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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合同模板:高桥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 22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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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模板:高桥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DOC 22页 合同 模板 项目 建筑 方案设计 服务 建设 工程设计 DOC 22
    资源描述:

    1、(2017.02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 桐乡市安怡置业有限公司设计人: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中国平安高桥A4、A5地块(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咨询工作,且设计人同意接受该等委托,达成如下协议:一、 本项目概况1. 项目地址:桐乡市 二、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按照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服务及相关服务,发包人的设计要求和委托范围详见附件1。三、 设计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各项约定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设计服务团队、按约提供各项设计服务、各项设计成果均应满足合同的要求。四、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设

    2、计、顾问以及配合服务工作的费用计取方式为以下第2种,具体详见合同条款第六条及合同附件2报价书:1、 固定总价;2、固定单价;3、其他,并包含 次差旅费。1、 上述合同价款是设计人完成本合同范围内全部设计、顾问以及配合服务工作且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委托人应当支付的全部对价,包括税金、派驻现场人员、国内差旅、食宿、交通、保险、合同约定数量的成果、半成果及供讨论的图纸及文件制作费用、利润、管理等在内与工作相关的全部费用。2、 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人有权减少设计人的工作范围,设计人的设计费应按对应工作范围的设计金额相应减少,并在此后的付款中扣除。 _3、 设计人如认为发生需要顺延工作时间及增加额外费用或

    3、补偿费用的情况的,设计人应自该情况首次发生后最迟14个日历天内向委托人发出要求顺延工作时间及需增加或补偿费用的书面申请,并在相关工作完成后28个日历天内将需要顺延工作时间的具体天数、需增加或补偿的具体费用及依据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顺延或增加或补偿,设计人未在前述期限内书面通知委托人,视为设计人放弃要求顺延工作时间及增加或补偿费用的权利。五、 在设计人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前提下,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设计人支付应支付的款项,作为设计人提供服务的报酬。六、 关于设计职业责任险,发包人无要求,由设计人自行投保。七、 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应视为一个整体

    4、,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发包人、设计人同意,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约定形式签署的对本合同所作的补充和修改的书面文件;2 本合同协议书;3 本合同合同条款;4 本合同合同附件,包括:附件1 设计任务书附件2 报价书附件3 设计项目组架构及人员配备附件4 设计人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许可和证明文件5 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6 投标文件及答疑文件(若投标文件的要求、标准严于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的,则按投标文件的标准、要求执行);7 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其它有关文件。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按照上述顺序作出解释,即:如顺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中

    5、没有规定,则双方按照顺序在后的相关文件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如前后文件约定或者规定内容互相矛盾时,按照顺序在前的文件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如同一顺序文件约定或者规定内容互相矛盾时,按照签署时间在后的文件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当同一份文件中内容相互矛盾,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最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约定或规定执行。八、 通知与送达1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书面文件或其他通讯应通过特快专递、航空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或以传真或其它电子通讯形式(在此情况下应通过特快专递服务、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发出确认副本)发至本合同下列地址、电话、收件人,或发送给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形式变更的其他

    6、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其他人士。发包人收件人: 电子邮箱: 传真: 电话: 设计人收件人: 电子邮箱: 传真: 电话: 2 前款所述通知或书面文件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送达:1) 接收通知的一方书面签收时;2) 以特快专递服务、航空挂号信函,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发送的,发送后的72小时视为送达;3) 以传真或其它电子通讯发送的,发送后1小时即视为送达。3 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书面通知变更联系方式或提供联系方式错误的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九、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合同义务及责任之日止。但该有效期不适用于违约责任条款

    7、、质量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知识产权条款、保密条款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条款。 十、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十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另行协商解决,但任何新的协议和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必须经发包人和设计人以书面形式签署后才能生效。十二、 本合同一式 玖 份,发包人执 柒 份,设计人执 贰 份。十三、 本合同经发包人和设计人之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分别加盖公章后生效。(此页以下无正文)发包人:(签章) 设计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本合同于2017年【 】月【 】日签订于【

