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 2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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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 28页 包头市 安全生产 事故 灾难 应急 预案 DOC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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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二O二年二月修订)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 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 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 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 难应急预案和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分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 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2、I 级(特别重大) 、 II 级(重大)、 III 级(较大)和 IV 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 色表示。一般(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 以下生命安全,或 30 人以下中毒(重伤) ,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 难。较大 (III 级):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 或危及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30 人以上、 50 人 以下中毒 (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 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重大 (II 级):造成 1
3、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 或危及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 ,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 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 10 万人以下的事故, 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 (I 级 ):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 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 ,或直接经济 损失超过 1 亿元,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10 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 事故灾难。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 ”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 数。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
4、用于包头市境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 工作:( 1)造成 3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10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 3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重伤) 或者一次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旗县(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区、跨多个领 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以下简称包头市安委会) 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1.5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 员
5、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 分发挥人的主管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 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 组织协调下,各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 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 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区旗县人民政府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为主, 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 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
6、导和协调作用。(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 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 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 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 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 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 全事故灾难的市级专项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各旗县区生
7、产安 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 方案组成。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2.1 组织体系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安委会、市 有关部门、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 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 综合协调指挥机构、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 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 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 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事
8、故 灾难应急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 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国际 救援力量等。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 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 关应急预案。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稀土 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市政府报 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涉及多个领域、跨区旗县(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区域 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
9、根据需要由市安委会或者市政府 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 挥工作。2.3 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设立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市安监局局长、 事故地区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名单附 后)。其主要责任是:(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 援工作;(2)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 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 3)决定启动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4 )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4 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安
10、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市政府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 的统一领导下,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 担以下任务:(1)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市公安 局负责组织指导,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 指导。(2)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 协调、指挥。( 3 )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 织协调。(4)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市经济 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5)群众转移安置、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市民 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事故地区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 调。(6)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应
11、急通信保障由市经济和信息 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挥。( 7) 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由市气象局提供支持。( 8 )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 9 )宣传报道、 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10 ) 市武警支队根据有关地区、部门的请求,组织武警 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11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 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 应急预案,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 证信息通
12、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抄 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5 日常工作机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 和督查各区旗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2)编制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综合监督 检查、指导各区旗县应急救援机构应急准备工作和安全生产应 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 建立和维护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 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 和信
13、息网络;( 4 )组织、协调和指挥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有关地区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需求, 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演习和交流以 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6)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3 预警预防机制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 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 息应及时上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 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
14、立即报告当 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内蒙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 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 报告上级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内蒙企业和事 故灾难发生的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接 到报告后 2 小时内, 向市政府报告, 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 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 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 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
15、主动向 市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 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 供参考。3.2 预警机制依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 度和发展事态, 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 :I 级(特别严重) 、II 级(严 重)、 III 级(较重)和 IV 级(一般)。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区旗县政府(稀土高新 区管委会)确定并报告市政府;较重预警由市政府确定并报自 治区政府;严重预警和特别严重预警由市政府提出意见报自治 区政府。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以确定一般预警。法律、法规 对预警级
16、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 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 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I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 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H级应急响应行动由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 组织救援,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 区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
17、展情况。川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区先行启动本地区安全生产 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在市政府直接指挥下,及时、有效地进 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安委 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应当按照相 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 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根据实际 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包头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启动预案后,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权 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IV 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事发地区旗县政府 (稀土高新区管委 会)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处置整个事件。必要 时市政府
18、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区,参与制定方案,并对方案的 实施进行指导监督。跨区旗县(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区域 的,由市政府启动预案,由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 部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指挥。4.1.1 包头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川级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 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 出请求。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类别,市政府有关部门按 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4.1.2 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1 )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 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2)开
19、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 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随 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 )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 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区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 持。(4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 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 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 通报相关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6)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4.2 指挥和协调进入川级响应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
20、援指挥 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事发地区政府 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 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 区旗县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 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 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 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 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 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 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 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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