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将象承包人及其代理人、 工人的行为、失误、失职一样,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为某部分工程提供劳力将不 被视作分包。 合同文件 第五条(一)在第二部分将写明下列条件: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 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按哪国法律解释; 如果文件用同一种以上语言书就,文件按哪种语言解释,就在第二部分中将其 定为以这种语言为准。 (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第一、二部分的条款比其他条款更具约束力。 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可互相解释,在发生歧义和不一致时,将由工程师向承包人作 出解释。 如果工程师对歧义进行解释时,导致承包人增加未预见的开支,经工程师证明, 业主应支付相应的款额。
6、第六条(一)工程图纸将由工程师保管,但需免费向承包商提供两份副本。 如果承包人需要更多副本,则自己承担费用。完成合同工程后,承包人将图纸全部 归还工程师。 (二)承包人所在工程现场保留一份图纸副本,以便工程师及其代表,或工程 师书面授权的人士随时审查。 (三)如果工程师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图纸或命令,导致工程延误或中断, 在此情况下承包人要书面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详细描述所需图纸、命令,为什么 需要,何时需要,以及否则可能造成的延误和停工。 (四)如果因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上述图纸和命令,而导致承 包人误工和或增加开支,工程师将决定延长承包人的规定工期。且只要开支合理, 承包人将得
7、到补偿。 第七条在工程进行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提供正确施工所需的图纸和 指示。承包人应执行且受其约束。 一般义务 第八条(一)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要认真进行工程建设维护工程。只要合 同规定需要,为了建设和维护工程承包人应暂时或长期提供劳力、材料、建设机械 等。 (二)承包人将对施工现场操作和建筑方法的恰当、稳定、安全负全部责任。 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对工程师决定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的设计、规格 不负责任。 第九条如果修正需要承包人签订并执行的一个合同协议,协议由业主人准备 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为了执行合同,承包人在标书中应承诺按要求提供一份承包人和业主 共同同意的保险公司、银行或
8、其它保障机构开出的保函。保函数额不超过验收证书 中所要求的保函数额。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将负担全部费用。 提的附加要求。 第十九条承包人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工程师或及代表的要求,或应权 威机构的要求,自己承担费用提供灯光,警卫等来保卫工程,保障公众的安全和便 利。 第二十条(一)从工程开始到按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竣工证书中规定的日期, 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如果工程师发出部分永久性工程的竣工证书。则承包人从证书 中规定的日期起不再对这部分工程负责,这部分工程的责任转至业主。承包人要对 尚未完成将在维护期内完成的工程负全部责任,除了“意外风险”以外任何原因造 成的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损害、损失,
9、承包人要负责负担费用修理好,以确保永久 性工程完工时状态良好,符合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发生“意外风险”, 则承包人按工程师的要求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承包人在 完成未竣工工程或履行第、条合同义务时,操作对工程造成损害,也要负 责任。 (二)“意外风险”包括战争、敌对(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反叛、革命、 骚乱或军事政变内战,或在工程进行中,由承包商的雇员、分包人制造的动乱、混 乱,或业主使用、占用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由于工程师工程设计的原因,由核燃料 燃烧或有毒爆炸物引起的辐射和污染,以及爆炸引起的各种后果,以音速、超音速 飞行的飞行物的声波压力,和其他有经验的承包不能
10、预见的事件,所有这些被称作 “免除风险”。 第二十一条不限制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任义务,承包人要以业主和承包人的联 合名义,对按合同条款在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间内对除免除风险以外的任何损失投保, 同时还要对维护期前产生的原因在维护期内造成的损失和承包人为履行第四十九、 五十条义务而采取行动引起的损失投保,应保险: ()工程及应放入工程中的材料、设备,或加上第二部分相应条款规定的款 额; ()承包商购买的替代建筑工具和其他物品。 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经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要求 随时向工程师或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金收据。 第二十二条(一)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对建设和维护工
11、程中人员伤 害、材料损失及财产损失对业主造成的损失和索赔进行补偿,及对有关的索赔、诉 讼、损失、费用开支等进行补偿,以下补偿和损失除外: ()工程或部分工程永久使用或占用土地; ()业主在任何土地上建设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权利; ()为按合同规定建设和维护工程构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由业主其代理人、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的行为或失职造成的人员和 财产损失,承包人认为由业主的代理人造成的损失,且可公正的认为是业主的责任, 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 (二)业主应对按(一)款规定导致承包人遭受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和 开支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一)在开始建筑工程前,承
12、包人在不限制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义务的情况下,应对非第二十二条原因造成的,而由执行工程合同造成的财产(包 括业主的)损失或人员(包括业主的雇员)伤害,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投保。 (二)保险人和保险条款均需业主的同意,业主不得无缘由的不同意。保险金 额不少于标书附件的规定。承包人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 的保险费。 (三)应有这样一个条款,即发生承包人应得到补偿的损失时,而该保险受益 人为业主,则保险人就这一损失造成的开支、费用对业主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一)业主不对由承包人或再承包人雇用的工人受伤或发生事故 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除非事故或伤害是由业主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过失引起
13、的, 承包人应补偿业主,补偿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费用、开支等。 (二)承包人应对发生这样的事故为自己所负的责任投保。保险人应经业主同 意,但业主不得无缘由地不同意。承包人应在雇用工人完成工程的过程中继续保险, 应要求随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据。如果再承包人已 为其雇用的工人投保,但以业主为补偿对象,则承包人的投保义务被视作已履行。 承包人需要求再承包人随时应要求向工程师或其代表出示保险单和已付的保险费收 据。 第二十五条如果承包人未履行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的保险义务,或 其他合同要求的保险义务,业主将进行相应投保,支付保险金,随时从应付给承包 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认