    8、上海市徐汇区】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一、 委托服务范围1.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提供本合同约定的设计、咨询及配套服务,具体设计要求和服务范围详见附件1设计任务书。2. 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提出了完成某些工作的要求,虽然要求完成的工作在本合同中没有直接提到,但根据中国设计规范或根据合同的设计要求,这些工作是全面、全部执行本合同所必须的,则设计人应将这些工作视作在合同中已被提到一样付诸实施,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设计人不得要求发包人额外支付费用。3. 就本合同项下各阶段设计工作,设计人均应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进行某一阶段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实施该阶段设计工作,设计人无权就其擅自启动的任

    9、何阶段设计工作向发包人要求支付报酬。4. 政府部门(包括审图机构)的审批时间及设计人响应政府审批意见的修改时间均计入设计人各阶段的工作期间,但政府部门对各阶段设计成果第一次审批时间与设计人响应第一次审批意见的不超过5天的合理修改时间不计入合同约定的设计人的工作期间。二、 设计成果设计成果要求详见合同附件1设计任务书,并应符合下述设计成果基本要求:1. 设计人提交发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法规、命令、规章以及设计、技术标准、规范与规程的相关规定、政府审批部门有关本项目的文件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当前述的规定、规范、标准、规程、文件、要求等不一致时,如未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10、应以最严格的条款为准。设计成果编制深度应满足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并满足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因审批的需要而对设计人另外提出要求,则设计人应当满足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这些要求,由此产生的设计工作的服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2. 设计人提交发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还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所规定的形式要求(包括图签、出图章的规定等),按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签字、盖章。具体设计成果应有设计人、审核人的签名。不具备前述规定的形式要件的设计成果发包人有权拒收。3. 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结果、结论可

    11、靠,满足可实施性要求。4. 设计人承诺本项目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符合中国建设标准、规范关于合理使用年限的规定,并在相应的设计文件中注明合理使用年限。5. 设计文件必须确保本项目符合中国有关质量、节能、环保、绿色和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6. 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设计人完成的所有设计文件所采用的单位均应采用公制,并符合中国建筑工程行业的标准。2)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以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最终确认的为准。应提交的具体设计成果清单及份数详见附件1。3) 设计人应提交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计算书、设计说明等)的电子版(可正常编辑、查看,发包人有权根据需要确定文件格式)。4) 设

    12、计成果中的工程设计图纸应采用AUTOCAD、PKPM、sketch up等现行有效版本的建筑及工程设计软件,发包人有特定要求的,设计人应满足发包人要求。7. 为保证设计进度,设计期间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随时提供设计初稿、草稿等非正式文件,设计人应当予以配合,以方便发包人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但发包人应给予设计人三个工作日的准备时间,而且只有设计人提交的正式设计成果才能作为评判设计成果质量的依据。8. 设计人在设计成果中应向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构件的多选择建议方案,但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生产商或供应商。9. 设计成果应提交至发包人指定的办公地点。10. 对于设计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设计成果,发

    13、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进行签收。对于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的,设计人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并在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直至符合本合同的要求。设计人完成全部修改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合格之日为设计人实际提供设计成果之日。设计成果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是设计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收取相应设计费的重要前提。三、 设计人员配置要求1. 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成果和服务工作应全部由附件3所明确的名单内的人员完成。设计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根据发包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和人员要求,委派设计总监或项目经理参加发包人要求的与本项目设计有关的重要会议。2. 若设计人的设计服务工作进度未按发包人确认的进

    14、度计划进行或有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进度的可能时,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增加设计人员和相关的其他专业人员,设计人应在7天内作出安排;如设计服务工作进度拖延是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则增加设计人员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如设计服务工作进度拖延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则该设计进度应相应顺延。3. 设计人郑重承诺:为了项目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效率,设计人不会擅自更换设计总监、项目经理、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主要设计师。设计人需更换上述设计人员的,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说明更换的原因,并提供继任人的相关资格证明和简历,在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发包人对设计人的更换请求应尽快做出书面答复。后任

    15、继续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除不可抗力外,相关人员的更换不得影响本项目的设计进度和质量。4. 若发包人有正当理由认为设计人的任一主要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难以沟通或渎职或有不正当行为或从事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设计人更换。设计人应在收到此书面通知后5天内派出能充分胜任工作的人员替换,并使发包人满意。5. 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不派遣常驻本项目的现场设计代表,但施工全过程中,现场设计代表均应按发包人要求赴现场服务,现场服务配合次数以发包人要求为准,且设计代表必须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随叫随到。四、发包人的权利义务1. 发包人应在与设计人商定的合理时间内,向设计人提

