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购销合同汇编九篇(DOC 3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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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产品购销合同汇编九篇 【实用】产品购销合同汇编九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帮大家的产品购销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以下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2、。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
3、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给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给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给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给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给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给。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以下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
4、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方案;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
5、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以下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
6、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
7、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局部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符合规定。 甲方(供方):长沙亚钛钢材贸易 合同编号: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 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那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交(提)货时间等。 第二条 质量标准:本合同化工产品质量符合生产厂家标准。 第三条 价格条款: 1、性质(限定其一):a.到岸(到达)价 b.离岸(出厂)价
8、 2、方式(限定其一):a.固定单价 b.其他定价方式 第四条 货款结算与支付方式: a.款到发货:在甲方交付产品前,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 方根据实际供货量在当月内开出增值税发票并提供其他相关单据(由乙方委托甲方邮寄发票的途中风险责任由乙方承当)。如乙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 款,需按照%月贴息率贴息。 b.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 产品交付(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提货单进行产品交接): 1产品交付方式: 1)乙方自行提货的,由乙方自派运输工具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提货,交付点根据计量交接方式不同确定为: 铁路罐车计量:以始发站铁路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储罐计量:以储罐到运输工具的管线出口为交
9、付点。 流量计计量:以流量计出口为交付点。 2)甲方送货的,甲方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付点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 铁路、公路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罐车封口为交付点。 水上运输:以乙方指定地点的船舷为交付点。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生产企业检验部门或独立检验机构出具的载明数量检验结果的数量证书,该装船数量证书是甲方向乙方交货的数量依据,当产品交付至乙方指定码头的法兰接头接口处时,卸船前由乙方指定独立的第三方商检机构在船上对船舶装载数量进行检验。 3)对于委托代运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书面委托,甲方依据乙方委托书给予办理代运,以产品交付甲方受乙方委托代办的运输工具为交付点。 2在交付点之前产品的
10、风险由甲方承当,在交付点之后产品的风险由乙 方承当。 第六条 交(提)货地点、相关运输费用及其负担: 第七条 计量及标准: 1. 产品交付数量以甲方上游生产企业产品出厂的法定计量为准,如乙方对甲方的计量有异议, 可委托甲乙双方认可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在交付地点对装载数量进行检验,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在3以内,仍以生产企业计量为准; 商检量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计量误差超出3,以检验机构计量为准。检验费由计量过失方支付。 2. 乙方应保证产品接卸单位的设备以及储存产品的罐区具有合法的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格,并到达国家关于接卸、储存危险化学品设备平安及数量、质量标准。 第八条 验
11、收: 1产品交付时,双方按规定提取产品样品(甲方委托上游生产企业保存产品样品),以备检验。 2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同时对产品进行确认,如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24小时内向甲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妥善解决。 3. 在验收期内,如乙方认为产品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部门。该部门的检验结果是最终的,双方均受其约束。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 由乙方承当。否那么,检验费由甲方承当。 第九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
12、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不管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保密条款将持续有效。 第十条 保证条款: 1. 甲方保证: (1)销售的化工产品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指标要求。 (2)甲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 乙方保证: (1)乙方须依法定程序设立(自然人)、有效存续且相关手续完备。 (2)乙方履行本合同以及化工产品销售合同的相关义务,保证不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
13、;保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任何部门的授权或批准。 (3)乙方自提时,须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营运资质和期限负责,运输车辆需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运输单位对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车辆对危险品三证等相关证件),涉及易制毒品类产品的自提运输车辆还需具备易制毒品运输资 质。 (4)乙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 健康、平安和环境保护:甲乙双方须确保在销售、运输、存储、加工、使用等过程中遵守平安、环境与健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承当平安、环境与健康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须
14、采取书面形式。 2. 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局部或全部无法继续履行,无过错方有权局部或全部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过错方承当。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时,须履行通知对方义务。 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防止、不可克服的事件,或政府行为导致不能完全或局部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上述情形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当违约责任但有义务采取措施将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2. 由于甲方上游生产企业停车使甲方产品不能及时交付的,甲方不承当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购销合同 买卖合同 销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货方:(
15、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 、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具有合同的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方案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
16、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商议决定,或以国家定价决定。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
17、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费用等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平安。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
18、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丧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假设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
19、甲方在接到通知后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
20、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存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日内作出答复,要在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局部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元以下、残损在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方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那么,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
21、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缺乏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如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的违约金。但遇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当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局
22、部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当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那么,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 起诉。(两者选一)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两方各执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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