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的比较(DOC 36页).doc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各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的比较(DOC 36页).docx》由用户(2023DOC)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各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的比较DOC 36页 各高院 建设 工程 合同 比较 DOC 36
- 资源描述:
-
1、各省高级法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问题的规定一、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北京:1 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 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 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挂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
2、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1) 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 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 工程;(3) 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 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4) 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 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认定应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3、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适用其新规定。4.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 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 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3) 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 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 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5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 建设工
4、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 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 进行管理, 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 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 发包人以内 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安徽:4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1) 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 实际施工 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 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但 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 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 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 调动或聘用手续; (3)
5、 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 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1)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完成; (2) 分包单位不具 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 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 行分包。6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1) 实际 施工人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种或几种项目的施工资质, 承包 的施工任务仅是整个工程的一道或几道工序,而不是工程的整套工序; (2) 承包 的方式为提供劳务,
6、而非包工包料。7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应认定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 应认定合同有效。 违反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 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起诉前补办 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重庆:10施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 不是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浙江:1. 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 将其承 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 并在资金、技术、设备、 人
7、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 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 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2. 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承包人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应认定合同无效; 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不影响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的效力。3. 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
8、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 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4. 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 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 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福建: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 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 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 部经营方式, 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 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 等进行管理, 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
9、的承包方无 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 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 中的劳务作业 ( 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 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 ) 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 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 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 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 劳务分包既不是转包, 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江苏
10、: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 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四)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中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 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即通常所称的“挂靠”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 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1、( 二 ) 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 揽工程;(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通过其他违法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 程的情形。5. 承包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挂 靠”:(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当事
12、人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川:1.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 或者中标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山东: 14人民法院在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 思表示, 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 即应 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15. 要注意审查合同的形式要求,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具备的形式和 履行了有关审批手续的合同, 应当依法确认其有效。 如合同欠缺一般行政部门所 要求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有关形式要件, 除合同当
13、事人有特别约定外, 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1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必须具有施 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 凡当事人双方或一 方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签订的建筑队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17. 按照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村镇房屋 建筑工程的建筑工匠,必须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未取得该证书的, 所签订的建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但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前所订立的村镇房屋 建筑合同除外。18. 建设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一般应认为定为无效, 但法人予以追认的或者表示反对并已实际履行的
14、, 可确认 有效。19. 经过合法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或筹建单位对外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 同,应认定为有效。20.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冒用、盗用他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他人名义 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21. 建筑施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 认定为无效。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如该建筑施工企业取得与所承包的工程相应的资 质等级,可认定合同有效。22. 不具有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队伍挂靠其他建筑施 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 无论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还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 外签订合同,应一律认定无效。 但被挂靠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
15、订建筑 工程承包合同, 将承揽的工程交给挂靠单位施工的, 不影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 效力。23.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一般应认定为无效。24.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建筑工程,应审查每一个承 包人的承包资格, 并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签订合同, 符合 上述条件的共同承包合同,应认定有效。25. 合法总分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总包合同合法;(2)分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3)对外分包工程须在总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4)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 5)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
16、程再行分包。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总分包合同,应认定无效。26. 建筑施工企业将承揽的建筑工程转包的, 不论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或认可, 应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 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转让有效。(1)被转让的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 (2)合同转让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3)受让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4)转让方不得牟利和违背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合同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转让行为无效。27.1996 年 6月 4 日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
17、 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 以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带资 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的,该约定条款应认定无效。28. 在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予 主张,法院也应审查合同的效力,并在法律文书中予以确认和说明。山东(会议纪要):1. 关于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应当如何把握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 条第三项规定,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应当根据 合 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无效。这里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应 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并参照原国家
18、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和原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 的规定加以确定, 主要审查项目用途和资金来源等因素, 否则不 宜轻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 第五章规定的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 由于中标通知书对 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然无效。深圳:1. 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以涉 案工程无合法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主张合 同无效的, 在开庭前涉案工程仍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 应认定施 工合同无效; 开庭前已经取
19、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许可证, 但未取得施工许可 证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二、诉讼主体的确定北京:18. 解释中“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 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 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 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 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 不得随意扩大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 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 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20、,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 意见妥善处理。19. 违法分包合同、转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 诉讼主体如 何确定?发包人的责任如何承担?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 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 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 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 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20. 不具有资质
21、的挂靠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 如何处理?挂靠人又将工 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 靠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 权的,挂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因履行 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挂靠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 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之五第
22、四十七条规定处理。安徽:1.因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 一般不追加发包人为案件当事人,但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人民法院可追加发包 人为第三人。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 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或仅起诉实际施工人的, 人 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2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 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 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 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 人民法院 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 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 人
23、。3未经登记成立的工程项目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部的 法人或法人的分支机构为当事人。重庆:14挂靠施工的结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 请求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工程款的责任, 并追加承包人、 转包 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此种保护实际施工人的规定在实践中 不应过于泛化。 如实际施工人未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基于合同 关系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以施工企业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抗辩 并拒绝支付工程款的, 人民法院不必然追加实际施工人
24、为第三人, 但应将诉讼情 况通知实际施工人; 发包人要求扣除其向实际施工人的已付款, 经审查确已支付 且付款正当的,可以支持。浙江:23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 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 或实际施工 人至承包人(总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均为无效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提起包括发包人在内为被告的诉讼。江苏: 23.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 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 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的, 实际施工人要求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