    16、供书面要求的所需资料。2. 发包人应在与设计人商定的合理时间内,就设计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包人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和答复。发包人的所有要求、指令、答复和解答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3. 发包人有权在任一阶段变更原设计标准和设计要求,设计人必须予以配合,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设计,涉及费用补偿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协商解决。设计人不得拒绝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设计。4. 发包人应负责协调设计人与政府部门、本项目施工单位、有关专项设计顾问等关系,为设计人履行义务提供外部条件。5. 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用。6. 发包人有权对本项目的功能需求和投资预算做出调整,对设计人的

    17、设计文件作出是否采用或部分采用的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若涉及费用问题,双方应按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处理。7. 发包人如需要暂停服务,应提前通知设计人,设计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服务,将开支减至最少,善后事宜双方协商处理。双方在此确认,当暂停时间在90 天之内的,发包人无需向设计人就暂停服务事宜支付任何补偿费用。五、设计人的义务1. 设计人承诺其已取得并保持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本项目所必需的资质证书和其他行政许可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证书及执照(包括专业执照),发包人不必为设计人取得上述资质证书、许可和证明文件支付任何费用,因设计人不具备必要的资质或许可而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设计人

    18、予以赔偿。前述资质证书、许可和证明文件是合同附件4的组成部分。2. 设计人提交的服务成果应确保符合中国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设计方案应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成果文件须完整、准确、详尽、规范,满足发包人和有关审批部门的要求。当发包人或审批部门依据规划文件或有关标准、规范对服务成果文件提出异议时,设计人应及时、无偿和负责地对服务成果及相关文件作出修改,直至发包人满意和有关审批部门批准为止。3. 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完成各阶段服务工作,提供规定的各项设计成果。4. 设计人应将其总部、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拥有、掌握、知晓的最先进的技术、设计理念提供给发包人

    19、,供发包人选择。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供的概算范围内,提供最优化的设计方案。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协助发包人按国家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根据审查意见做必要的调整、完善和补充。5. 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工作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6. 设计人就本项目的设计成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设计法律责任。7. 设计人应与本项目建筑设计师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设计顾问密切配合,使服务成果与建筑设计及相关设计相协调,同时设计人还应与施工单位充分沟通,密切配合,确保设计理念能够实施。8. 设计人应参加

    20、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合同项下各服务相关的会议,并负责答复、澄清发包人、政府部门、发包人聘请的其他相关单位提出的与本合同项下设计、咨询等服务有关的各类问题。9. 设计人应该在提供设计成果的同时提供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清单、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规格说明及三家以上满足要求的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并以满足发包人招标及订货的需求,提供主要材料的设计样板,一式两份(材料样板尺寸以发包人要求为准)。10.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的施工招标和材料、设备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交招标工程说明、招标图和施工技术工艺要求,并按发包人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和澄清,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委派设

    21、计负责人、专业设计负责人参加评标。11.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技术措施进行审批或提出修改建议。12. 施工阶段,设计人的主要服务人员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到施工现场或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参加与顾问服务相关的工程会议。13.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深化施工图进行审核,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调整,直到完全满足设计人设计及咨询要求为止。14. 对施工单位提出经发包人转交的设计修改建议或合理化建议,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出具是否同意作修改的意见,如同意修改,则应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及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同时提供因设计变更引起造价变化或质量要求变化的有关参数或相关资料

    22、。15. 设计人应负责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设计交底,对在设计交底过程中被交底的各方提出的设计中的相关问题,设计人应作出解释、说明,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书面澄清或修正。设计人应制作并向发包人提供设计交底文件,此文件应作为日后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时考查设计人是否尽职的依据。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工程验收,出具验收意见。16. 设计人应对提供给发包人的全部服务及成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 发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及依据本合同编制和形成的技术、经济、财务或商业性质等一切资料和信息,设计人应负责保密且不得为执行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复制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发包人认可,设计人不可

