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DOC 4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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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 范文大全合同范本贸易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争议 惠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上列当事人之间签订的no: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于XX年月日受理了本案受案号为XX惠仲第号。 申请人向本会预交了仲裁费人民币元。 本案审理程序适用XX年月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当事人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 仲裁庭组成通知、开庭通知也由本会工作人员当面提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职员分别于XX年月日和XX年月日签收了通知。 申请人与XX惠仲第号案等共计
2、宗案的申请人于XX年月日共同向本会提出因与同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所产生争议仲裁请求相同各申请人之间只是面积差价款利息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不同请求将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 被申请人于XX年月日书面同意申请人的提议。 年月日决定对上述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XX本会于 序。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被申请人选定徐xx先生为仲裁员申请人选定刘xx先生为仲裁员。 本会主任指定xx先生为首席仲裁员。 以上三人于XX年月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仲裁庭于XX年月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 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律师、魏xx律师、张x
3、x、曾xx、罗xx到庭。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姚xx律师、谭xx律师、林xx到庭。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表示异议,分别陈述了仲裁请求与事实理由、答辩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作了最后陈述。 庭审后双方的代理人提交了代理词。 XX年月日XX惠仲裁第号裁决书出具后被申请人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及与之并案处理的共计份裁决。 XX年月日惠州中院向惠州仲裁委员会出具惠中法民二初字第号通知书提及被申请人: 申请撤销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XX惠仲第号、XX惠仲第号、XX惠仲第号、XX惠仲第号、XX惠仲第号、XX惠仲第号、XX惠仲第号、XX惠仲第号、XX惠仲第号、XX惠仲第
4、号、XX惠仲第号、XX惠仲第号、o惠仲第号、XX惠仲第号、XX惠仲第号、XX惠仲第号等十六宗仲裁裁决乙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惠州市房产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上标注的“另有小区分摊”项目属于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的登记行为虽然房地产登记部门已通知涉案的各位被申请人即位业主到房产部门更改“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但贵会作出仲裁时房产证的上述内容并未改变且到目前为止尚有部分房产证的上述内容亦未更改。 因此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其发放的房产证“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没有具体取消前贵会就作出上述份裁决书是不当的。 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特通知贵会自本通知送达贵会后天内对上列仲裁案件重新仲裁。 贵会重新仲裁
5、期问本院将依法中止撤销程序。 依据惠州中院的通知惠州仲裁委员会分别于XX年月日和日向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发出重新仲裁的通知接着又发出开庭通知。 仲裁庭于XX年月日开庭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依时到庭。 开庭时被申请人提出要求仲裁庭回避的申请。 为了尊重被申请人表达意见的权利仲裁庭中止审理,将被申请人的申请交惠州仲裁委员会由其做出决定。 惠州仲裁委员会于XX年月日做出决定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重新仲裁的义务由原仲裁庭承担不同意被申请 人的要求。 依照惠州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于XX年月日开庭。 开庭通知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庭审时申请人的代理人张梅蓉、曾双杏、张宝贵和魏忠平到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谭
6、耀强与林春燕到庭。 仲裁庭依照惠州中院的通知限定的问题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并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经变更了的房产证内容。 本案现已重新审理终结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仲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XX年月日申请人作为买方和乙方与被申请人作为卖方和甲方签订了no商品房购销合同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惠州市东湖花园号小区栋房。 合同与争议有关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条商品房面积: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m。 第条价格与费用: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贰千壹百肆拾壹元。 第条优惠价:乙方在XX年月
7、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人民币贰拾贰万零千捌伍百叁拾肆元整。 第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书与争议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条甲、乙双方同意原合同第条变更为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在楼宇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办证手续费及契税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收取。 第条甲、乙双方同意原合同第条变更为: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以建筑面积为合同销售面积并以此计算销售金额。 由于合同销售面积是以图纸尺寸为计算依据的因此双方同意合
