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1-9住宅楼施工监理合同范本(DOC 37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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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楼1_9住宅楼施工监理合同范本DOC 37页 住宅楼 _9 施工 监理 合同范本 DOC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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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住宅楼 1#-9# 住宅楼施工监理资金来源:业主自筹委托人:委托人:监理人:监理人资质: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甲方):委托人(乙方):监理人(丙方):鉴于:1、 丙方于年 月日通过招投标选定为、住宅楼1# 9#住宅楼施工监理单位(详见、有限责任公司中 标通知书“国贸中2011: 2927号”),双方协商一致,签 订本合同,共同履行。2、生活小区三期住宅楼工程 1# 7#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由神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兴建,包括后期 室外管网及其配套工程等,履行相关责任权利义务,资金来 源为房地产;、生活小区三期住宅楼工程8#住宅楼(设计变更
2、为8#公寓楼)、9#住宅楼(设计变更为幼儿园)工程由、 出资兴建,包括后期室外管网及其配套工程等,履行相关责 任权利义务,资金来源为专项。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 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工程规模:1#住宅楼建筑面积 11257.06m2,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13层,建筑高度2#住宅楼建筑面积39.45m;12560.9m2,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地上15层,建筑高度3#住宅楼建筑面积45.45m;7932.11m2,剪力墙结构,地
3、下1层,地上13层,建筑高度4#住宅楼建筑面积39.45m;8949.05m2,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地上15层,建筑高度5#住宅楼建筑面积45.45m;12582.27m2,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15层,建筑高度6#住宅楼建筑面积45.45m;13652.45m2,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地上17层,建筑高度7#住宅楼建筑面积51.45m;9630.16m2,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地上17层,建筑高度51.45m;8#住宅楼(设计变更为8#公寓楼)建筑面积9622.27m2,剪力墙结构,地下2层,地上17层,建筑高度51.45m;9#住宅楼(设计变更为幼儿园)建筑面积10180.72m2,
4、剪力墙结构,地下 2层,地上17层,建筑高度 51.45m ;地下车库建筑面积约121oom.包括以上建筑物的室外所有工程(包括厂区附属工程)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25525万元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 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 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合同条件;5. 附件,即: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附件2: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实施 细则附件3:监理人违规及违约行为处罚标准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 件的组成部分。三、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5、理工程师: ,: ,注册号: 。其他监理人详见附件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四、监理服务容1. 监理的围和容监理围包括:施工阶段的 “三控、两管、一协调” 。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监理依据包括: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规程、技术规、标准和定额等。相关服务依据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实行)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1998年3月1日实行)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1999年10月1日实行)建设监理规定(建设部建监字(95) 737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实行)建设工程监理规 (GB
6、50319-2000)关于强化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12月建设部3.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 (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每月提交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五、期限1. 监理期限:自施工单位进场至质保期结束止。2. 相关服务期限:(1) 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丄年丄_月_/_日始,至丄年_/_月丄_日止。(2) 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 至/ 年/ 月/ 日止。六、酬金监理酬金(含税):元(大写:),计算方法: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1、投标人投标报价=施工监
7、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 ( 1- 土 浮动幅度值)2、最终结算监理费 =监理费率* (工程实际总造价-设备 费)+中标服务费监理费率=(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标服务费)/工程估算 投资额监理酬金的调整依据与方法:投标报价为初步定价,结 算价根据实际费率进行调整。要求将小区所有建筑和配套设 施等统一纳入监理围。七、 委托人申明的事项和期限:监理人申明的事项和期限:第三方申明的事项和期限:无八、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无。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捌份,蚩托人执 肆份,监理人执肆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
8、,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 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 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 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 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围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 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 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 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 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
9、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 照本合同约定, 在勘察、 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 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 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 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
10、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 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 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附加服务”是指:委托人委 托监理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容。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 “双方”是指委 托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 关方。1.1.15 “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 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 “月”是
11、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 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 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 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如地震、 海啸、瘟疫、 水灾、 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 于非招标工程) ;( 3)通用条件;( 4)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 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
12、义时,属 于同一类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职责2.1 监理的围和工作容2.1.1 监理围在协议书中约定。2.1.2 除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 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 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 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 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
13、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 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 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 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 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 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 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
14、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 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
15、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 的其他合同。( 5)委托人下发的有关工程的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细则、通知和会议纪要等。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协议书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 要的配备现场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仪器设备的 数量和型号要满足现场工作需要。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 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 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
16、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 机构人员,但必须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方可更换。监理人更 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监理人 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 员替换。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
17、合同履行职责。2.4.1 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交通工具与通讯设施 等。2.4.2 如监理人员参与对工程涉及的新材料、新施工方 法的考察及中间验收,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2.4.3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围,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 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 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 决。2.4.4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 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5 监理人应在授权围,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 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 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
18、,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6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其不能全部或部分提供监 理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在取得同意后可暂停 服务;当暂停原因消除后,监理人应尽快恢复监理工作。2.4.7 除协议书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 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 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 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3委托
19、人的职责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 时通知承包人。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 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 料。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 件,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 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 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将委托人代表的 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 前 7
20、天通知监理人。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围,委托人对承包 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 相应指令。3.6 答复 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委托 人应在 3 天给予书面答复。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3.8 考核、审查、履约评价职责3.8.1 委托人对监理人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季度、年度 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 级。具体考核容和标准详见附件 2: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 委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实施细则。3.8.2 审查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 资格;审批现场监理人
21、员的变更申请;3.8.3 负责组织对违规监理行为和监理人员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意见。3.8.4 监理工作完成后,委托人负责对监理人进行履约 评价。4. 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终止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X正常 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 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 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1.3 监理人出现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及委托人有关制度的行为情况,应承担相应罚款,详见附件3:监理人违规及违约行为处罚标准。
22、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 人应予以赔偿。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 由此引起的费用。4.3 合同解除和终止4.3.1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 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 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4.3.2 在本合同有效期,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 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 义,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 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解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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