    23、向第三方公布任何情况,唯发包人已同意对外公布的资料例外。18. 设计人除依照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供必须的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及模型外,还应根据双方沟通交流的需要提供成套A3和A1文本和电子资料供每次讨论用。19. 设计人应对于履行本合同而涉及的有关设计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并根据发包人工程档案管理的需要,将此等文件资料向发包人档案室移交。若设计人未按本款约定向发包人移交档案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设计尾款直至收到所有文件并不承担违约责任。20. 设计人不得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服务工作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自行完成设计服务工作。21. 设计人不得以未查勘现场或查勘现场时存

    24、在误解为由,也不得以因其自身原因未取得准确、充分的资料为借口而要求降低设计质量或追加费用;设计人亦不能以上述理由影响项目设计服务工作正常开展,或以无法预见种种情况为由,而要求减免其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22. 如发包人有限额设计要求,则设计人应严格按发包人要求的限额标准进行限额设计,以确保建安造价在方案设计阶段控制在发包人要求的每平方米造价限额以内。各专业的设计限额参照发包人核准的建筑安装成本控制目标,设计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调整。因发包人另外要求或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造价超额不属于设计人的控制范围,但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改设计。23.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25、行政管理部门所规定的设计文件审查程序接受审查。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规定为审查提供文件,接受审查,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及时修改相应的设计内容。24.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出具因原方案设计文件的疏漏或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引起的设计补充文件,审核、修改、确认细化设计文件,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25. 设计人应与本项目后续设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设计分包人或顾问密切配合,使服务成果与建筑设计及相关设计相协调,协助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意见,同时设计人还应与后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充分沟通,密切配合,确保设计理念能够实施,就发包人提出的功能要求与后续设计单位配合提出最佳解决方案并协助实施。

    26、26. 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后续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对在设计交底过程中被交底各方提出的设计中的相关问题,设计人应作出解释、说明,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书面澄清或修正。设计人应制作并向发包人提供设计交底文件,此文件应作为日后方案设计与后续设计或施工过程中出现相关问题时考查设计人是否尽职的依据。27. 设计人应为设计人员购买保险,设计人及其设计服务工作人员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相关保险索赔及其他诉求,由设计人自行承担。28. 如果设计人所购买的设计职业责任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保险期限届满,设计人应继续购买同等保险金额的保险,设计人必须确保该保险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工程竣

    27、工备案后5年内持续有效。29. 设计人应对其派出的设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中的疏忽和错误或其它不当行为所引起的索赔、损失或开支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因设计人的违约行为或其派出的设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过失、过错或其它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设计人应当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0. 其他义务: 六、设计费及其付款方式(一)设计费:按下述第2种执行:1、固定总价为 元,具体组成明细见附件2报价书。2、 暂定总价为人民币 元,具体组成明细及价款调整方式见附件2报价书。3、其他: 。(二)付款进度:建议按下述表格执行:序号付款进度备注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15日内,支付设计费的10%为预付款,

    28、计人民币 元。1)如设计工作分期进行的,则每笔应支付的设计费按照该期设计费金额为基数计算。2完成方案设计修改,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如需)并在得到发包人批准认可后30日内,支付设计费的30%,计人民币 元。3完成建筑单专业扩初设计,配合施工图设计单位完成全专业扩初设计,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如需)并在得到发包人批准认可后30日内,支付设计费的30%,计人民币 元。4完成施工图设计配合任务,并通过施工图图审,且在得到发包人批准认可后30日内,支付设计费的20%,计人民币 元。5完成施工配合任务,项目竣工备案通过,且在得到发包人批准认可后30日内,付清余款。(三)上述任一笔款项支付条件达成时间

    29、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的,则相应合同价款支付时间顺延至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且发包人不承担逾期支付违约责任。(四)其他约定事项1. 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价款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该设计费已包括设计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全部设计服务工作及应承担的风险等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括合同约定数量的成果、半成果及供讨论的图纸及文件制作费用等全部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上述设计费不因本项目设计面积变化以及本项目设计面积和竣工后的实际总建筑面积的区别而调整。该价款含税(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不含税的除外),设计人应依法纳税。2. 若设计人的设计成果和服务不能满足本合同所规定的发包人的要求,

