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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课件-参考.ppt

  • 上传人(卖家):ziliao2023
  • 文档编号:5972726
  • 上传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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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 课件 参考
    资源描述:

    1、-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二、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案例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宪 法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技术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宪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

    2、定、通过和修改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原则是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的最高法律规定。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也可以说,一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都要以此为依据,不容违背。一、宪 法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的。它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他又可分为基础法、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三种。基础法:安全生产法它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它适用于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专门法律:指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例如:消防法、道路交通法、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指安全生产专

    3、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例如:民航法、劳动法、建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二、法律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例如:民用航空安保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地方性行政法规是由特定的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它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现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

    4、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规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例如: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规章可以分为两类: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 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 门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规范性法律文件。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170号令、191号令等规章等。地方政府规章:是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仅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法规相抵触。安全生产

    5、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可分为5类:矿山安全类 劳动防护用品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类 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类二、法规解析(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概念广义:指我国保护劳动者、生产者和保障生产资料及财产的全部法规规范;狭义: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法律规范。(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征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国家及个人财产;2、具有强制性

    6、;3、具有政策性又具有科学技术性。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有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

    7、受者,也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石。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追求经济利益枉顾职工的人身安全。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系统、各生产经营环境、所有的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等,能够满足保障安全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释义】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制度。本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其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首要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实到位,关键是内容明确、监督考核机制完备。本条所说的相应机制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机制。具体建立什么样的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可

    9、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比如: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定期评估、自查自纠、奖惩挂钩等等。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

    10、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

    11、)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补充规定了两条职责 发现有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指令从业人员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

    12、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

    13、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

    14、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u知情权;u建议权;u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u拒绝权;u紧急避险权;u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权;u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权;u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u自律遵规的义务;

    15、u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u危险报告义务 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

    16、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责任主体: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

    17、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中介机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机构)生产单位从业人员 责任形式:行政处分(降级、撤职等)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刑事责任刑法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8、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刑法

    19、第138条)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隐瞒事故责任罪(刑法第139条第二款)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 罪(刑法第132条)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重大飞行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

    20、)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1、。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三、案例 案例一、10月11日,上海虹桥机场上演了惊险一幕:一架中国东方航空(以下简称东航)A320客机,在滑出跑道即将起飞时,发现一架A330客机正在横穿跑道,好在A320客机机组及时发现险情后,紧急从A330客机顶部飞过,才没有酿成事故。民航局分别给予华东空管局、华东空管局管制中心、华东空管局安全管理部13名领导干部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撤职处分;吊销当班指

    22、挥席和监控席管制员执照,当班指挥席管制员终身不得从事管制指挥工作;对成功化解危机的东航A320客机当班机长何超记一等功并给予相应奖励。民航局认定上海虹桥机场“10.11”事件是一起因塔台管制员遗忘动态、违反工作标准,指挥失误而造成的人为原因严重事故征候。民航局在空管这个岗位上是要求双岗制的,一个人发出指令另一个人要负责监督的两个人共同来决策那么在这次事件中,很有可能就是双岗制的流程没有履行到位。此外,民航局要求全行业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隐患,决不放过一个漏洞,以更强的责任心、更完善的制度措施、更优质的服务,确保飞行安全。民航局强调,民航工作必须坚持飞行安全底线,对安全隐患必须坚持“

    23、零容忍”原则。案例二、伊春空难 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190机型B3130号飞机执行哈尔滨至伊春VD8387定期客运航班任务时,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进近着陆过程中失事,造成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891万元。直接原因:1.机长违反河南航空飞行运行总手册的有关规定,在低于公司最低运行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进近。;2.飞行机组违反民航局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有关规定,在飞机进入辐射雾,未看见机场跑道、没有建立着陆所必须的目视参考的情况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实施着陆;3.飞行机组在飞机撞地前出现无线电高度语音提示,且未看见

    24、机场跑道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复飞措施,继续盲目实施着陆,导致飞机撞地。间接原因:1.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1)飞行技术管理问题突出。河南航空部分飞行员存在飞行中随意性大、执行公司运行手册不严格等突出问题。河南航空对机长齐全军长期存在的操纵技术粗糙、进近着陆不稳定等问题失察。(2)飞行机组调配不合理,成员之间协调配合不好。飞行机组为首次执行伊春机场飞行任务,增加了安全风险;成员之间交流不畅,没有起到相互提醒验证、减少人为差错的作用。(3)对乘务员的应急培训不符合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和河南航空训练大纲的要求。违反了民航局客舱训练设备和设施标准和关于合格证持有人使用非所属训练机构乘务员训练有关问题等相关

    25、规定。2.深圳航空对河南航空投入不足、管理不力。(1)2006年7月至2010年4月,汇润投资控股深圳航空期间,深圳航空对河南航空安全运行所需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不够,注册资本一直未到位,且频繁调动河南航空经营班子,影响了员工队伍稳定和安全、质量管理。(2)2010年5月国航股份控股深圳航空后,深圳航空新的领导班子虽意识到河南航空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严重性,专门进行了安全督导,但未能在短时间内有效解决河南航空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置能力。3.有关民航管理机构监管不到位。(1)民航河南监管局违反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相关规定,在河南航空未取得哈尔滨至伊春航线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审定同意该航线的运行许可

    26、,不了解、不掌握该航线的具体运行情况;对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飞行技术管理薄弱等问题督促解决不到位。(2)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对河南航空主运行基地变更补充运行合格审定把关不严,未发现客舱机组配备不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相关规定,缺少1名乘务员的问题;对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飞行技术管理薄弱等问题督促解决不到位。(3)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在审批河南航空哈尔滨至伊春航线经营许可时,批复电报落款日期在前、领导签发日期在后,且未按规定告知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等相关民航管理机构,向河南航空颁发哈尔滨至伊春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程序不规范。4.民航中南地区空中交

    27、通管理局安全管理存在漏洞。2009年7月27日,民航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南空管局)气象数据库系统管理员误将伊春机场特殊天气报告的地址码ZYLD设置为ZYID,致使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无法进入中南空管局航空气象数据库。虽然事发前伊春机场管制员已向飞行机组通报了当时机场的天气实况,但是河南航空不能通过中南空管局航空气象内部网站获取伊春机场特殊天气报告,导致河南航空运行控制中心无法按照职责对飞行机组进行必要的提醒和建议。案例三、2012年2月18日,广西B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X轮装载陶土自广东茂名驶往山东潍坊途中,在福建泉州湾以东海域发生沉没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失踪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28、。如果该事故发生在新新安全生产法施行后,则该轮违反了第7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一方面,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知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及本人在应急处置阶段的位置、动作等,确保应急处置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这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处置成功率也将起到

    29、重要作用。案例四、2015年8月12日晚11时许,天津滨海新区第五大街与跃进路交叉口的一处集装箱码头发生爆炸。第一次爆炸发生在2015年8月12日23时34分6秒,近震震级ML约2.3级,相当于3吨TNT,第二次爆炸在30秒种后,近震震级ML约2.9级,相当于21吨TNT。现场火光冲天,多位市民反映,事发时十公里范围内均有震感,抬头可见蘑菇云。爆炸发生后天津塘沽、滨海等,以及河北河间、肃宁、晋州、藁城等地均有震感,造成轻轨东海路站建筑及周边居民楼受损。截止2015年9月13日,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

    30、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2016年2月5日,天津爆炸事故调查结果公布,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调查组认定,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天津

    31、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包括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事故调查组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调查处理期间病故,不再给予处分。调查组建议依法吊销瑞海公司有关证照并处罚款,企业相关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等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同时,对天津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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