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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 11页).doc

  • 上传人(卖家):2023DOC
  • 文档编号:5982562
  • 上传时间:2023-05-19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5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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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DOC 11页 南京市 家庭 居室 装饰 装修 工程 委托 监理 合同 DOC 11
    资源描述:

    1、精选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方(甲方) 监理方(乙方)住所: 单位地址:委托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委托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监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工程概况:甲方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地点: 区(县) 路 小区 号 幢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工程监理期限: 天,自签订合同次日起计算。监理范围与监理工作内容和依据第二条 监理范围:选项打勾、地面(防水面层、水泥砂

    2、浆面层、面砖面层、地板面层)、水电(上、下水、强电、弱电管线铺设及灯具、洁具安装)、抹灰(一般抹灰、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门窗(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塑钢门、特种门、门窗玻璃安装)、吊顶(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软质隔墙(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饰面板(砖)(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涂饰(乳胶漆、木器漆、美术涂饰)、裱糊与软包 (裱糊、软包)、细部(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窗台板和暖气罩制作与安装、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安装、花饰制作安装)第三条 监理工作内容:1、施工图会审及图纸交底。2、材料验收。3、工程质量控制。4、工程造价控制。5、工程进度控制。

    3、6、工程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7、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3、本工程的设计图纸第五条 监理费及付款方式经双方商议,本工程监理费总金额为(大写) 元, 元。第六条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日内,委托方支付监理方监理费总额的百分之 、计人民币 元。第七条 工程 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后并签字确认后 日内,委托方支付监理方监理费总额的百分之 、计人民币 元。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 日内,委托方付清监理方监理费余额。监理人义务第九条 监理人

    4、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人决定委派 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义务。第十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委托人义务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本工程施工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

    5、担,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资料。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将监理人的监理权利和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装饰装修质量标准、房屋安全规定或设计合同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2、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标

    6、准的材料,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通知后方能复工。3、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4、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委托人权利第十八条 委托人有对本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变更的审批权。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第二十条 监理人调换本工程监理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

    7、十一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在监理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员过失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除去税金)。监理人员过失是指:1、未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质量控制,造成工程返工的。2、未严格对按合同约定施工材料进行检验,造成工程返工的。3、未严格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经委托人确认,留下工程隐患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衡量监理人是否过

    8、失的依据以监理人的是否书面告知委托人或承包人的报告以及工程验收记录为准。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在监理期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 = 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委托人责任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监理人监理费,如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向监理人支付人民币 元违约金。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

    9、监理期限,双方应重新约定监理费用。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贪污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报酬。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请 部门调解;2、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委托人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合 同 补 充 协 议委托(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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