    30、经提前通知后,发包人有权减少设计人的工作范围,设计人的设计费应按减少的工作范围对应的设计金额相应减少,并在此后的付款中扣除,并发包人不向设计人支付任何补偿金、赔偿金。3. 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后,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付款通知,经发包人审核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的,设计人提供应付款金额相应的合法发票,发包人收到发票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的款项。4. 如果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通知单中列明的费用或部分费用有异议,应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费用的支付,且设计人不得因发包人提出的该等异议而推迟提交设计文件或暂停履行其他合同义务。5. 设计人如认为发生需要顺延工作时间及增加额外费用或补偿费用

    31、的情况的,设计人应自该情况首次发生后最迟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顺延工作天数、需增加或补偿的费用及依据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顺延或增加或补偿,设计人未在前述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视为设计人放弃要求顺延工作时间及增加或补偿费用的权利。6. 设计人确认并同意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修改工作量不大于原设计工作量30%(百分之三十)的,设计费不增加,即合同价款不予增加,并且发包人对设计人不予任何补偿。7. 发票:1) 设计人应保证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在发包人或其在本合同中明确指定的其他单位颁发付款证书后30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开具并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收发票。2)

    32、设计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发包人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导致相应票据未顺利送达发包人的,设计人应负责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发包人顺利获得抵扣,否则,发包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3) 为保证取得的发票可以及时并成功获得抵扣,设计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并经发包人签收后,若发生丢失,设计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和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4) 设计人必须严格遵照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开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设计人开具的

    33、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设计人负责赔偿。七、不可抗力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合同签订后所发生的当事人 不可预见、不能控制的,用合法手段不能防止或避免发生的情况,包括政府对本项目计划的调整或取消,但不包括劳力、材料、航运短缺和恶劣天气。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开始发生后的7天内向其另一方书面通报事件的性质以及预计对本合同履行产生的影响;并应尽可能快地向另一方提供证明发生不可抗力的事实依据,该依据应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证明加以证实。3. 若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受影响的一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将不可抗力事件对工作进度的影响降至最小。因不可抗力而导

    34、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但一方确认收到另一方发出的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应认为是对本合同下双方任何义务的取消。4. 若设计人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采取合理措施的,工作进度经双方商定将予以延长,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发包人应给予补偿,但应通过发包人签发变更单的形式正式予以确定。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或影响扩大的,扩大的损失应由责任人承担。八、知识产权1. 设计人应保证其准备或提交给发包人的全部设计成果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2. 设计人应保证,若设计成果使用或包含有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

    35、有技术或商业秘密,设计人已经获得权利人的充分授权。设计人还应保证,该些知识产权可用于本项目的设计成果。尽管如此,若发包人仍被指控侵犯上述权利,则由此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最终均由设计人承担。3. 设计人在履行和完成本合同项下设计服务工作过程中各阶段形成的全部设计成果的财产权及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有权在本项目上自由使用所有设计成果,并有权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设计成果进行修改。如此等修改并非委托设计人完成,则设计人无需对此等修改承担任何责任。设计人对其设计成果享有署名权。4. 设计人在履行和完成本合同项下设计服务工作过程中准备或开发的一切资料,包括文件、计算资料、地图、报告、数

    36、据、模型和样品,以及其中含有的所有可授专利权和可授版权(包括著作权的商业使用权)的资料,应于制作或准备时(无论是否已交给发包人)成为发包人独有的排他性财产而不受任何限制。发包人有权使用上述资料以履行本合同和实施本项目。该等资料应与本合同项下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资料一起,经要求在本合同结束或终止的时候,交还给发包人。5.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本合同存在任何争议,或因任何原因而导致本合同终止、解除,设计人均应于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已形成的、尚未提供的设计成果全部交付给发包人,并将相应阶段的设计进行交底。在此情况下,设计人向发包人移交的全部设计文件和成果的著作权仍归发包人

    37、拥有。发包人有权在本项目上使用该设计成果,并准许第三方在该设计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但设计人不对修改后的设计成果承担设计责任。6. 发包人基于对本项目进行扩建、改建及修缮的需要,有权委托第三方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修改,设计人对此无异议。7. 设计人与其分包设计人(如有)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界定不得侵犯或损害本合同赋予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九、违约责任1. 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需告知设计人原因或理由,并不属于违约,但需事先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设计人后的次日起,合同解除。发包人依据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协商并结算至解除合同之日已完成的合格工