14、作承包人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一)承包人应注意所有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 制度及与执行工程合同有关的地方或其他权利机构的规章细则,以及财产和权利将 受到工程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并交纳规定的费用。 (二)承包人将遵守以上法规、制度,如因违反上述法规而使业主受惩罚,将 保险业主得到补偿。 (三)如果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应付这样的费用,则业主应再支付给承包人。 第二十七条任何在工程现场发现的化石、钱币、有价物、或文物、建筑物和 其他具有地质、考古价值的物品均属业主的财产。承包人应采取恰当的措施,防止 他的工人或其他人移走或损坏这些物品,并立即通知工程师代表,然后按代表的指 示处理这些
15、物品,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承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对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设备、机械材料 方面受保护权利和专利权,设计、商标等侵权行为引起的索赔和诉讼的损害,并对 其所受损害、支付的费用、开支进行补偿。除另有规定外,如果要为工程建设需取 得石头、沙子、砂砾、泥土和其他材料,承包人负责支付吨位费、使用费租金和其 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凡是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操作,只要符合合同的要求,均可进行, 但不应在不恰当的情况下妨碍公众的便利,不应妨碍公共或私人道路的通行、使用 和占用,无论财产所有人是业主还是其他人,如果发生承包人负责的这类事件,承 包人应保证业主不受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
16、害,并对其进 行补偿。 第三十条(一)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手段,防止与工程现场相通的公路、 桥梁由于施工而遭受损害。承包人和再承包人应选择路线、车辆,限制分散卸货, 使因运输设备、材料到施工现场增加的运量被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从而避免对公 路、桥梁不必要的损害。 (二)如果承包人需要运送货物经过部分公路、桥梁,包括建筑设备、机械, 建成的部分工程,而这种运送极有可能损坏公路、桥梁,除非采取特殊保护和加固 措施。承包人在运送货物前应通知工程师或其代表货物的重要及其他特殊事故,还 要告知他打算采取的保护、加固方法。除非工程师在接到通知天内指示不必要 采取这样的方法,承包人将采取行动或按工程师的要求
17、实施修改后的方案。除非承 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包含了保护加固公路、桥梁的任务,保护加固费用由业主向承包 人支付。 (三)如果在工程进行中或以后的时间里,承包人因工程损坏公路、桥梁而被 要求索赔,应立即告知工程师。业主将商洽解决办法并支付索赔款,并对承包人因 此受到的索赔、诉讼、损害、费用、开支进行补偿。如果工程师认为造成索赔或部 分索赔的原因在于承包人未履行其上述(一)(二)的义务,则经工程师确认的由 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补偿给业主。 (四)如果工程需要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上述条款中的“公路”应包括船闸、 码头、防波堤或其他有关的水路设施,“运输工具”应包括船只,上述条款同样 有效。 第三十
18、一条对不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和业主签订的其他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辅 助合同项目,承包人按业主的要求,为其他业主雇用的承包人及其工人,业主雇用 的工人和其他在工程现场可雇用的机构进行工作提供合理的机会。如果承包人应工 程师或其代表的要求,为其他承包人业主或其他机构使用他负责维护的路段提供便 利,或使用他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等其他设备,或提供类似的服务,则业主应向承包 人支付工程师认为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在工程期间,承包人应保证工程现场没有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 储存、处置建筑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从现场清理走残余物、垃圾和其他不再需要的 临时工程。 第三十三条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把所有建筑设备、多余材料、垃
19、圾和各种 临时工程从现场清理走,使其整洁,令工程师满意。 第三十四条(一)承包人自己安排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劳工,除合同另有 规定外,负责劳工的交通、食宿和工资。 (二)只要按当地情况可行,承包人应向工程现场的人员、工人提供适当饮用 水和其他用水,并令工程师代表满意。 (三)除非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承包人不得进口、出售、给予、 易货或处置任何烈性酒和毒品,也不得允许再承包人、代理人或雇员进口、销售、 赠予和易货及处置。 (四)承包人不得也不允许向他人给予、易货,处置任何武器、弹药。 (五)承包人在处理与雇用工人的关系中,应充分考虑公认的节假日及导致和 其他习俗因素。 (六)一旦爆发了
20、传染病,承包人将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地方医疗卫生机构为治 疗疾病所制定的规章、命令及要求。 (七)承包人应随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中发生非法骚乱或混乱 行为,并保证工程附近地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和平。 (八)承包人要对其再承包人遵守上述条款负责。 (九)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款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三十四条作出规 定。 第三十五条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按要求的格 式和时间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其在工程现场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工人的 情况。如工程师代表要求,还应报告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第三十六条(一)各种工程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示
21、, 且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验。检验可在制造、装配地、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任何 地点。承包人要为检查、测量、检验工程及其质量,或材料的重量、数量提供所需 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将材料在应用于工 程前提供样品供检验。 (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提供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 业主支付。 (三)合同中明确要求的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对于那些货载检验和工 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在合同中均有列举,承包人可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 (四)如果是工程师要求的检验,而 ()合同中没有规定,或 ()合同中未列举,或 ()虽有规定,但工程师指示由独立的第三人在现场
22、、制造、装配地以外的 地点进行检验,当检验表明工艺、材料不符合合同条款或工程师指示时,检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三十七条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可以去工厂、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 需材料、制成品、机械的来源地。承包人应为他们获得这种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帮 助。 第三十八条(一)未经工程师或其代表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 承包人要为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充分的机会,检验将被覆盖或遮掩的工程,并在 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部分工程或地基待于检 验。工程师代表不应拖延这样的检验,除非他认为检验没必要,并通知承包人。 (二)应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要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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