8、同销售面积有不超过的误差率。 楼房正式交付使用后如合同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的误差超过时双方应按实际面积多退少补。 签订合同的当日双方签订了装修标准及材料明细表其中包括了甲方统一提供的一些设施和收取的费用:有线电视系统费元、对讲系统元、电话线位元、住户专用信报箱元、建档材料费元等。 发生争议申请人提请仲裁诉称合同签订后其向被申请人交付了全部购房款。 但XX年领取的房地产权证显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m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m面积误差比为,即被申请人多收款元。 房产证显示被申请人将小区分摊面积m也列入公摊面积计算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的规定。 被申请人迟延天办理申请人的房产证还
9、多收取或无根据收取有线电视系统费对讲系统费电话线位费。 专用信报箱费和建档费等共计元。 因此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返还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平方米的购房款元及利息元 、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元 、返还多收取的费用总计元 、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庭审后其代理律师提交了代理词两者所论述的问题一致但后者较详尽。 故主要摘自后者的论述要点如下: 、申请人对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有误 a申请人的房产证登记的住宅建筑面积为m另有小区分摊m总建筑面积m。 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总建筑面积为m。 两者相比房产证登记的总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大m误差
10、不超过在补充协议规定的误差比率范围内。 b合同标的之总建筑面积为实得面积与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分摊面积之和房产证中显示的共有分摊面积与小区分摊面积不含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共有分摊面积与小区分面积系不同的分摊面积均属于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面积两者没有重复其产权人分别为申请人所在栋全体业主及小区全体业主对此惠州市房屋测绘所出具的分摊面积计算书已作了明确、具体的说明。 因此小区分摊面积属于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的一部分该约定符合公平原则并不违反建设部年规则第条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及其它调整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且小
11、区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等建筑物事实存在并由三号小区全体业主实际受益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亦已明确其产权属于三号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可办至三号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名下。 c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小区分摊面积”的事实亦可以从合同约定面积与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差异比例得到证实。 户业主中户的面积差异不超过属双方合同约定许可的差异。 d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在房产证中分为共有建筑面积和小区分摊面积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规范重大变化所致并不影响合同当时关于销售总建筑面积的约定。 申请人房屋所在的东湖花园号小区是自年开始销售的销售之日至办证期间房屋产权登记规范发生了重大变化。 惠市房函XX号复函已足以
12、说明。 由于这一变化导致房地产权证登记部门指定使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与核发的房产证关于面积的表述所使用的术语不一致 引发业主误解。 、关于逾期办证的问题 a房产证逾期办理虽属事实但非因被申请人的责任。 补充协议第条约定因政府规定办证税费中部分由开发商承担部分由业主承担且规定办证费须在房产证办妥前缴交说明申请人有支付办证税费的义务及缴交办证费为房产证办理的前置条件。 被申请人虽于XX年月日至XX年月日期间分别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使用但申请人分别于XX年月日至XX年月日方才陆续缴交办证费因未及时交费被申请人曾在小区内进行公告催交办证费这一事实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申请人已认可属实。 因申请缴交办证费前置义
13、务未及时履行后置办证义务可暂停履行。 b、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在受理提供的办证资料后年多才陆续出证属于房产部门原因所致。 逾期办证是因申请人未及时交纳办证费用及房产部门延误办证所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只有在因自身原因导致逾期办证才承担逾期办证责任。 、即便被申请人需承担违约责任亦缺乏支付违约金事实依据 a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条的规定违约金规定的原则是弥补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或可预估的损失违约金过多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在本案中户申请人中有户是以银行贷款
14、形式支付房款对此合同可为证且至今未还清银行贷款。 此类业主的房产证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由贷款银行保管房地产权证原件直至还清贷款本息按银行规定此类业主在未还清贷款前不得对房屋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权只可行使占用、使用及收益权不存在所谓的抵押借款或转让问题。 对于一次性付款的申请人而言而且惠州市在XX年月日前即便房屋的房产证未办妥亦可通过购房合同的转让将房屋的权益转让并获益房产证是否办妥根本不影响申请人对房屋权益的转让。 至于一次性付款的申请人所说的抵押借款被申请人至今未接到过一次性付款的申请人因逾期办证导致其不能抵押给其造成损失并提出索赔的任何主张及依据说明在此期间一次性付款的申请人或未