    38、作的设计服务费,双方确认结算结果后,发包人应在确认结算结果后并收到相应发票后的30天内根据结算结果付清费用。如果发包人已依约预先支付了相关款项,则双方应于确认结算结果后的30天内根据结算金额进行设计费的多退少补。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需承担其他责任,设计人亦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金或赔偿金。2. 设计人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若因设计人原因、过错等导致本合同依法或依约解除的,设计人应返还在本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人尚未完成的设计服务内容的相应费用,且设计人应以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总额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因本合同的解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解

    39、除不影响设计人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若设计人发生下述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和法律规定追究设计人的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救济措施。(1) 设计人破产(或破产和解)、重整、解散或清算程序;(2) 设计人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或其它丧失信誉及履约能力之情形。4. 因发包人自身原因致使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设计费的,设计人有权书面催告,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函后仍然未在函告期限内(该期限至少为30天,含30天)付清费用的,自函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应承担逾期支付违约责任。每逾期支付一天,违约金为应支付而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如任何应支付给

    40、设计人的无争议款项在函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后仍未能支付,设计人有权停止工作。5. 若任一阶段设计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有关服务或完成并交付服务工作成果的,则被认作是延迟履行主要义务。在累计迟延时间未超过15天的期限内,每延期一天,发包人有权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扣除设计人的设计费作为逾期违约金。若设计人出现:1)累计延迟时间超过15天,或2)虽完成交付但经发包人(或发包人聘请的审图机构)验收不符合约定标准和要求超过两次的,或3)因设计人原因导致有关部门未批准全部和阶段设计文件超过两次的,发包人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届时,设计人还应当按照本合同条款第九条第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1、和赔偿责任;发包人亦有权要求设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届时,设计人除应当按照设计费总额的20%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外,还应自超过约定交付设计成果时间的第20天起,每天按其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6. 设计人所提交的设计成果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或设计人所提交的设计成果不完善、深度不够、质量低劣的,则除由设计人负责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继续完善、修改设计外,发包人有权扣除所涉部分对应设计费的10%,并向设计人索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承担发包人因此而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若该质量问题未能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限内完成修改完善或所涉部分对应设计费占设计费总额

    42、达20%,或造成发包人损失达设计费总额20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7. 若设计人擅自更换合同及附件3设计项目组架构及人员配备规定的设计总监、项目经理、设计总负责人、各专业设计负责人、现场设计代表或参加与设计工作相关会议的人员,或设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发包人要求更换其不满意的设计人员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发包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设计人除应纠正违约行为外,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次违约金为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总额的5,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设计人的设计费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如届时发包人选择解除本合同的,则设计人除

    43、应按照本条款前面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8. 设计人未能履行其参加相关会议、进行技术交底、施工配合,或未能及时修改完善设计文件等其他义务和承诺的,经发包人提出后5天内仍拒不改正或因设计人的该等违约行为已导致发包人项目进度迟延的,设计人应按设计费总额的20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发包人选择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9.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分包给任何第三方。设计人违反本条约定的,发

    44、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向发包人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10. 如发生第三方就设计成果的相关知识产权向发包人索赔、主张权益的,设计人应妥善予以解决,并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如30日内该第三方尚未能撤回索赔或权益主张的,则无论该第三方的索赔或权益主张是否成立,发包人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设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与第三方协商解决所发生的费用及/或因发生诉讼或者仲裁所需支付的侵权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如发包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与第三方协商解决,所发生

    45、费用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并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11. 设计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5款之约定,逾期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成果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总额的1%。12. 设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纠正通知之日起7日内完成有效纠正,否则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为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总额的千分之五,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发包人解除合同的,设计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3. 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设计人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设计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十、反商业贿赂条款1. 双方都清楚并愿意

    46、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 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需在合同中明示。3. 发包人严格禁止发包人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发包人经办人发生本条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发包人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发包人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4. 发包人郑重提示:发包人反对设计人或设计人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5.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双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十一、争端的解决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澳门、台湾法律除外)。2.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端或分歧。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可按下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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