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基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DOC 2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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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基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DOC 21页 小区 基本 物业管理 服务 合同 协议书 范本 DOC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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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小区基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甲 方:_乙 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总栋数: 总户数: 物业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第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维修、
2、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幢 座 单元 层 号。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第二章 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人员配置及有关约定第三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一)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
3、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五)车辆停放管理;(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九) 。第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及服务评价方式方法(见附件5)。第五条 乙方应确定本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向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见附件6)。第六条 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章 服务费用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
4、 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别墅: 元/平方米月;办公楼: 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 元/平方米月;会所: 元/月平方米;其它: 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调整方式。自 年 月起,每 年按照 (递增或减少) 的标准调整。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经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一)包干制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 物业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 物业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 物业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 办公费用;7.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
5、保险费用;9. 法定税费;10. 。实行包干制的,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单方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包干制服务费不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酬金制1.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物业服务费为交纳费用的业主共同所有,由乙方代管,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物业服务成本和乙方的酬金支出。物业服务费支出包括以下部分:(1)乙方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区域内秩序维
6、护费用;(6)乙方办公费用;(7)乙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 。2. 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1)每月 每季 每半年 每年,按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提取;(2)每月每季 每半年 每年,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 %的比例提取。3. 物业服务费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交纳。4. 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并按半年 年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同时,双方按照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年度预决算和
7、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三)其他经营方式 。第八条 业主按月 季度 半年 年交纳物业服务费,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为 。业主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支付。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业主转让物业时未结清转让之前物业服务费用的,应与受让方书面约定交费责任。第九条 物业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业、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及开发建设单位的自有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十条 乙方对业主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
8、特约服务的,按乙方在物业区域内公示的收费标准或按双方的约定收取费用。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按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第十二条 车辆停放收费包含车位(库)租金和泊车服务费,按以下方式和标准收取:(一)车位租金标准1. 汽车露天车位: 元/个月;室内车位(库): 元/个月;2. 摩托车: 元/个月;3. 电动车: 元/个月;4. 自行车: 元/个月。车位使用人应按 的标准向乙方交纳临时停放车位租金。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乙方按车位租金 %的比例提取管理服务费,用于车位出租、租金收取及租金管理人工、税费等支出。管理服务
9、费用在返还甲方前从收取的车位租金中扣除。(二)泊车服务费:车位(库)使用人按以下标准交纳车辆停泊服务费,收入归乙方所有。1. 汽车露天车位: 元/个月;室内车位(库): 元/个月;2. 摩托车: 元/个月;3. 电动车: 元/个月;4. 自行车: 元/个月。第十三条 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应当由最终用户承担;业主自用的由业主承担;乙方使用的由乙方承担;公共水电费由 据实分摊。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十四条 乙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租赁、商业促销等经营活
10、动,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第十五条 乙方经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入,在扣除经营收入总额 %的经营成本、税费及管理费用后,其收益归业主所有,按以下第 种方式使用:(一)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十六条 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乙方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应当配合甲方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工作。第十七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乙方与业主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
11、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保证金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重结构损坏及违反管理规约的,乙方应当在完工后90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业主。第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乙方。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一)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二)审定和认可乙方制订的物业服务方案、年度服务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三)监督、检查乙方各项方案和计划的实施
12、,并每年对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四)监督委托乙方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五)监督乙方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情况;(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甲方义务(一)在乙方入驻 日前,无偿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用房;(二)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 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4. 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业主名册;6. 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三)负责
13、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四)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约定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及企业内部管理活动;(五)业主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甲方应督促其交纳;(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 乙方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服务活动;(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三)对业主(物业
14、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劝阻、制止和向甲方、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纠正业主(物业使用人)违约行为;(四)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本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但不得将本物业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一并委托给第三方;(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乙方义务(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按照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二)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承担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项目时,应当将委托事项及受托企业的信息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乙方与受托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行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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