15、有抵押的要求或是逾期办证未对其造成实际损失。 此外本案中房屋已按约定交付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亦已入住多年无论是以银行贷款支付购房款还是一次性付清购房款逾期办证均不影响其对房屋占用、使用及收益权。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亦只是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并不是必须按此规定支付违约金有关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应遵循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用于弥补损失的原则因此上述司法解释有关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规定仅在给守约方造成损失时适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购房屋的房产证虽逾
16、期办妥但并未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不应适用该规定。 、关于其他费用元的问题 a该部分费用系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被申请人在交付使用前已完成了该部分设施。 可视对讲系统试用后质量、效果不稳定为广大业主利益被申请人选用了现在的系统该系统造价与可视对讲系统持平亦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完成并移交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在此前亦从未提出过异议。 b、申请人在收楼及使用设施后一直没有异议在长达、年后又要求返还该部分费用元依据合同法第条规定已超过该条规定的一年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已超过该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限。 因此无论申请人主张撤销合同还是主张违约均已过法定时限。 申
17、请人的代理律师提交的代理词要点如下: 、基本事实 本案证据显示及庭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是: a被申请人将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其认为的另有小区分摊面积作为销售面积但各申请人房产证中登记的建筑面积在不包括另有小区分摊面积的情况下全部少于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其中差额最少的是m差额最多的则达m。 b被申请人也承认东湖花园三号小区为整个小区服务的架空层、为整个小区服务的公共用房、单车房及非独立使用的地下停车库等公共部位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c、被申请人将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同共有的“另有小区分摊”面积擅自分割为小区业主私人所有并作为销售面积的一部分。 d、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
18、有权证的期限全部超过了“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个月办妥”的期限。 e、被申请人单方改变合同约定将双方约定的安装可视对讲系统更换为一般对讲系统被申请人仍按可视对讲系统的标准向各申请人收取安装费用。 邮电部门免费为全体业主安装了信报箱被申请人从中收取费用。 、仲裁请求合法 a、各申请人房产证中登记的建筑面积均少于补充协议第或第条所约定的总建筑面积根据此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向各申请人返还误差面积相应的购房款同时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
19、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现各申请人以误差面积的购房款作为基数要求赔偿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合法合理。 b、双方虽未约定办证逾期违约的赔偿计算方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明确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因而各申请人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损失合理有据。 c、合同法第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算。 被申请人向
20、各申请人所收的有视电视系统等费用都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但被申请人却超过规定多收取了费用有的则是没有收费根据如专用信报箱费有的则是进行了单方变更如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改变成为普通对讲系统而多收取了费用。 上述多收取的费用被申请人均应向各申请人返还。 同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没有合同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被申请人所多收取的各项费用都没有合法根据显属不当得利 须返还多收取的费用。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 a、关于“另有小区分摊”可以进行出售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根据。 年规则)第条关于“公用建筑面积”的组成部分中并没有“另有小区分摊”的项目公用建筑面积已
21、包括“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即被申请人所言架空层、公共用房等“另有小区分摊”面积已包含在销售时已被作价的“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中合同和补充协议中也没有约定被申请人将“另有小区分摊”出卖给申请人“另有小区分摊”的含义至今为止都是被申请人单方的理解和解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用部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被申请人承认“另有小区分摊”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但其将业主共同共有的部分处分为小区业主私人所有。 民法通则第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即在法律上权利人只有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进行收益和处分同时
22、共同共有与私人所有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法律概念被申请人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变为业主私人所有其处分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权处分。 被申请人认为各申请人只有对公有面积付款之后才能拥有全体小区业主的共同共有权该说法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全体小区业主对小区架空层、公共用房、未独立使用的地下室等拥有共同共有权是法律规定的法定形成权不以各个业主是否对该共同共有面积付款为前提。 被申请人认为应当尊重契约自由原则即尊重双方关于“另有小区分摊”买卖的约定但尊重契约自由是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应当尊重契约自由的抗辩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被申请人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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